名镇保护规划资质,名镇保护规划资质要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之一条 为名镇保护规划资质了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名镇保护规划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名镇保护规划资质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实施保护管理,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第四条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名镇保护规划资质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第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当单独编制,下列内容应当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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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需要纳入的其他内容。第六条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城市、县已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单独编制。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城市、县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应当单独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第七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规划深度应当达到详细规划深度,并可以作为该街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不得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第八条 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批准公布后,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第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由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第十条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内,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保护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第十一条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第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历史文化价值、特色和存在问题;
(二)确定总体保护目标和保护原则、内容和重点;
(三)提出总体保护策略和市(县)域的保护要求;
(四)划定文物保护单位、地下文物埋藏区、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制定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
(五)划定历史城区的界限,提出保护名城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及其相互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观和环境的保护措施;
(六)描述历史建筑的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使用现状等情况,对历史建筑进行编号,提出保护利用的内容和要求;
(七)提出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和措施;
(八)提出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产生活环境的规划要求和措施;
(九)提出展示、利用的要求和措施;
(十)提出近期实施保护内容;
(十一)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历史文化街区设计需要什么资质
甲级资质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由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里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里耶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名镇保护规划资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名镇保护规划资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里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为:北至里耶镇北界,东至里耶镇东界(酉水),南至里耶镇南界(酉水),西至龙岩村、米行沟、太平村、杨家村、上猫儿溪。保护对象为:古遗址、秦简牍、古墓葬群、历史文化街区和自然环境以及民族传统文化等。第三条 里耶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为主、统筹规划、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龙山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里耶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里耶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里耶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具体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制定。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里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及其名镇保护规划资质他专项规划。第六条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里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章 文物的保护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里耶历史文化名镇范围内的古城遗址、东汉城址、溪口遗址、大板汉墓群、麦茶战国墓群等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区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
州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古城遗址、秦简和其他地下遗存的文物进行研究,实行重点保护,确保其历史文化信息遗存。
州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兴建秦简博物馆,加强对秦简牍及出土文物的保护与管理、以及战国秦汉文化的发掘与整理。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规划》所确定的历史建筑物的保护。对尚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但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公布,并参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方式进行保护。第九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须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里耶古城遗址等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从事以上施工作业时,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第十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区内进行工程建设,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第十一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区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不得损坏文物保护单位的遗存环境、自然环境及其历史风貌。第十二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并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三条 在里耶历史文化名镇区域内和依据《保护规划》划定的地下遗址范围内挖掘地下埋藏的文物,应当由具有文物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依法进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挖掘。
在里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报请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并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共同商定保护措施。第十四条 在进行工程建设或农业生产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县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的重要文物,应当立即上报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
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第三章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第十五条 历史文化街区是指夹街、万寿街、河街、南街、中街、北街。在该区域外划定建设控制区和风貌协调区。
建设控制区外围边界线东起酉水河堤,西沿猫儿溪老河道接长青路;向东穿北街经长沙街连后坪路,至建设街以西到压龙庵;南沿杨家溪老河道达酉水河堤。
风貌协调区为建设控制区外围的其余规划建设区。
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划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区和风貌协调区的范围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