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有规划资质的单位,淮南市有规划资质的单位有多少
安徽省所有的设计院名单及联系方式
安徽省设计院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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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
单位级别 甲级
法人代表 康忠佳
职位 院长
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阜北路355号
邮编 230041
电话 0551-5527225-2913
传真 055-5541104
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单位级别 甲级
法人代表 曾伟
职位 院长
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环城南路28号
邮编 230001
电话 0551-2629231
传真 0551-2629231
人数 120
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单位级别 甲级
法人代表 成祖德
职位 院 长
地址 合肥市桐城南路363号
邮编 230022
电话 0551-3412031
传真 0551-3411015
人数 135
安庆市之一建筑设计院
单位级别 甲级
法人代表 何剑舟
职位 院长
地址 安徽省安庆市戏校南路12号
邮编 246001
电话 0556-5590769
传真 0556-5535023
人数 108
安徽省公路勘测设计院
单位级别 甲级
法人代表 王吉双
职位 院长
地址 合肥市合作化北路158号
邮编 230041
电话 0551-5121228
传真 0551-5121258
人数 265
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单位级别 甲级
法人代表 杨成斌
职位 院长
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193号
邮编 230009
电话 0551-2901598
传真 0551-2903919
人数 150
合肥市市政设计院
单位级别 甲级
法人代表 刘子清
职位 院长、书记
地址 合肥市市政设计院
邮编 230001
电话 0551-2621289
传真 0551-2621289
人数 122
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设计所
单位级别 甲级
法人代表 周云峰
职位 所长
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望江东路60号
邮编 230051
电话 0551-3412003-2191/2136
传真 0551-3424995
人数 234
马鞍山市建筑设计院
单位级别 甲级
法人代表 唐世华
职位 院长
地址 安徽省马列鞍山市湖东中路44号
邮编 243000
电话 0555-2474315
传真 0555-2471067
人数 111
马钢集团设计研究院
单位级别 甲级
法人代表 王文潇
职位 院长
地址 安徽省马列鞍山市湖南东路6号
邮编 243011
电话 0555-2880279
传真 0555-2880799
人数 186
马钢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级别 甲级
法人代表 毛一平
职位 院长
地址 安徽省马鞍山市西园路33号
邮编 243000
电话 0555-2886301
传真 0555-2883462
人数 287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规划设计研究院
单位级别 甲级
法人代表 段红东
职位 院长
地址 安徽省蚌埠市凤阳西路41号
邮编 233001
电话 0552-3092421
传真 0552-3066358
人数 220
芜湖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单位级别 甲级
法人代表 周晓
职位 院长
地址 安徽省芜湖市赭山西路99号
邮编 241001
电话 0553-5855620
传真 0553-5855620
人数 138
安徽省建筑工业学岩土工程勘察研究院
单位级别 乙级
法人代表 袁之韬
职位 院长
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金寨南路856号
邮编 023000
电话 0551-2874453
人数 11
安徽省巢胡市水利规划设计院
单位级别 乙级
法人代表 朱卫国
职位 院长
地址 巢湖市巢湖南路金三角D楼
邮编 238000
电话 0565-2372874-11
传真 0565-2626406
人数 25
安徽省黄山市水电勘测设计院
单位级别 乙级
法人代表 程琼
职位 常务副院长
地址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西杨梅山16幢
邮编 245000
电话 0559-2512707
传真 055-2520423
人数 23
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建筑设计院
单位级别 乙级
法人代表 蒋庆德
职位 总经理
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环城南路28#
邮编 230001
电话 0551-2632454
传真 0551-2640453
人数 27
安徽省芜湖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单位级别 乙级
法人代表 方新主
职位 院长
地址 安徽省芜湖市环城西路17号
邮编 241000
电话 0553-3832535
传真 0553-3814625
人数 110
安徽省歙县建筑设计院(安徽省徽州古建筑研空所)
单位级别 乙级
法人代表 蒋鸿森
职位 院长、所长
注册日期 2000-1-1
地址 安徽省歙县徽城镇新安路32号
邮编 245200
电话 0559-6512032
人数 27
安庆市工业设计院
单位级别 乙级
法人代表 杨善林
职位 院长
地址 安庆市龙山路115号
邮编 246003
电话 0556-5512455
人数 18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建设计院
单位级别 乙级
法人代表 葛子勤
职位 副院长
地址 合肥市长江西路669#
邮编 230088
电话 0551-5313925
传真 0551-5311282
人数 25
合肥庐阳建筑设计院
单位级别 乙级
法人代表 肖鹤麟
职位 院长
地址 合肥市红星路54号
邮编 230001
电话 0551-2656889
人数 28
合肥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单位级别 乙级
法人代表 龚培庆
职位 院长
地址 五河路217号
邮编 230041
电话 0551-5613997
传真 0551-5616997
人数 106
合肥市园林规划设计研究院
单位级别 乙级
法人代表 孔蕾
职位 院长、书记
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20号
邮编 230001
电话 0551-2645999
传真 0551-2632604
人数 19
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
单位级别 乙级
法人代表 金鑫
职位 院长
地址 合肥五洲商城C座1号楼2层
邮编 230011
电话 0551-4230808-801
人数 24
淮北工程勘察院
单位级别 乙级
法人代表 贾志远
职位 队长
地址 安徽省淮北市高岳路13号
邮编 235037
电话 0561-3952492
传真 0561-30438147
人数 102
淮南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单位级别 乙级
法人代表 宋明
职位 院长、副书记
地址 安徽省淮南市学院北路
邮编 232007
电话 0554-3622033
传真 0554-3643118
人数 104
淮南市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
单位级别 乙级
法人代表 庆绪强
职位 院长
注册日期 2000-1-1
地址 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北路
邮编 232007
电话 0554-3621781
传真 3621275
人数 126
黄山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单位级别 乙级
法人代表 刘一举
职位 院长
地址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堂滨江西路3号
邮编 245000
电话 0559-2517387
传真 055-2549241
人数 120
马鞍山地质工期勘察院
单位级别 乙级
法人代表 李明远
职位 院 长
注册日期 2000-1-1
地址 安徽省马鞍山市向山地质新村
邮编 243034
电话 0555-3126179
传真 3101194
人数 101
机构名称 铜陵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单位级别 乙级
法人代表 尚炳义
职位 院长
注册日期 2000-1-1
地址 安徽省铜陵市淮河北路21号
邮编 244000
电话 0562-2862959
传真 0562-2862904
人数 111
机构名称 铜陵有色设计研究院
单位级别 乙级
法人代表 戴升弘
职位 院长
注册日期 2000-1-1
地址 安徽省铜陵市爱国路8号
邮编 244000
电话 0562-2833179
传真 0562-2833156
人数 287
机构名称 芜湖市纺织设计研究院
单位级别 乙级
法人代表 杨云程
职位 院长
注册日期 2000-1-1
地址 芜湖市银湖南路119号
邮编 241000
电话 0553-3853671
传真
人数 15
机构名称 芜湖市水电局勘察设计室
单位级别 乙级
法人代表 任士胜
职位 院长
注册日期 2000-1-1
地址 北京东路108#水电局
邮编 241000
电话 0553-3119645
传真
人数 20
机构名称 安徽电信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电信规划设计院)
单位级别 丙级
法人代表 袁建西
职位 董事长
注册日期 2000-1-1
地址 合肥市桐城路33号
邮编 230022
电话 0551-2872101
传真 0551-2876104
人数 111
机构名称 安徽阜阳建筑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
单位级别 丙级
法人代表 晋学义
职位 院长
注册日期 2000-1-1
地址 安徽省阜阳市我民东路130号
邮编 236014
电话 0558-2264081
传真
人数 18
机构名称 安徽华东中药工程设计院
单位级别 丙级
法人代表 章铁钢
职位 院长
注册日期 2000-1-1
地址 合肥长江西路669号高表开发区(天智路)
邮编 230088
电话 0551-5329915
传真
人数 27
机构名称 安徽两淮地质基础工程公司第二工程处
单位级别 丙级
法人代表 维明
职位 处长
注册日期 2000-1-1
地址 芜湖市解放东路
邮编 241001
电话 0553-5859954
传真 0553-5859954
人数 281
机构名称 安徽农业大学园林规划设计研究所
单位级别 丙级
法人代表 张浪
职位 所它
注册日期 2000-1-1
地址 合肥市长江西路130号
邮编 230036
电话 0551-2823795-3515
传真 0551-2824168
人数 24
机构名称 安徽省03单位建筑设计室
单位级别 丙级
法人代表 张明华
职位 主任
注册日期 2000-1-1
地址 安徽省宿州市西关大街214号
邮编 234000
电话 0557-3060670
传真 0557-3060781
人数 19
机构名称 安徽省水利部淮委水利科学研究院设计室
单位级别 丙级
法人代表 沈敏
职位 主任
注册日期 2000-1-1
地址 蚌埠市治淮路771号
邮编 233000
电话 0552-3051557
传真 0552-3058844
人数 22
机构名称 安徽省蚌埠城乡建设设计研究所
单位级别 丙级
法人代表 姚斌
职位 所长
注册日期 2000-1-1
地址 蚌埠胜利中路51号科学宫东三楼
邮编 023300
电话 0552-2042770
传真
人数 15
机构名称 安徽省长江河道管理局设计院
单位级别 丙级
法人代表 刘东风
职位 院长
注册日期 2000-1-1
地址 安徽省芜湖市石头路54号
邮编 241000
电话 0553-3839793
传真 0553-3830425
人数 120
机构名称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水利电力勘测设计室
单位级别 丙级
法人代表 殷正秀
职位 主任
注册日期 2000-1-1
地址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水电局
邮编 247100
电话 0566-2022107
传真 0566-2041016
人数 22
机构名称 安徽省定远县建筑规划设计院
单位级别 丙级
法人代表 方世根
职位 院长
注册日期 2000-1-1
地址 定远县定城镇人民路85号
邮编 233200
电话 0550-4021580
传真 0550-4021580
人数 23
机构名称 安徽省肥东县建筑设计室
单位级别 丙级
法人代表 茆建
职位 主任
注册日期 2000-1-1
地址 安徽省肥东县塘杨路9号
邮编 231600
电话 0551-7711854
传真
人数 18
机构名称 安徽省肥西县建管局设计室
单位级别 丙级
法人代表 方平
职位 主任
注册日期 2000-1-1
地址 安徽省肥西县巢湖路32号
邮编 231200
电话 0551-8841283
传真
人数 18
机构名称 安徽省凤台县建筑勘察设计研究所
单位级别 丙级
法人代表 岳粹林
职位 所长
注册日期 2000-1-1
地址 安徽省凤台县建筑勘察设计研究所
邮编 232100
电话 0554-8613621
传真
人数 16
机构名称 安徽省固镇县规划建筑设计室
单位级别 丙级
法人代表 张同功
职位 主任
注册日期 2000-1-1
地址 安徽省固镇县谷阳路中61#建委四楼
邮编 233701
电话 0552-6012774
传真
人数 18
机构名称 安徽省国祯热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级别 丙级
法人代表 李祥宪
职位 经理
注册日期 2000-1-1
地址 合肥市黄山路441号
邮编 230022
电话 0559-3642216
传真 0559-3643547
人数 189
机构名称 安徽省合肥方园建筑设计所
单位级别 丙级
法人代表 叶守盛
职位 所长
注册日期 2000-1-1
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桐城南路363号
邮编 230022
电话 0551-3411005
传真 0551-3411015
人数 22
机构名称 安徽省华东电力技术开发股份合作公司
单位级别 丙级
法人代表 方元
职位 经理
注册日期 2000-1-1
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西市区金寨路122号
邮编 230022
电话 0559-3646717
传真 0559-3648734
人数 102
机构名称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室
单位级别 丙级
法人代表 叶湖生
职位 主任
注册日期 2000-1-1
地址 黄山市黄山区水电局
邮编 242700
电话 0559-8539110
传真 0559-8532622
人数 18
机构名称 安徽省监狱建筑设计室
单位级别 丙级
法人代表 高兴成
职位 主任
注册日期 2000-1-1
地址 合肥市安庆路310号
邮编 230061
电话 0551-2838420
传真 055-2838420
人数 17
机构名称 安徽省九华山管委会规划设计室
单位级别 丙级
法人代表 吴鹤发
职位 主任
注册日期 2000-1-1
地址 池州市九华山九华街芙蓉路55号
邮编 242811
电话 0566-5011243
传真
人数 22
机构名称 安徽省科技设计研究所
单位级别 丙级
法人代表 吴学英
职位 所长
注册日期 2000-1-1
地址 长江中路73号
邮编 230001
电话 0551-2674581
传真 0551-2674586
人数 13
机构名称 安徽省粮食局设计室
单位级别 丙级
法人代表 陈国泰
职位 主任
注册日期 2000-1-1
地址 合肥市芜湖路275号
邮编 230006
电话 0553-2870680
传真 0553-2870679
人数 12
机构名称 安徽省马鞍山市燃气总公司燃气设计研究所
单位级别 丙级
法人代表 沈立龙
职位 所长
注册日期 2000-1-1
地址 安徽省马鞍山市湖东路13号
邮编 243011
电话 0555-2473923
传真
人数 10
土地规划设计资质划分几个等级?
土地规划设计资质划可以分为: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一般地级市有甲级规划设计资质。
1、甲级
承担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
承担本行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
3、丙级
承担本行业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业务。
扩展资料:
作用:
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将土地资源在各产业部门进行合理配置,首先是在农业与非农业之间进行配置,其次在农业与非农业内部进行配置,如在农业内部的种植业、林业、牧业之间配置。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还明确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因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规划
城市规划资质如何划分?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一、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
(一)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三)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二、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
(三)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六)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任务:
(一)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和编制(含修订或者调整);
(二)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三、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淮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8修正)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淮南市有规划资质的单位,保障市政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保护和改善城市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设施淮南市有规划资质的单位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使用和管理。第三条 市政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管理、养护并重淮南市有规划资质的单位的原则。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政设施的监督管理,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政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养护维修。
区人民政府和淮南经济开发区、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的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市政设施的管理和养护。分级管理的职责划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工业园区、独立工矿区、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范围内的市政设施的管理维护,由其管理机构、产权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并接受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城乡规划、公安、交通、市容、工商、环保、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类管线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政设施的建设资金可以采取政府投资、受益人出资或者其他方式筹措。第六条 市政设施可以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项目、标准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执行。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使用、保护市政设施,并有权对损坏市政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检举。第八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城乡规划等部门拟订市政设施专业规划,经依法批准后执行。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政设施专业规划,编制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经批准后实施。第十条 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消防、公共交通、园林绿地、环境卫生、交通安全、无障碍设施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类设施,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前款规定各类设施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市政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担市政设施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外地市政设施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到本地承揽业务,应当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市政设施(含住宅小区市政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评审,应当有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参加。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毗邻市政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留出安全间距。依附于市政设施的各类设施及其地下管线,应当按照规范设置明显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桥涵时,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同步设置限载、限高、限宽等警示标志、交通通航标志。第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确需对城市道路进行改建的,应当经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批准的方案实施。第十六条 新建化粪池等接纳生活废水、污水的设施,应当建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以外。现有设置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化粪池,由产权所有人负责疏浚,保障畅通,并逐步迁出。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竣工后,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以及住宅小区、工业园区等含有配套市政设施的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参加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资料报送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备案。第十八条 市政设施的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工程质量保修期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责任单位负责保修。第三章 养护与维修第十九条 市政设施的管理和养护由产权所有人、管理人负责。
独资或者合资建设的城市市政设施,实行统一的行业管理,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养护维修和安全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在建和未移交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的市政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应当逐步推行市场化运作,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维护单位。
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护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不断提高和改善生活环境质量,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安徽省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安徽省实施办法》及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淮河以南田家庵、大通、谢家集、八公山区的全部区域,淮河以北的潘集区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工矿区,以及其它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主管全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简称“一书两证”)。
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区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下列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一)参与或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编制;
(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的实施,依法查处、制止违法建设;
(三)参与或组织对本行政区内建设工程的规划验收;
(四)承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委托的城市规划管理的其他工作。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管理工作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也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规划管理部门做好村镇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查处并负责答复。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经常检查各项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及时制止和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
市、区人民政府每两年应将城市规划实施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作一次报告;各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对本专业规划执行情况每年向市人民政府作一次报告。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第七条 城市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实行分级编制、分级审批。编制和审批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安徽省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各项规划在制定过程中,应听取和采纳社会公众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第八条 城市主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包括车站、港口、居住区、综合开发区、体育中心、文化中心、医疗中心、主要街道、风景区、停车场、大型园林绿地等。第九条 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关的专业规划,必须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第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应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规划管理和审批建设工程的依据。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确定规划地区各类用地的界限和适用范围,提出建筑高度、密度和技术指标,规定各类用地适建、不适建的建筑类型,规定建筑物后退红线的位置、控制点座标和标高,确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工程管线的走向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限。
近期建设区域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取得规划设计要点后,必须委托具有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各项城市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确需调整修改时,应按法定程序提出和审批。第三章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十二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的新建或改建应当按照规定的定额指标配置市政公用设施和文化、卫生、教育、生活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相关建设应同步进行。
企事业单位自建独立生活区,必须负责生活区内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建筑设施的建设,还必须承担与城市公共设施相衔接的配套建设。第十四条 按规划建成的地段和住宅区内,不得改变土地和房屋的使用性质,不得插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含加层和屋顶搭建)。对需增设的小型公共服务设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后从严控制审批。
要在重要地段和居住小区的明显处设置详细规划平面图和《规划管理守则》,为公众监督提供依据和标志。
淮南市公园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公园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促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园,是指具有良好的园林环境、较完善的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城市、游览观赏、文化教育、科学普及、锻炼身体、休憩娱乐和防灾避险等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游乐公园等。公园的具体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森林公园及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管理和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园的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区人民政府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属公园的监督管理。
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未设立管理机构的,由公园业主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质量技术监督、财政、物价、公安、旅游、林业、环境保护、卫生、工商、城管执法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园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公园事业发展。政府管理的公园,养护、管理等经费应当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公园建设和管理可以通过市场化、社会化等运作模式多层次、多渠道进行,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园或者以捐赠、资助、认养等方式参与公园建设。第六条 公园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永续利用、服务公众的原则。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保护公园资源和设施的义务,并有权检举、制止破坏公园资源和设施的行为。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生活的需要,确定公园建设总量与规模,做到布局均衡、类型齐全、功能完善。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公园发展和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居住区、旧城区改造、工矿区、新区开发等,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建设公园。
经批准的公园新建、改建、扩建方案,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关政策,促进公园事业的发展,支持公园事业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鼓励科学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的推广运用,并按照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原则和保护文化、自然遗产的要求,加强对公园文化、自然资源的有效保护和科学利用。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应当符合公园发展和建设规划。
新建公园应当对公园选址、资金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提出可行性报告、计划报告书等。
新建动物园、植物园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在动物、植物资源和技术条件、专业管理人员的配备等方面符合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公园周边影响公园景观的建设项目。具体控制范围和要求由市城乡规划行政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等行政部门制定。
公园周围控制范围内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形式、高度、体量、色彩应当与公园整体景观相协调。不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拆除。第十二条 依法确定的公园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在公园用地范围内,不符合公园功能要求的驻园单位和个人应当逐步迁出;暂时不能迁出的,应当遵守本办法,不得破坏公园景观及设施,不得影响游人安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第十三条 公园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园,应当符合公园规划和设计规范,充分利用本地自然与人文资源,吸收外地先进经验,体现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五条 在公园出入口、主要园路、建筑物出入口、公共厕所等场所应当按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
已建成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