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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土地规划资质申请(山西省土地规划资质申请流程)

董飞英6个月前 (05-09)规划资质代办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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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一、对《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者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山西省土地规划资质申请的项目山西省土地规划资质申请,其节能审查由具有管理权限山西省土地规划资质申请的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中山西省土地规划资质申请,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项目山西省土地规划资质申请,应当征求具有管理权限的经济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属于建筑领域的项目,应当征求具有管理权限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将第四款修改为:“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2、删去第四十二条。

3、将第四十六条之一项修改为:“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建设的;”

4、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负责节能审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负责节能审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5、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工业企业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由节能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情节严重,逾期不治理或者未达到治理要求的,由节能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二、对《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九条修改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总体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报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

“历史文化名城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历史文化名镇总体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城乡)、镇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2、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内的独立开发区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内的独立开发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委托具备条件的开发区审批,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不具备条件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乡规划确定的独立产业用地总体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3、将第二十条之一款修改为:“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城乡)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4、将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跨设区的市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设区的市市域内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向设区的市、扩权强县和转型综改试点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向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向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三、对《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作出修改

1、在第十一条之一款中的“教育园区”之后增加“各类园区”。

2、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依法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到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条件表,并对下列事项作出书面承诺:

“(一)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设计条件,编制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

“(二)开工前,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后,将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审查报告报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按照备案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和标准施工,不擅自变更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开工后十五日内,到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五)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及时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六)工程竣工后九十日内,申请专项验收,未经专项验收的,不投入使用;

“(七)验收不合格的,自愿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

3、将第十六条之一项调整为第二项,修改为:“享受国家和省优惠政策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扶贫和采煤沉陷区易地搬迁等居民住房,以及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予以免收。”

将第二项调整为之一项,修改为:“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减半收取。”

4、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的“出具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修改为“提供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条件表”。

5、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未履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承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

6、删去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五项和第六项。

怎样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之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办理选址意见书,应当持申请表、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保及合理用能登记意见、选址确认图等有关材料,向建设发展局提出项目用地选址申请。建设发展局规划科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选址意见,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依据《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办理流程: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图;

3、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意向图;

4、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提供项目备案文件;

5、需要编制规划选址研究报告的项目,应提供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项目选址研究报告;

6、工业项目和建设在生态敏感区的项目,需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7、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8、与许可有关的其它材料。

受理流程

受理—审批—发证

山西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

之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搭建的结构简易并限定使用期限的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及其他设施。

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地质勘查、堆放物品、商业经营及其他活动临时使用的土地。第四条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临时用地的审批管理。第五条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审批必须严格控制,实行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先征得土地权属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并核发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按批准的要求进行建设。第七条 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应先征得土地权属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并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使用土地审批手续。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第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单位或个人的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给予答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临时建设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山西省土地规划资质申请

(一)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山西省土地规划资质申请

(二)影响城市景观和环境的;

(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和工作的;

(四)影响城市交通、公共活动场所人流集散的;

(五)占用城市绿地(包括公园、街头绿地、防护绿地等)、消防通道、高压供电走廊、防洪设施的;

(六)占压地下管线和设施、影响其使用、维护和安全的;

(七)占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土地,影响城乡交通和安全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临时性房屋的层数不得超过一层,高度不得超过4米。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的结构形式。第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对其使用性质、位置、面积、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核发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对其使用性质、位置、建筑面积、平面、立面、高度、色彩、结构形式、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

同一条街道或同一类型的临时建设应整齐、统一,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十一条 依法取得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城市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土地使用手续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改变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使用性质;

(二)不得扩大用地面积和改变位置;

(三)不得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平面、立面、高度、结构形式和色彩;

(四)不得买卖、抵押、交换、出租、赠予。第十二条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地产确权的依据。第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自取得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城市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未进行建设或使用土地的,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十四条 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拆除或收回批准的临时建设或临时用地的,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第十五条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批准使用期限届满,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自行拆除临时建设、清理场地、恢复原地貌,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批准文件的注销手续。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一般不办理延期使用手续。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改变临时建设的位置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平面、立面、色彩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改变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结构形式的,责令其限期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改变临时建设使用性质或买卖、抵押、交换、出租、赠予临时建设的,责令其限期拆除临时建设,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晋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意见稿

晋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意见稿)

为切实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要求,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晋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晋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之一条 为切实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城区、泽州县、高平市、阳城县、沁水县、陵川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被征收房屋的范围应当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房屋实际状况确定。

第七条 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八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属性质、规模、建筑结构等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九条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附属物只作货币补偿。

第十条 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乘以补偿面积确定。

第十一条 产权调换: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等价值置换的原则,实行市场化商品房安置。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乘以补偿面积确定,由被征收人选择征收部门提供的实物置换房源,并计算、结清被征收人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第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面积: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面积或实测面积为准。院落式住宅房屋以房屋独立使用的'合法宅基地面积(两层及两层以下房屋)为补偿面积。

第十三条 附属物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参照评估协商确定。

(二)多层单元式住宅房屋地下室和阁楼,结合结构、层高等按评估确定。

(三)被征收人构筑物、厕所、围墙、树木等附属设施的补偿费用,按照《晋城市房屋征收附属物补偿指导价》(附表2)和《晋城市房屋征收树木补偿指导价》(附表3)执行。

(四)坟墓迁葬由所属办事处(乡、镇)负责,就近迁入规划公墓区或按规划选址、集中迁葬。坟墓迁葬费3500元/盘,遗骨迁葬500元/人头,补助所属村(居委)工作经费1000元/盘。

第十四条 搬迁补偿:

(一)征收住宅房屋,搬迁费18元/平方米,实行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支付两次,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现房安置的支付一次。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办公用房搬迁费40元/平方米,商业营业用房、仓储用房搬迁费60元/平方米,生产用房搬迁费80元/平方米,支付一次。

第十五条 临时安置补偿:

选择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临时安置费13元/平方米·月,低层和多层房屋过渡期24个月,中高层和高层房屋过渡期36个月;选择货币补偿过渡期6个月。被征收人使用政府提供的临时安置房,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计算。非因被征收人原因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公布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每逾期一年(含一年)递增20%。

第十六条 停产停业经营损失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计算补偿金额:

(一)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一定比例计算。

(二)按被征收人上一年度纳税的税后月平均净利润计算。

(三)按被征收房屋租金收益计算。

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第十七条 面积补贴:

(一)被征收多层单元式住宅房屋100平方米以下给予补贴20平方米,100平方米以上给予补贴20%平方米。

(二)被征收院落式住宅房屋以房屋独立使用的合法宅基地面积(两层及两层以下房屋)乘以确权系数0.7给予面积补贴。

第十八条 政策性补贴:

(一)货币补贴:被征收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依据认定的补偿面积,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20%给予补贴。

(二)物业补贴:被征收房屋依据认定的补偿面积,按1.5元/平方米.月计算,一次性补贴36个月。

(三)配套设施补贴:被征收房屋的,对水、气、暖、电、通信、宽带、空调移机等配套设施,依据评估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签约奖励:

根据征收期限要求,在规定签约时间前签约和组团签约的要给予一定的奖励,逾期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具体奖励措施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第二十条 搬迁奖励:

签约后,在20日内搬迁交房的,每户奖励2万元; 逾期未搬迁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电力、通讯、管线、路灯需改道建设的,产权单位应先按规划要求制定迁移方案,编制预算,并负责迁移工程建设,迁移不得影响项目施工,项目单位按预算的70%预付,最终以市财政投资评审和工程审计结果结算。

电力、通讯、管线、路灯不再使用或废弃的,只按标准计算拆除费用。

第二十二条 临时安置补偿、搬迁补偿及其他补偿的具体标准,按实际情况,每两年修订并进行公布。

第二十三条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晋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

2.《晋城市房屋征收附属物补偿指导价》

3.《晋城市房屋征收树木补偿指导价》

附表一:

晋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

一、提出建设项目

市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出建设项目。

二、明确项目单位

市人民政府明确项目单位。

三、明确征收补偿职责主体

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四、启动征收补偿

项目单位在具备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及资金到位的前提下申请县、区和开发区管委会房屋征收部门启动征收补偿工作。

五、调查摸底

县、区和开发区管委会房屋征收部门(或委托实施单位)调查摸底以下事项:

1.调查登记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

2.调查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其中:国有土地上住宅建筑面积;国有土地上商业建筑面积;国有土地上办公面积;集体土地上房屋建筑面积。

3.调查地上苗木、坟墓及其它构筑物情况。

4.调查企业置换土地情况。

5.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调查结果。

(县、区和开发区管委会房屋征收部门对委托征收实施单位的调查摸底情况抽样核实。)

六、调查认定

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对未经产权登记或者权属不明确的房屋,依法进行调查认定。

七、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县、区和开发区管委会房屋征收部门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报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

八、论证、征求公众意见

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征收补偿方案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应及时予以公布。

九、听证

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进行听证,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十、稳定风险评估

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在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满后,组织发改、规划、土地、住建、征补、信访、维稳、街道等有关部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十一、作出征收决定、公告

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相关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资金到位情况,作出征收决定。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十二、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县、区和开发区管委会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确定后,书面通知土地、规划、市政、工商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项目、范围、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十三、选择评估机构

县、区和开发区管委会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选择评估机构,并委托评估。

十四、进行评估

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进行评估活动,不得将受委托的评估业务转让、变向转让或者委托。

十五、签订补偿协议

县、区和开发区管委会房屋征收部门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在房屋征收公告和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补偿协议。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还要计算、结清差价。

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一并交回,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十六、作出补偿决定、公告

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经县、区和开发区管委会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七、申请强制执行

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对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区和开发区管委会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进一步协调仍未达成协议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八、建立征收档案

县、区和开发区管委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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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之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村庄、集镇进行规划建设,除国家征用集体土地建设的项目外,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村庄和集镇的村民委员会在乡级人民政府委托范围内负责本村庄或本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二)指导和监督检查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调整、实施。

(三)组织编制和审定村庄和集镇住宅及乡(镇)村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筑工程的标准设计和通用设计。

(四)对村庄、集镇的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及选址、定点。

(五)对村庄、集镇房屋的产权、产籍进行管理。

(六)对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匠的资质进行审查管理。第五条 乡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调整、变更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监督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二)审批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的开工申请,并负责现场放样、验线。

(三)对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进行管理。第六条 村庄、集镇的建设必须编制规划。村庄、集镇规划包括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第七条 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和城市规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第八条 地处洪涝、地震、滑坡以及地质构造断裂带等自然灾害易发区的村庄、集镇,应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编制防灾专业规划。第九条 编制村庄和集镇的建设规划,应以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为依据。

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规模和发展方向;道路、防洪、供热、供排水、消防、供电、通信、绿化、环境卫生等安排;有关技术经济指标的确定;近期建设工程、重点地段建设的具体安排。村庄、集镇规划说明书中,应包括近期建设项目投资概算和实施步骤等内容。第十条 村庄、集镇规划应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乡报人民政府在报送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时,须附送审报告、规划说明书、现状图、规划图。

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须以公文形式批复乡级人民政府,由乡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布。第十一条 经批准公布的村庄、集镇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各项建设须符合规划。确需变更的,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二条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为15年,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的远期规划期限为1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5年。规划期限自批准之日起计算。第十三条 因实施村庄、集镇建设规划,需要拆除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已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对被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给予适当补偿。第十四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域内设立企业,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投资在5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

(二)投资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

(三)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占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土地的,须经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划定规划占地红线,并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

山西运城市预售许可证办理流程,及准备的材料

办理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2、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完成建筑物主体工程三分之一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申报材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

2、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3、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筑节能认证书

4、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5、商品房预售方案

6、项目总平面图和房屋分层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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