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级规划资质注册资金,甲级规划资质条件
甲级城市规划资质是什么
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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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甲级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非以城市规划为主业的单位,符合规定资质标准的,均可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其中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机构中专职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60%。
软件方面 :进行规划设计应有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软件或地理信息系统(GIS)软件,以适应各类规划任务的要求;管理部门应有办公系统(OFFICE)软件和相关业务的软件。C.应用水平:每个专业技术人员应独立应用CAD或GIS软件进行规划设计和应用OFFICE软件的能力。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中级职称的其他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暂行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旅游规划设计活动,加强对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的管理,提高旅游规划设计质量,保障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长远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专业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和事业、企业单位所属承担旅游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第三条 凡从事旅游规划设计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第四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可以从事以下业务:
(一)编制下列旅游规划:
1.跨区域旅游业发展规划;
2.区域旅游业发展规划;
3.旅游区规划,包括总体规划、旅游项目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二)与旅游规划设计相关的咨询服务。第二章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标准第五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第六条 甲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旅游规划设计技术力量雄厚,专业配置齐全,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规划设计人员占规划设计人员总量的比例不小于四分之一,并具有旅游、市场营销、区域规划、环保、城市规划、建筑和道路交通等各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规划设计人员;
(二)独立承担过省级(含省级)以上旅游发展规划或五个以上大型旅游区规划;
(三)旅游规划设计成果具有国内同领域的领先水平;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第七条 乙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旅游规划设计技术力量强,专业配置齐全,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规划设计人员占规划设计人员总量的比例不小于六分之一,并具有旅游、市场营销、区域规划、环保、城市规划、建筑和道路交通等各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规划设计人员;
(二)独立承担过市级(含市级)以上旅游发展规划或三个以上旅游区规划;
(三)旅游规划设计成果具有国内同领域的先进水平;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50元万人民币。第八条 丙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旅游规划设计技术力量较强,专业配置齐全,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规划设计人员占规划设计人员总量的比例不小于十分之一,并具有旅游、市场营销、区域规划、环保、城市规划、建筑和道路交通等各专业的规划设计人员;
(二)独立承担过县级(含县级)以上旅游发展规划或旅游区规划;
(三)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第三章 资质认定与管理第九条 申请认定旅游规划设计资质,必须提供下列文件或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固定的营业场所证明;
(三)必要的营业设施证明;
(四)相关的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五)已有的规划设计成果及鉴定;
(六)规划设计人员的专业、学历、职称证明;
(七)相关的科研成果。第十条 甲、乙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由国家旅游局认定。
地方规划设计单位申请甲、乙级旅游规划资质认定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旅游局提出,经省级旅游局初审后,向国家旅游局推荐,由国家旅游局认定;国务院部门所属单位、国家级科研机构及其所属单位申请甲、乙级旅游规划资质认定的,直接向国家旅游局提出。
丙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由省级旅游局直接认定,并报国家旅游局备案。第十一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省级以上旅游局颁发。第十二条 旅游规划设计人员,实行统一备案制度。
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的规划设计人员及其专业、学历和职称,经省级旅游局审核后,报国家旅游局备案。第十三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每两年由原初审部门进行一次检查,对不具备原资质等级条件的,原认定部门应当作出降低其资质等级的决定;对具备更高等级条件的,规划设计单位可提出晋级申请。第十四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被撤销或解散的,应当向原认定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的合并须重新申请资质等级。第十五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提交的规划和设计文件,必须在文件封面注明单位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编号。第十六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证书是从事旅游规划设计业务的资质凭证,只限持证单位使用,不得转让。第四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第三条 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第五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第六条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
(一)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三)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第七条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第八条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
(三)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六)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第九条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任务:
(一)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和编制(含修订或者调整);
(二)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研究拟定大型工程规划选址意见书。第十条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第十一条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下列任务:
(一)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
(二)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
(四)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非以城市规划为主业的单位,符合本规定资质标准的,均可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其中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机构中专职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
60%。第十三条 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应当提出申请,填写《资质证书》申请表。
申请甲级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
申请乙级、丙级资质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办理建筑设计甲级资质有什么要求?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标准
1、甲级
1-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的工程设计项目应满足所申请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对工程设计类型业绩考核的要求,且要求考核业绩的每个设计类型的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并已建成投产。
1-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主持过所申请行业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中型以上项目不少于3项,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1-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管理体系健全。
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可以取得相应行业的设计甲级资质。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乡规划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实施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第四条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第五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第七条 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5人;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0人;
(五)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六)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第八条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五)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六)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第九条 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人;
(五)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计算机达80%;
(六)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第十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其中,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4人,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
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第十一条 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范围不受限制。第十二条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一)镇、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二)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10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
(三)详细规划的编制;
(四)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五)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第十三条 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一)镇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除外)的编制;
(二)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的相关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四)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五)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门从事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并将资质标准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