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林业司法鉴定资质,江西林业司法鉴定资质查询
林业调查规划队丙级资质是否有司法鉴定资质
目前,在我国从事司法鉴定的组织包括从事鉴定的机构和鉴定人两方面。我国现行的法律中,除了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外,对其他各类案件鉴定的鉴定机构均未作明确规定。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实际情况综合分析,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专门鉴定机构和涉及司法鉴定的其他鉴定机构主要有法院、检察院、公安系统内部设立的鉴定机构和社会各行业各领域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但从事林业司法鉴定的专门机构还基本属于空白,只有个别机构所从事的鉴定与林业有些关联,如动植物检疫、种子管理等。我国现行法律只有《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规定,具有五年以上精神科临床经验并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或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经验和工作能力的主检法医师之一的可以担任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外,对从事其它司法鉴定的人员应具备怎样的资格没有明确规定。所有这些,有历史的原因,也与我国的具体国情有关。但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以及诉讼制度的不断改革,不久的将来,我国必定会建立司法鉴定鉴定人资格认证制度。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在对林业案件的司法技术鉴定中,许多情况下都要对案件所涉及的事物进行野外现场勘查和测定。要使鉴定结论达到客观公正,使之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必须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先进的技术手段。在从事林业司法鉴定的专门机构尚未建立,而当前社会又有较为广泛需求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具有一定资质的林业调查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林业有关的鉴定、检测、评估机构以及具备一定林业专门知识的林业工作者均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接受不同的委托从事林业司法鉴定工作。
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可靠吗?
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由江西省司法厅批准的第三方权威鉴定机构
为便于司法机关、公民和其他组织委托司法鉴定的需要,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的开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司法部《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编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江西卷2014年度),并予以公告。本名册所载信息截止时间为2014年5月31日,有效期至2015年名册编制公告时。凡未取得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未编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的机构和人员,不得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执业范围: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物证(DNA亲子)鉴定、法医毒物鉴定、痕迹鉴定、文书鉴定、司法会计鉴定、资产评估、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保险公估鉴定 。
参考:
林业司法鉴定
林业司法鉴定
摘 要: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长足发展,法人和自然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或间接造成森林资源消长的行为在不断增加,尤其在林地、林木方面的损害案件日益增多,迫切需要公正、科学、准确的森林资源司法鉴定结论,作为案件诉求的标底。
关键词:林业;司法鉴定;问题;对策
1 林业司法鉴定的意义
林业司法鉴定是顺应现代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发展的产物。
通过获得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运用广泛、系统的林业科学知识,采用科学准确的鉴定方法,对损害森林资源的行为做出定性定量的判定。
其鉴定结果是涉林司法诉讼中的重要物证,是社会司法鉴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 涉林案件鉴定存在的不足
2.1 鉴定主体缺乏法定化,没有统一的鉴定机构和固定鉴定人员
首先,对鉴定人员应具备何种条件,如学历、资历、职称等未作规定。
刑诉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清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其次,林业鉴定中常是聘请林业局内部工程师进行鉴定,而林业案件的侦查是森林公安机关,也隶属于林业局,案件容易形成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往往导致侦查人员与鉴定人之间达成某种形式的默契,而削弱相互间的制约,并极易造成侦查人员影响鉴定人和鉴定结论的局面,使得鉴定的公信力与权威性受到质疑。
最后,我国的行政机关存在着一定的行政级别,当不同级别的鉴定机构作出相互不同的鉴定结论时,审判人员对鉴定结论权威性的确认,往往不是通过审查鉴定人的资格来进行,而是盲目相信“行政级别越高鉴定结论也就越可靠”。
2.2 林业刑事案件的鉴定的受理及鉴定过程未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刑事鉴定规则》中规定的各步骤进行
在操作中主要表现为:对鉴定材料来源未查清,鉴定工作与勘验脱节,不注意鉴定对象所处的环境,检验程序、时限、及检验后材料的处理不正确,以至出现许多鉴定结论瑕疵。
鉴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缺少统一鉴定标准是鉴定结论的根本保证,是衡量鉴定结论正确与否的尺度。
2.3 鉴定结论书内容不规范、不详细
定结论书没有按《刑事技术鉴定规则》中规定“结论、检验、论证、结论” 四个部份来阐述鉴定过程与结果,这样的鉴定书常使公诉方在庭审中处于被动的不利地位。
2.4 鉴定人员的职业道德与业务素质影响着鉴定结果
由于长期隶属林业内部,受到行政权力和行政压力的影响,使得鉴定常不能依法独立进行,出现随行政需求而随意变化现象。
另一方面,过火面积大, 相关领导要追究责任,鉴定就被缩小,同样也践踏了法律的尊严。
3 解决不足的主要对策
3.1 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林业刑事案件鉴定机构,确立鉴定人员从业资格、权利、义务
①建立全国统一的林业案件鉴定人职业资格考试、考核制度。
资格考试是行业准入制度的重要举措之一,对于保障鉴定人员的素质进而保证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②实行执业证书制、名册制、注册制等系列管理措施。
司法鉴定人取得司法鉴定执业证书后,进入司法鉴定人登记名册。
根据我国地域辽阔的实际情况,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建立和实行鉴定机构登记制度和鉴定人名册制度,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掌握,并送司法机关备案。
执业证书实行年审制度,未经年审的不得继续执业。
③ 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各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制度、定期培训制度和晋升制度。
通过知识技能的更新,提升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正确性;通过公正、公平的评价机制,考核鉴定人员的技术水平,评为不同等级的鉴定人员,提高鉴定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④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登记,成立林业刑事鉴定专门机构,作为独立鉴定组织,此机构在进行鉴定时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的领导,使得鉴定人能独立的履行鉴定职能。
3.2 规范鉴定程序
①统一鉴定所依据的标准或方法。
由有司法解释权的机关对鉴定标准和方法做出统一规定,使得鉴定有章可循,有 法可依,也更有说服力。
如对失火案中直接损失如何根据市场定价,协同物价部门进行鉴定,以及如何估算剩余物的价值。
②完善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鉴定人作为专家证人有义务出庭接受专门问题的质证,对鉴定结论精确与依据作科学分析。
鉴定人出庭作证有助于法官正确理解、审查鉴定结论,审查鉴定人的资格,还可以展示司法鉴定的全过程,包括鉴定的受理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标准是否有科学依据等等,可以解决时下许多人抱怨的“鉴定程序不透明”的问题,这不仅有利于控辩双方更好地核实案件事实,而且能使被告在公开质证中信服,还增强鉴定人的责任心与法律意识,杜绝轻视法律和不讲实事求是的现象,使自己的鉴定全面、细致,尽一切努力使鉴定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也能虚心听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使之认识到鉴定在整个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与意义。
③严把好审查鉴定结论关。
由于林业鉴定专业性强,对多数人员要审查判断其可信度有一定难度。
在实践中,可以从鉴定结论的审查方式、审查内容和是否达到诉讼要求入手,严把审查鉴定结论关。
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2019修订)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客观、科学、公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及对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是指经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或者备案登记,从事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第四条 本条例所指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环境损害鉴定以及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类鉴定事项。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制定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规划,加强工作协调,完善相关保障政策,鼓励、支持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创新和司法鉴定标准实验室建设,适应诉讼活动需要。第六条 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省司法鉴定工作,负责本省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工作。
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有关规定,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工作,协助做好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登记、名册编制等管理工作。
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金融监管、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司法鉴定管理的相关工作。
行使侦查权的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由其设立机关进行资格审核并负责监督管理。
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在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依法按照协会章程进行自律管理和开展活动,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业规范行为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给予行业惩戒,协助处理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和技术规范适用等方面的纠纷。第七条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法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与办案机关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强化司法鉴定活动监管和鉴定质量监督。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第九条 在本省从事第四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鉴定人由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或者备案登记并公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未经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或者备案登记并列入名册的,不得从事第四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
行使侦查权的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省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登记并公告,并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从事第四条规定以外的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鉴定人,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资质许可、执业规范以及监督管理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第十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申请设立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涉及相关行业特殊资质要求的,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行业资质。
鉴定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中国司法鉴定机构资质有哪些要求
第十四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不少于20万至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什么是司法鉴定机构资质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即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所必备条件与完备的运行体系,并获得了相应的前置审批许可后的从业资格。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有自己的名称、住所;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建立并运行管理体系(该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