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项目废除资质公示,林业局公告公示
住建部关于取消专业承包资质后具体采用什么办法
一级二级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林业项目废除资质公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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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资质都下放到各地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被取消资质后林业项目废除资质公示,再改变不符合资质的条件,重新向住房建设委员会申请资质,获批后,才能营业。请参考以下条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可以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的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复印件;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资质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扩展资料:
日前记者从市建委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类企业资质上下协同联动审批,建委下发了《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类企业资质上下协同联动审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要求,从本月10日起,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事项将有所调整。
《通知》要求,建设类企业资质上下协同联动审批事项的审批要素应按照建设部、省住建厅和市建委颁发的部令、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保持一致,各区(市)县不得随意增减。
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资质的有关事项时,除向企业工商住所地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符合要求的书面材料外,还需登录四川省住建厅网站,录入与书面材料一致的完整信息。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书面申请材料和网上申报信息的审查工作,审查合格后上报市建委审批(审查);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内容不符合要求,或申报企业未在省住建厅网站录入完整信息,或网上申报信息与书面申请材料不一致的,不予审查通过,并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通知》还要求,为做好建设类企业资质市、区(市)县两级上下协同联动审批的相关工作,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和质量,使建设类企业的资质申报材料从一个窗口递交,资质证书从同一个窗口领取,进一步减少办事环节,更好地为林业项目废除资质公示我市建设类企业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
从本月10日起,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事项(即办件除外)经企业工商住所地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由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行文,连同企业的书面申请材料和网上申报信息一并上报市建委审批(审查)。
市政府政务中心建委窗口不再直接受理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申报材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企业除外);
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原则上也由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到市政府政务中心建委窗口领取后再发放给相关企业。
对申报材料审查合格的建设类企业,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出具书面承诺通知书,并自受理当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政府政务中心建委窗口审批(审查)。对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承诺办结情况,市建委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新网:成都市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将调整
2022-06-16北京提交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每年有一次的申请机会,需要准备10个林业人员,5个为初级林业工程师,5个中级林业工程师,半年的社保证明。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 法
之一条 为规范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管理,提高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技术水平及成果质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结合林业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森林资源、生态状况等领域调查规划设计及监测评价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进行评审。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负责受理申请、核发资质证书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管。
第五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甲级资质分为甲A级、甲B级两个档次。资质证书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核发,并加盖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印章。
第六条 持有甲、乙、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除外)。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持证单位,仅限于本企业施业区范围内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持有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只能在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县内承担营造林设计与验收、采伐作业设计与验收、简易经营方案编制等直接为林农或者基层林业单位服务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
第七条 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五)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1.国家森林资源清查;2.国家林业生态建设重点工程检查验收;3.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4.国家或者省级林业数表编制;5.国家或者省级的森林灾害损失调查评估;6.国家或者省级野生动物、野生植物调查监测;7.国家或者省级湿地资源、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8.国家重点基础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9.国家或者省级林业专项检(核)查;10.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11.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
第八条 符合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条件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甲A级资质,其他的只能申请甲B级资质:(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20年。(二)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三)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80人。(四)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的7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第九条 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1.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2.省级林业生态建设工程检查验收;3.森林分类区划界定;4.林业数表编制;5.野生动物或者野生植物调查监测;6.湿地资源或者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7.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8.国家或者省级重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编制;9.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标准。
第十条 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第十一条 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第十二条 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
第十三条 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按要求准备单位资格申请表、单位证明材料、人员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征求申请单位所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林业局直属(中央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
第十四条 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对申报材料审查后,建立技术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技术人员编号入库,并进行注册登记,技术人员只能注册于一个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
第十五条 资质认定按以下程序办理:(一)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定期提请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二)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的申请进行评审,并签署意见后提交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三)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根据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在国家林业局政府网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初步认定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核发相应等级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四)对初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取得资质两年后达到上一级(档)资质条件的单位,可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出升级(档)申请。
第十七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实行定期审核制度。定期审核内容主要为持证单位持证期间开展相关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情况,人员、注册资金变动等情况。
林业资质取消了吗
住建部下发通知,正式取消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同时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意味着园林绿化资质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今后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不再需要园林绿化资质!
林业报件哪些不用资质证书
林业报件不用资质证书有林业项目废除资质公示:
1、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林业项目废除资质公示的竹林林业项目废除资质公示,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林业项目废除资质公示,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2、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3、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可不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和保留的省本级年检项目目录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4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和保留的省本级年检项目目录的决定》已经2009年10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周强
2009年11月9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取消、调整和保留的省本级年检项目目录的决定
按照省委、省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要求,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单位)的年检项目进行了认真清理。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取消和调整36项年检项目,其中:取消26项年检项目,调整10项年检项目(合并同类事项9项为3项,调整实施机关1项);保留46项年检项目。
对取消和调整的年检项目,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制定配套措施,加强后续日常监管,防止年检项目取消后出现监管“缺位”或“不到位”,特别要防止以检查等名义进行变相年检。对保留的年检项目,要将年检周期、办理程序以及时限要求等内容,在办公场所和有关媒体上及时、全面地进行公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监管。除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外,年检一律不得收取费用。严格规范年检事项处罚自由裁量权,降低行政相对人年检成本,要本着精简、效能、便捷的原则,改革年检管理办法,方便行政相对人办事,通过改革促使政府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真正做到行使职权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促进依法行政,提升服务水平,提高行政效能。各市州要参照省本级年检项目的清理情况,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本地的年检项目清理改革工作。
本决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取消的年检项目目录(26项)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备注1民办普通本科院校、独立学院年度办学情况年度检查省教育厅 2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年检省公安厅 3接收境外卫星电视年度检查省国家安全厅 4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年检省司法厅 5公证员年度考核年检省司法厅 6律师年度考核省司法厅 7律师事务所及分所年度考核省司法厅 8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省司法厅 9司法鉴定机构年度检查省司法厅 10司法鉴定人年度检查省司法厅 1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资格年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12《再就业优惠证》年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13水路运输服务业许可证年度审验省交通厅 14水路运输业许可证年度核查省交通厅 15公路、水运工程丙级监理资质年检省交通厅 1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及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审批校验省卫生厅 17公路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省地方税务局 18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年检省广播电视局 19旅行社业务年检省旅游局 20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持证单位年度自查报告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21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省新闻出版局 22音像制品制作单位年度核验省新闻出版局 23复制单位年度核验省新闻出版局 24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证复审省煤炭工业局 25煤矿矿长资格证复审省煤炭工业局 26煤炭经营资格证年检省煤炭工业局
调整的年检项目目录(10项)
合并同类事项(9项合并成3项)单位序号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合并后项目名称年检周期备注省国土资源厅1探矿权许可证年检《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探矿、采矿权许可证年检一年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一年 省商务厅3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及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年度检验一年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4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及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年度检验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2、《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3号)一年 省新闻出版局5报纸年度核验1、《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2、《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出版物出版单位年度核验一年 6期刊年度核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一年 7图书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图书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6号)两年 8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年度核验1、《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2、《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两年 9音像出版单位年检《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两年 调整实施机关(1项)单位序号项目名称设立依据调整后的实施机关年检周期备注省卫生厅1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年检《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年
保留的年检项目目录(46项)
序号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年检周期实施机关备注1实验动物许可证年检《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科委令第2号发布)一年省科学技术厅 2社会团体年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一年省民政厅 3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一年省民政厅 4基金会年检《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一年省民政厅 5外国律师事务所驻湘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年检注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一年省司法厅 6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湘代表机构及其代表的年检注册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70号)一年省司法厅 7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年检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2、《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3号)一年省司法厅 8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年检1、《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管理条例》2、《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一年省财政厅 9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年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一年省人事厅 10探矿、采矿权许可证年检《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一年省国土资源厅 11营运中的船舶定期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109号)按照船舶类型、性质确定省交通厅 12营运客货运输车辆经营资质和经营证件年度审验《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一年省交通厅 13无线电台执照年检《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号)一年省信息产业厅 14渔船及其船用产品法定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一年省农业厅 15驯养繁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许可证审验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一年省农业厅 16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许可证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一年省林业厅 17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经营许可证年检《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一年省林业厅 18林区设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许可证年审《湖南省林业条例》一年省林业厅 19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许可证查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一年省林业厅 20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年检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3号)一年省商务厅 2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三年省卫生厅 22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年检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一年省卫生厅 23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年检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一年省卫生厅 24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及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校验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4号)3、《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5号)两年省卫生厅 2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三年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序号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年检周期实施机关备注2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校验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生委令第6号)三年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7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年检《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一年省广播电视局 28企业(内资)年度检验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497号修改)4、《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3号)一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9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及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年度检验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3、《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3号)一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年检由省商务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单位联合年检30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1、《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0号)2、《湖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6号)一年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31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年检《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两年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2导游证年审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2、《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国家旅游局令[2001]第15号)一年省旅游局 33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年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一年省粮食局 34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年检《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一年省物价局 35服务价格登记证年检《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一年省物价局 36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年检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18号)一年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37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17号)一年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38印刷企业年度核验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出印[2003]1142号)一年省新闻出版局 39新闻记者站年度核验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9号)一年省新闻出版局 40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8号)一年省新闻出版局 41出版物出版单位年度核验1、《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2、《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3、《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4、《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5、《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6、《图书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6号)一至两年省新闻出版局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周期为一年,其余为两年。42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1、《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2、《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0号)一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省知识产权局实施 43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68号)一年省煤炭工业局 4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年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两年省国家保密局 45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年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一年省国家保密局 46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3、《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令第206号)一年省残疾人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