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土地规划资质申请资料,陕西省人民政府土地审批
陕西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陕西土地规划资质申请资料了加强村庄、集镇陕西土地规划资质申请资料的规划建设管理陕西土地规划资质申请资料,改善村庄和集镇陕西土地规划资质申请资料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村庄和集镇,都应当制定和实施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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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及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 村庄和集镇建设逐步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以组织村(居)民集资统建的形式进行。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村庄和集镇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组织查处违法行为。
(二)指导、推动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三)负责村庄、集镇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审批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负责村庄、集镇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核发建设项目建设许可证。
(五)负责村庄、集镇建设勘测设计、建筑施工和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
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村庄、集镇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统计工作,并对村庄、集镇规划设计单位专项工程设计资质进行审定。
(六)负责建立健全村庄、集镇规划与建设的档案管理制度。第六条 乡级人民政府在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所辖范围检查、督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工作,依法处理违章建筑。
(二)具体组织所辖村庄和集镇规划的编制、审核、报批和实施。
(三)办理乡镇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本辖区进行建设的申请、审查工作。
(四)负责本辖区乡镇及个人进行建设开工的定点放线和施工质量监督工作。第二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编制第七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布局和空间安排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突出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第八条 编制村庄、集镇规划,一般分为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10年。建设规划期限应与总体规划期限相同,近期建设规划应为5年。第九条 编制村庄、集镇规划,应当具备勘测、地质、自然资源、历史、现状及有关的社会经济等基础资料。有关部门应当提供规划资料。村庄、集镇规划的内容、深度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定额指标应符合有关技术规定。第三章 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的实施第十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基础设施,必须符合村庄、集镇规划。第十一条 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各项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不得以建设规划代替用地审批手续。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住宅,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选址定点申请。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发给选址意见书并划拨用地。使用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发给选址意见书;申请人持选址意见书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乡(镇)人民政府也可到县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办理。
(三)开工前,须持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对设计、施工条件进行审核后,发给建设许可证,并在现场定点放线后,方可开工。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兴建乡(镇)村企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经审查批准,发给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选址意见书,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选址意见书和用地批准文件,经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批准发给建设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西安房地产开发资质如何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办理流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资质升级提交材料目录 房地产开发资质申请所需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陕西土地规划资质申请资料,封面加盖单位公章)陕西土地规划资质申请资料; 2、房地产发企业原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企业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审计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法人代表、总经理陕西土地规划资质申请资料的任职文件复印件陕西土地规划资质申请资料,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陕西土地规划资质申请资料的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件复印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复印件,都需加盖单位公章; 7、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原件收存单位公章); 9、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主管部门公章和单位公章); ] 10、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报送记录(以陕西省房地产企业管理系统中信用档案记录为准) 11、《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加盖单位公章),及执行情况报告。 以上资料须一式两份装订成册。
陕西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陕西土地规划资质申请资料,保证城市、镇规划的有效实施陕西土地规划资质申请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调整、审批、实施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依法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对城市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地下空间、城市交通、工程管线、公共配套设施及空间环境等做出控制要求的规划。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指导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陕西土地规划资质申请资料他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第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第七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编制工作。第八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均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九条 城市(镇)中心城区、旧城改造区、历史文化街区、近期建设区和储备土地、拟出让的土地以及其他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十条 除《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外,建筑高度、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用地指标也应当列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含城市设计的相关内容。
城市设计应当对城市(镇)中心城区、历史文化街区等重要片区的空间形态、景观视廊、公共空间、建筑高度和风貌等做出全面、系统的控制和引导,体现地域环境特色和历史人文特色。第十二条 规划编制单位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后,应当报组织编制机关进行初步审查。第十三条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初步审查后的规划草案进行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公告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政府网站上提前公布,同时在规划地块的公共场所设置公示栏公告。第十四条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公众反馈的意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规划草案及初步审查意见提交本级城乡规划委员会进行审议,并附公众意见以及采纳情况。审议结果作为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决策依据。第十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法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控制性详细规划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应当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政府网站公布。第十七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公布后,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备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组织编制机关初步审查意见;
(二)公告情况及公众反馈意见;
(三)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意见;
(四)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五)经批准的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第十八条 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的主要法定依据。第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将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二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进行修改:
(一)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用地布局及功能发生变更,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产生影响的;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存在明显缺陷,不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需要的;
(三)重大建设项目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地块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做出修改的其他情形。
符合上述条件,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修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书面报告原备案机关。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西安市城市规划的实施,在保持古城风貌的基础上建设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第三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辖区的规划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领导。第五条 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坚持科学发展观,保护历史文化名城风貌,统一管理,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第二章 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六条 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规划区范围内的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第七条 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分区规划、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它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九条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区开发和旧城区改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实施。需要变更规划的,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经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建设应当服从城市规划。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区开发,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利用城市现有设施,并具备可靠的水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项目选址应当避开水源地、湿地和文物古迹。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旧城区改建,应当严格执行《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规定,加强西安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城市规划区内的旧城区改建,应当逐步改善居住和交通条件,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第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文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新迁入城市规划区的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建设和改造应按本条例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两边或者周边的建设单位,应当代征市政公用建设用地,交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代征的城市规划道路用地,为红线宽度的一半。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单位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办结用地手续,因特殊原因未办结的,可以申请延期半年。逾期未办结的,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十七条 自用地规划许可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核定用地上新增建筑物、构筑物和迁入、分立户口。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不得将土地使用权自行交换、转让、出卖或出租。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因地质勘探、铺设管线、施工作业需要临时用地,必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经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在临时用地上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临时用地一般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即应办理退地手续。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擅自开挖取土、堆土。确需取土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批准范围及高程取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