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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取消造林资质,国家林业局取消造林资质了吗

辛博涉6个月前 (05-18)林业资质代办23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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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11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0号公布)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和林业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并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推进依法行政等实际工作,我局对原林业部、国家林业总局和国家林业局发布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国家林业局2004年3月31日之一次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附件1)所列的部门规章,废止《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所列的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已分别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

附件:1.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

2.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

^^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2件)

序号 令号名称颁布机关 1林业部令第1号林地管理暂行办法林业部2

林业部令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林木种子管理

实施细则林业部

^^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41件)

序号 文件号名称 发布机关1

濒办字

[2002]7号国家濒管办关于更新CITES附录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濒危物种管理

办公室2

办安字

[2001]41号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印发《国家林业局处置特大森林火灾事故

预案(修订)》的通知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3

办场字

[2001]29号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林木品种国家级审定报审工作

的通知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4

办场字

[2001]87号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的紧急

通知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5

濒办字

[2001]1号关于修订《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通知

国家濒危物种管理

办公室、海关总署6

林传字

[2000]11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扑火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林业局

7

办造字

[2000]72号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印发《退耕还林还草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

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8

林资发

[2000]522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松香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9

办安字

[2000]18号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印发《国家林业局处置特大森林火灾事故

预案(修订)》的通知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10

濒办字

[2000]13号国家濒管办关于执行修订后的《公约》附录的通知

国家濒危物种管理

办公室11

林基发

[2000]103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天然林保护工程资金稽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12

林基发

[2000]290号国家林业局关于立即纠正违规使用预防松材线虫财政专项

资金问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13

林计发

[2000]527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资

金拨付工作的通知国家林业局

14

林资发

[1999]171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全国重点地区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和全

国重点生态工程区森林资源现状调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林业局

15

林资发

[1999]15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冻结征占用林地期间严格征占用林地审批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林业局

16

林资发

[1999]249号国家林业局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冻结各项

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的通知》的通知国家林业局

17

办策字

[1999]68号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印发《国家林业局法律审核事务暂行规

定》的通知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18

林计发

[1999]126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

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林业局

19

林计发

[1999]304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经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的通知国家林业局

20

林造通字

[1998]11号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护林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21

林资通字

[1998]28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跨世纪保卫绿色行动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22

厅研字

[1998]172号关于林业部发布行政法规、规章的办法的通知

林业部办公厅

23

林人通字

[1998]32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普通林业中等专业学校林业专业等16

个专业课程教学大纲的通知国家林业局

24

厅场字

[1998]47号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审批进口种子苗木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5

林宣通字

[1998]113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新闻报道管理暂行办法》

请朋友们帮忙,因甘汗造林,重复造林,面积大,成活率低林业局能撤销林权证吗、

首先,根据《物权法》,林业局无权撤销你的林权证;其次,你造林成活率低如果确属天气原因,无可厚非,不能算你的责任,但如果你造林面积大,顾不过来,你就有责任,林业局可以对你采取一定的措施,可以要求你转让给其它有能力的人等。

急需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营造林管理办法》的全文,谢谢!!!

你可以到贵州天保工程网站下载,有国家林业局的红头文件和管理办法。网址是

或者用迅雷下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一、废止国家林业局取消造林资质的部门规章

林业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1996年4月2日 林业部令第7号)二、修改部分条款的部门规章

(一)对下列部门规章中涉及行政许可的规定作出修改

1.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 林业部令第4号)

(1)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林业局取消造林资质,应当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2)将第十八条修改为“森检机构应当自受理检疫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实施检疫并核发检疫单证。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森检机构所属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告知申请人”。

(3)将第二十三条中的“森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引进申请后三十日内按林业部有关规定进行审批”修改为“森检机构应当自受理引进申请后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11月2日 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

(1)将第十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或者审核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

(2)删除第十六条。

(3)删除第十八条之一款中的“年检材料”。

3.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1991年1月9日 林业部发布)

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批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二)对下列部门规章中涉及行政复议的规定作出修改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 林业部令第4号)

将第三十二条中的“当事人对森检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森检机构的上级机构申请复议”修改为“当事人对森检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

(三)对下列部门规章中涉及“征用”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2月31日 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第七条修改为“林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原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2.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1年1月4日 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修改为《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将之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3.将《森林公园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1日 林业部令第3号)第十三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4.将《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管理办法》(1996年11月13日 林业部令第1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四)对下列部门规章中引用法律、行政法规名称或者上位法修改后条文内容不对应的规定作出修改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1997年6月15日 林业部令第13号)

(1)将之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应当根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实行目标管理,逐步实现造林良种化”。

(3)删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4)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对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应当将使用林木良种的情况作为验收内容”。

(5)将第二十条中的“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修改为“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

(五)对下列部门规章中涉及行政收费的规定作出修改

1.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不收检疫费,只收证书工本费”修改为“不收检疫费和证书工本费”。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删去第十三条中的“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时,可适当收取工本、手续费。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并报林业部备案”。

(六)对下列部门规章中涉及行政审批改革的规定作出修改

1.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对森检对象的研究,不得在该森检对象的非疫情发生区进行。因教学、科研需要在非疫情发生区进行时,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密措施防止扩散”。

2.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03年7月21日 国家林业局令第9号)

将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国家林业局经汇总、协调后,组织实施林业行业标准项目年度计划”。

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8月10日 国家林业局令第3号)

(1)删除第八条第二款。

(2)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3)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组织向国家林业局提出品种权申请和办理其他品种权事务的,应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十八大后国家林业局是否被撤销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一次会议后被撤销,而非十八大。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林业局的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将国家林业局的森林防火相关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的职责整合,组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管理;不再保留国家林业局。

扩展资料

机构职责:

一、负责全国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起草相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国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国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拟订相关国家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

三、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国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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