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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土地规划资质单位,甘肃城乡规划局

纳才网6个月前 (05-07)规划资质代办17

土地规划设计资质划分几个等级?

土地规划设计资质划可以分为: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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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一般地级市有甲级规划设计资质。

1、甲级

承担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甘肃土地规划资质单位的设计业务甘肃土地规划资质单位,其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

承担本行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

3、丙级

承担本行业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业务。

扩展资料:

作用:

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甘肃土地规划资质单位,国家将土地资源在各产业部门进行合理配置,首先是在农业与非农业之间进行配置,其次在农业与非农业内部进行配置,如在农业内部的种植业、林业、牧业之间配置。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还明确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因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规划

土地规划资质怎么办理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单位公章);

2、立项批复;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复印件);

4、项目合同(复印件)。

5、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1:500或1:1000勘测定界图3张(蓝晒图,现状地形,长春市统一坐标、统一高程,包括各类地上、地下管线、建构筑物位置),同时提供一份电子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六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六十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三、内设机构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机关日常工作;承办文秘档案、保密保卫、督促检查、新闻宣传、政务公开、信访、议案提案督办、重要会议组织等工作;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政务大厅、信息化和外事工作。

(二)法规处。

负责本行业地方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报批和解释工作;指导建设行业的法制建设、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稽查及其宣传教育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仲裁案件,参与行政调解工作;负责办理相关涉法事务。

(三)建设改革与发展处。

拟订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规章;负责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并提出拟解决的措施、建议;负责起草综合性文件;承担建设行业统计工作。

(四)住房保障处。

拟订全省城镇住房制度综合配套改革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实施方案,以及申请、审批、退出等管理办法及制度;指导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和监督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建设工作;组织省属、中央在甘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工作;承办中央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全省廉租住房补助资金计划,并对资金计划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建设并管理住房保障对象信息系统。

(五)规划处。

承担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承担县城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的备案和监督实施;承担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工作;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全省县城以上城镇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规划、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及城市雕塑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各环节规划稽查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审查工作;拟订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六)建筑业管理处。

负责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与其相关的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监督和有形建筑市场管理;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以及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制品、建设监理、建筑装饰等企业的资质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对省外进甘的施工、监理企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设机械的使用管理和施工机械及电梯安装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认定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交流、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等事务。

(七)工程建设管理处。

负责全省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开工报告(施工许可证)审批、建设进度协调和工程竣工验收;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工程担保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和房屋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城镇危房和报废工程的认定;参与全省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点项目的计划编制工作。

(八)城市建设处。

负责限额以内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境治理、城市综合开发、城建执法监察等工作;拟订全省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指导城市垃圾处理、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拟订市政公用行业技术标准和市政公用企业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生物多样性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指导全省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国家园林城市、中国人居奖的评选报批工作;负责全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利用外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九)村镇建设处。

组织全省镇、乡、村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提出进城定居农民的住房政策建议;指导全省村镇房屋及公用基础设施的设计与施工;指导村镇统一开发、综合建设、房地产管理和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省重点镇(村)建设;参与新农村建设工作。

(十)勘察设计处(省抗震办公室)。

负责全省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管理;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和管理(政府投资项目除外);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负责拟订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的编制、审定和推广;参与全省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评估、可行性研究和选址等前期工作;拟订全省抗震防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旧有建筑物的抗震鉴定、加固和新建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拟订全省勘察设计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对省外进甘的勘察设计咨询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

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地产征收拆迁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中介机构的资质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组织建设并管理全省房屋权属信息系统;负责住宅产业现代化与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工作;负责省外进甘房地产业企业的备案工作。

(十二)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指导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等相关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拟订全省住房公积金发展规划、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并监督指导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实施;负责对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的监督,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受理投诉举报,会同或协助有关主管部门查处住房公积金监管违纪案件。

(十三)科技教育处(省建筑节能办公室)。

编制和组织实施行业重点科技发展项目计划;组织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和转化推广工作;管理行业科技成果;负责建设行业职工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工作;组织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考核定级工作;拟订全省建筑节能政策、建筑节能规划、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负责新建建筑实施节能标准的监督管理;负责既有居住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指导太阳能等新型能源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十四)计划财务处。

编制建设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按规定负责建设项目的审查、审批;组织编制年度投资、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及抗震加固、城市和村镇维护建设补助资金计划;负责厅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厅直属单位和建设系统社团财务活动的监督和审计。

(十五)人事处。

拟订全省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称标准和执业资格管理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承办全省建设系统高级工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考核认定、考试报名及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建设系统社团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建设行业智力引进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指导行业精神文明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土地规划资质资质如何申请

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向规划原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规划调整申请,并编制或委托具有土地规划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调整规划方案。

2、调整规划。对经审查确需规划调整的,由规划原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审核(备案)表》出具同意规划调整的审查意见。

3、更新数据库。经规划原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同意的,相关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调整后的规划数据库提交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更新,并由该信息中心出具数据库更新证明。

4、成果备案。在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更新数据库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市国土资源局信息中心进行数据库更新备案并出具数据库备案证明。

扩展资料:

规划调整审批同意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将上述办理规划调整流程中的所有相关资料报送其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同时提交规划调整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说明、图件6套及电子光盘4套至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提交相同的成果一套至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规划修改须提交的材料及办理流程(一)申请对省人民政府审批的规划进行修改的,应提交的材料及办理流程:1、提出申请。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送要求规划修改的请求。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土地规划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甘肃省国土资源厅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国土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草案;承担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负责法定职权范围内的国土资源法规、规章的解释及清理、汇编工作。

(三)调控与科技处。

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省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及相关改革研究;组织国土资源重大课题调研。编制和实施全省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基础性、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年度计划;承担国土资源科技成果、科技奖励和科技人才培养工作;指导国土资源科技成果推广及科学技术普及工作。

(四)规划处。

组织编制全省土地利用、矿产资源等综合规划,组织编制全省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整理、复垦等专项规划;研究提出全省土地利用计划并承办计划指标的上报和分解下达工作;依法指导和审核国土资源相关规划,审查市州、县区(市)、乡镇土地利用及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负责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

(五)财务资产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承担国家、省财政拨付的各类资金的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按规定对各项非税收入(含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收缴和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审计处。

组织对市州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和厅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对厅组织实施的国家级和省级国土资源项目及厅承担的基建工程等项目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厅机关及厅直属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对厅机关及所直属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风险管理进行审计评价。

(七)耕地保护处。

负责拟订和贯彻实施耕地保护政策;会同农业部门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负责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

(八)建设用地管理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有关制度和规定;承办报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用地事项的审核报批工作;协调大中型建设项目征地事宜;监督检查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征地补偿和安置落实情况。

(九)地籍管理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地籍管理、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和统计的有关规定;组织全省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和权属纠纷调处及权属管理工作;审核土地登记机构资格;指导管理地籍信息系统的建立与维护。承担或参与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

(十)土地利用管理处。

拟订并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收购储备管理政策;负责城乡土地市场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土地节约集约评价工作;审核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组织实施基准地价等地价制度;负责土地评估机构管理和土地估价结果备案。

(十一)地质勘查处。

组织全省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地质矿产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省级各类地质勘查项目及地质勘查专项工作,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及勘查资质管理,组织拟订地质矿产勘查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协助国土资源部对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查开采的相关管理工作。

(十二)矿产开发管理处。

拟订与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法规配套的有关规定、规范、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省矿业权设置方案,并负责管理工作;依法受理矿业权申请,颁发许可证;对国家规划矿区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收缴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及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

(十三)矿产资源储量处。

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和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和矿业权评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检查监督和指导;负责地质资料汇交和管理工作;参与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的审查;组织省内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

(十四)地质环境处。

负责全省地质环境的管理,组织拟订和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及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单位的资质管理;组织指导地下水动态监测及预报;组织认定、保护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

(十五)人事处。

承办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承办市州国土资源局党政领导班子及处级干部的管理工作;负责归口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职称评审和技术等级培训考核等工作;负责全省国土资源系统教育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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