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技术服务资质山东(山东土地规划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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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1、山东省土地规划资质资质多少家
- 2、威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怎么样?
- 3、山东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收费标准
- 4、您好!请问有无《山东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全文》,急需!祝您工作顺利,生活幸福!
山东省土地规划资质资质多少家
山东省土地规划资质资质有736家。
山东省级国土空间规划是全省各类空间性规划的总遵循规划技术服务资质山东,是从空间上落实国家和省发展战略以及主体功能区战略的重要载体,是对一定时期内省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修复的统筹部署,是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陆海统筹发展的重要手段。
山东土地规划是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具有战略性、综合性、基础性、约束性和总体性。纵向上,要落实上位规划的目标和战略,明确本级规划的底线和重点,提出下位规划的控制与引导规划技术服务资质山东;横向上,要统筹省级有关部门的各类空间性规划,明确各部门的空间使用和管理边界。
威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怎么样?
威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是2002-02-07在山东省威海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威海市光明路95号。
威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71000735766162K,企业法人李海涛,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威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凭资质证书开展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凭资质从事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量、城乡规划定线测量、规划检测测量、市政工程测量、建筑工程测量、线路工程测量、竣工测量(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依法禁止的项目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山东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27052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0-5000万 和 100-1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75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威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对外投资2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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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收费标准
山东省物价局
关于核准收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规划技术服务资质山东的函
省建设厅:
规划技术服务资质山东你厅《关于申请核准收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的报告》(鲁建规字1号) 收悉。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 规范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行为,经研究,同意我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提供服务时收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
一、适用范围
凡依法取得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经营资格的机构,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在接受委托提供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时,可按规定收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
二、服务范围
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机构对建设单位和个人提供建设项目的现场踏勘、选址、定点, 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技术材料,规划设计方案的论证比选,建设项目的验线、复验,规划建设项目档案存储检索等技术服务性工作。
三、收费标准
按项目所在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单位的级别和项目的性质、规模收取技术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类别
收费标准
级别
甲级
乙级
丙级
备注
建设用地
2.10
1.80
1.50
按用地面积计算 单位:元/平方米
营业性用房及其他建筑
3.20
2.90
2.60
按建筑面积计算 单位:元/平方米
工业厂房
2.60
2.30
2.00
按建筑面积计算 单位:元/平方米
住宅
2.30
2.00
1.70
按建筑面积计算 单位:元/平方米
铁路、道路和市政工程管线等
1.60
1.30
1.00
按铁路、道路或管线长度计算单位:元/米
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0.1%
0.08%
0.06%
按工程设计概算总额计算
注:不足100元的按100元计算。
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机构收取规划技术服务费后, 不得再以其他名目收取任何费用。
四、下列建设项目减免收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
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教育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军事战备设施(不含经营性设施、家属宿舍);敬老院等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公共绿地;防洪、抗震、人防等抗灾工程免收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只收取技术资料工本费100元。经济适用住房减半征收。
收费单位要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票据,照章纳税,并自觉接受社会和价格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上述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期满后重新报批。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您好!请问有无《山东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全文》,急需!祝您工作顺利,生活幸福!
第十四条 中介服务单位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地、市级以上报刊上声明作废后,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五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甲、乙级中介服务单位,离开工商注册所在地承担中介服务任务,应当持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到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并接受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中介服务单位应当以独立法人机构名义承担中介服务任务,但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担中介服务任务。
第十八条 中介服务单位提供中介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定,并维护任务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县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中介服务单位提供的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技术成果,责令禁止使用。
第二十条 未依法取得中介服务资质证书的单位,以及个人不得承接有偿中介服务任务。
中介服务单位,不得转包所取得的中介服务任务。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服务单位因自己工作过失,给委托人造直接经济损失的,应予以全额经济赔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禁止技术成果使用、没收违法所得,报请原资质核准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收回资质证书或个人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一) 未取得合法资质证书,承担有偿中介服务任务的;
(二) 以个人名义承担有偿中介服务任务的;
(三) 超越资质等级相应营业范围,承担有偿中介服务任务的;
(四) 未按规定办理跨区资质备案手续的;
(五) 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六) 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
(七) 转包中介服务任务的;
(八) 多次提供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九) 严重侵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三条 中介单位与委托人发生服务纠纷,应当申请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调解,经调解无效可申请仲裁机构裁决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其相应的行政、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建设项目的规划技术中介服务单位资质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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