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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双随机一公开规划资质,浙江省双随机一公开管理办法

郑元龙6个月前 (05-24)规划资质代办12

双随机一公开指的是什么

所谓“双随机、一公开”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浙江双随机一公开规划资质,将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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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市场监管方式浙江双随机一公开规划资质,一要推动市场监管日常检查“双随机”方式全覆盖,检查结果全部公开。对有投诉举报等情况需要专项或重点检查浙江双随机一公开规划资质的,也要严格规范程序。二要加强顶层设计,统一“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和流程,整合各类市场监管平台。三要推进跨部门综合执法、联合监管,减少多头多层重复执法。四要提升基层执法能力,完善考核和问责免责办法。

“双随机、一公开”的随机抽查制度并不意味着没有被抽查到的企业就可以随心所欲、为所欲为。马正其强调,针对当前市场领域中存在的虚假广告、假冒伪劣商品、坑骗群众等一系列问题,只要有群众投诉或举报,市场监管部门都会按照程序严查严处,以促进更多企业诚信自律生产经营,实现“良币驱逐劣币”。

精选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荐读】

精选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荐读】

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之一条【目的】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在我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我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第三条【原则】“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统筹安排、综合实施,谁检查、谁反馈,公开、公正、透明。

第四条【原则1】统筹安排、综合实施,是指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统筹安排本部门的检查事项,尽量组成综合执法检查小组,综合实施检查。

第五条【原则2】谁检查、谁反馈,是指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向被检查对象反馈各自实施的检查结果,具体实施检查的各综合检查小组或者各执法机构负责向被检查对象反馈各自实施的检查结果。

第六条【原则3】公开、公正、透明,是指检查清单、检查计划、抽取结果、实施过程、检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全过程应当依法、公开。

第七条【统筹机构】省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局负责统筹省局及各设区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各设区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企业监督管理局负责统筹本市及所辖县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县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企业监督管理的机构是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统筹机构。

第八条【执行机构】省工商局各相关业务处(局)负责指导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口业务机构的实施,并具体实施本机构业务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上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业务机构,负责指导下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并具体实施本机构业务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的业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机构业务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九条【电子化】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双随机”子系统操作和实现。

第十条【清单的制定和公布】省工商局各相关业务处(局)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梳理本机构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内容、依据等,录入“双随机”子系统,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一张网)向社会公示。

其他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梳理本部门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内容、依据、检查人员资格限制等,录入“双随机”子系统,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清单覆盖率】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6年应当达到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的60%,自2017年始应当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实现全面覆盖。

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库】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办依法核发的“行政执法证”,自行建立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录入“双随机”子系统,并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单位、性别、执法证号、执法岗位、专业技能或资格资质证件取得情况等。

“双随机”子系统根据执法人员名录库汇总的信息,实现按人员信息分类检索、按照检查事项分类随机抽取。

第十三条【企业库】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一张网),建立本辖区的检查企业名录库。检查企业名录库依据企业生存状态,动态确定抽查频次,动态调整。

“双随机”子系统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检查企业实现分类、分事项检索并随机抽取;检查企业名录库。

第十四条【计划的制定和发布】省工商局各相关业务处(局)应当于每年3月底之前,确定并通过“双随机”子系统提交本机构年度检查计划。

省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局在每年3月底之前,通过“双随机”子系统汇总并发布省工商局的年度检查计划。

其他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通过“双随机”子系统,汇总并发布本部门年度检查计划。

第十五条【计划的要求】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制定年度检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对于守信企业,在抽取时可予以不抽查或降低抽查次数。

第十六条【计划实施】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应当通过“双随机”子系统,采取系统随机抽取的方式,从检查企业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确定后,由系统随机进行分配,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一张网)后台对具体企业进行标注。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具体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具体流程、内容和时间段。检查人员按照规定的流程和内容,在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间段内自主确定具体的检查时间。

第十七条【检查人员的抽取】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双随机”子系统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时,可以从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择执法人员,也可以从本部门与所辖地区下级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择执法人员。

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再次由系统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八条【被检查对象的抽取】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上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同一年度内已抽查的企业,下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抽查时,应当予以排除。本部门业务机构在同一年度内已抽查的企业,其他业务机构实施抽查计划时,应当予以排除。或者对同一企业,同一抽查部门不同执法机构实施检查时,应当同时实行综合检查。

但是,对于进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处于经营异常状态、因违法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九条【抽查方式的选择】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可以采取定向抽查或者不定向抽查方式。对专业性较强的监督检查工作,一般应当采取定向抽查的方式,设定类别条件选择被检查对象,或者同时设定资质资格条件选择执法检查人员。

第二十条【检查结果的确定】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对单个被被检查对象的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对需要经过检验检测的,应当在检验检测异议期间届满,或者收到复检结果并将复检结果送达被被检查对象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

综合实施检查的,从最后单项检查结果的确定时间开始计算检查报告的完成时间。

第二十一条【检查结果反馈】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检查报告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反馈方式与录入】反馈检查结果,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自反馈结果送达被检查对象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报告与反馈情况录入“双随机”子系统。

第二十三条【企业监督】被检查对象在收到书面反馈的检查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一张网),反馈对检查部门及执法检查人员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四条【检查结果运用】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将线索导入“市场和质量监管案件管理系统”进行下一步处理。

根据调查,做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统一公开】在每年1月底之前,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本部门政务网站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政务网站公开上一年度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被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的抽取,检查的时间、过程与结果,检查的反馈情况,被检查对象的意见建议,检查结果的运用等。

第二十六条【纪律要求】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二十七条【责任承担】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不依照本《实施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事关房地产市场!浙江10部门联合发文

近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0部门联合印发《浙江省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规范专项行动方案》,加大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力度,主要集中在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住房租赁、物业服务、房地产评估等5个方面。

以下为《方案》原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规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房管局)、网信办、发展改革局、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管(分)局、地方金融监管(分)局、税务局、人民银行、银保监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委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规范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共浙江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2021年9月18日

浙江省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规范专项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大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和痛点问题,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联合整治,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有效遏制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健全监管制度,基本建立监管信息系统,逐步形成部门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实现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群众信访投诉数量显著减少,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

二、整治重点内容和工作分工

(一)房地产开发

1.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开工建设。

2.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发建设。

3.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期交付。

4.房屋渗漏、开裂、空鼓等质量问题突出。

5.未按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设配套设施。

6.未按照批准的预售方案销售。

7.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提前三个月安排并落实债务融资工具到期兑付资金。

(二)房屋交易

8.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9.发布虚假房源信息。

10.捂盘惜售,囤积房源。

11.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账户。

12.商品住宅预售资金监管不到位问题。

13.对用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未按规定执行首付比例。

14.套取或协助套取“经营贷”、“消费贷”等非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房。

15.协助购房人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16.违规收取预付款、“茶水费”等费用,变相涨价。

17.利用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18.捏造、散布不实信息,以及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扰乱市场秩序。

19.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

20.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

21.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利用股权众筹平台或其它网络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或虽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但违规开展相关金融业务。

22.涉及房地产领域的非法集资行为。

23.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

24.唆使、协助购房人伪造社保、纳税、婚姻、户籍等证明规避限购限贷等房地产调控政策。

25.房地产领域价格违法、不正当竞争行为。

26.房地产领域合同诈骗、欺诈行为。

(三)住房租赁

27.住房租赁企业(机构)未提交开业报告即开展经营。

28.未按规定如实完整报送相关租赁信息。

29.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信息发布主体资格核验责任。

30.克扣租金押金。

31.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驱赶租户。

32.违规开展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

33.存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

34.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房屋承租人权益。

35.未按规定办理租金监管。

(四)物业服务

36.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

37.未按规定公示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

38.未按规定公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以及超出合同约定或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

39.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侵占、挪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

40.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

(五)房地产估价

4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

42.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43.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44.签署和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45.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46.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

三、工作步骤

全省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10月底前)

各地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现状,于2021年9月底前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细化工作任务,明确部门工作责任,落实人员职责,认真组织和动员本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相关机构(单位)开展自查自纠。

(二)检查整治阶段(2021年11月至2024年10月底)

各地要对房地产领域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帐,落实整治措施。充分利用媒体、12345热线、电子信箱、门户网站,结合“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与专项检查,多渠道收集问题线索,逐条分析研判,形成整治问题清单,并持续迭代更新。将整治问题清单分类建档,明确责任部门,制定整治措施,确定整改时限。建立转办和督办机制,实施销号管理,尤其是对实名举报的案件要认真核实、逐件处理、及时反馈。对行政区域内违法违规的房地产企业、金融机构、网络媒体及从业人员,依法依规采取有效措施,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及时将违法违规行为录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4年11月至12月)

各地要认真做好此次整治工作总结,巩固多部门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建立健全联合整治的长效机制。要深入总结提炼整治行动中的经验做法,不断完善房地产行业监管体制机制。要加快推进房地产领域数字化改革,强化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竣工交付全流程监管,不断提升行业治理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压紧压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有力有序推进。各城市要认真制定整治方案,可因城施策增加整治内容,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问题整改落实。坚持“标本兼治、长效整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信息化等多种手段,既解决当前房地产市场突出问题,又注重完善体制机制,从源头上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制度化常态化整治机制。

(二)发挥协同作用。各地要充分发挥省市县纵向联动和部门横向协同作用,通过建立工作专班、加强信息共享、联动查处、齐抓共管等方式,加强协同配合,整合资源力量,提高综合整治能力,共同推动整治工作做深做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整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职责进行全面排查,各部门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及时提交当地责任部门依法查处整治。行业管理部门及时归集有关行业信息,探索推进行业信用监管。有关部门及时归集相关违法违规信息,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汇总房地产领域信用信息,并在“信用浙江网”开辟专栏进行公示,并纳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对相关企业及人员进行信用约束。

(三)强化监督考核。坚持群众参与、开门整治原则,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积极性。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强正面宣传,定期公布工作成果,曝光典型案例,发挥警示震慑作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提升群众满意度。加强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整治工作得力、成效明显的城市予以表扬;对房地产市场秩序问题突出、开展整治工作不力、公众投诉较多的城市进行约谈、问责和通报。对涉嫌隐瞒包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部门和人员,坚决予以问责。

(四)加大惩处力度。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创新思路,多措并举,依法依规开展整治。视情节轻重,可采取书面警示、约谈负责人、公开曝光、暂停网签、停业整顿、吊销资质和执照、行政处罚以及纳入多部门联合惩戒实施各类市场限制措施等。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查处。重点监管逾期不能偿还债务、大规模延期交房、负面舆情较多等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企业,提升风险防范化解能力。

(五)及时报送进展。各城市整治工作方案应于2021年9月30日前报送省建设厅。从9月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信、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督、地方金融、税务、人民银行、银保监等部门于每季度末当月20日前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上报对口省级单位,省级部门收集汇总后于每季度末当月25日前报送省建设厅。同时,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汇总其他部门的整治情况,于每季度末当月25日前报送省建设厅。省级单位和各设区市典型案例、经验做法,每季度报送不少于3个。

来源: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双随机、一公开指的什么内容

“双随机、一公开”,即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双随机、一公开”是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8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中要求在全国全面推行的一种监管模式。“双随机、一公开”的全面推开将为科学高效监管提供新思路,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战略部署提供重要支撑。

“双随机”:要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严格限制监管部门自由裁量权。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一公开”:加快政府部门之间、上下之间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依托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整合形成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及时公开监管信息,形成监管合力。

双随机一公开是什么

法律分析:所谓“双随机、一公开”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将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市场监管方式,一要推动市场监管日常检查“双随机”方式全覆盖,检查结果全部公开。对有投诉举报等情况需要专项或重点检查的,也要严格规范程序。二要加强顶层设计,统一“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和流程,整合各类市场监管平台。三要推进跨部门综合执法、联合监管,减少多头多层重复执法。四要提升基层执法能力,完善考核和问责免责办法。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之一条 (三)在发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日常性、基础性作用的同时,对涉及重点领域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未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按照现有方式严格监管。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及时进行检查、处置。对通过监测途径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在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时,要贯彻“双随机、一公开”的理念,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行业、抽查区域及抽查比例,严防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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