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林业规划设计资质,林业规划设计资质转让
2012考了林业局的景观设计师证书要落户上海,被告知这个没有用,求解?
国家林业局发的景观设计师证书属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海林业规划设计资质,与上海市人社局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在法律效力上等同,其在积分落户上海政策方面不予积分是上海市人社局政策规定,与国家职业资格证效力属于不同范畴的问题,属于各个地方积分落户政策执行方面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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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证书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盖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林业局人事内公厕规定教育司、国家林业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三个单位章,全国范围统一编号,网上注册登记管理,国家承认,全国范围通用。
官方查询网址:国家林业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关于其他国家职业资格证不能落户上海的原因说明:
(1):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是上海林业规划设计资质我国职业教育培训的基本法律制度,全国的职业资格和技能鉴定工作都必须遵循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国家职业资格和技能鉴定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管理,人社部系统、各个国家部委、行业系统在人社部批准后组织权限围内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国家职业资格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遵循16位数字的证书编码制度,不存在跳号、重号、漏号情况。
(2):上海市人社局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和国家林业局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同属于国家职业资格证,法律效力相同,不同之处在于“发证机关”一栏盖章不同,首页都必须盖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章,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章的,即不属于国家职业资格证。
(3):国家职业资格证制度权利体系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管,各个有权力的发证机关经人社部批准后可以发证。没有任何一个发证机关可以有权否认其他机关盖章并由人社部统一编号的国家职业资格证的效力,否则,即为政令不畅。
(4)国家职业资格证伴随的地方保护主义和户口利益:落户一般由各地人社局制定政策并实施,职业资格证是积分积分落户政策中的一项内容,并且当地职业资格证制度由本区域人社局主管,所以,其出于利益考虑对本地人社局盖章的国家职业资格证给予政策倾斜,但是,没有任何一个地方的人社局在政策文件或者书面答复中明确不承认其他发证机关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
(广州市华诗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研读国家职业资格证制度并对本内容整理发布)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2003)
一、第九条之一款修改为:“城市规划中的绿(林)地,不得任意改变;确需改变的,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核新的规划时,应当征求市绿化管理局或者市农林局的意见,并落实新的规划绿(林)地后,按照规划审批程序一并报批。改变规划不得减少本地段内规划绿(林)地的总量。”
第二款修改为:“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将绿化配套方案征求绿化、林业管理部门的意见。”二、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的计划、设计,以及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严格执行。确需建设而绿(林)地面积达不到前款规定标准的项目,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按所缺的绿(林)地面积向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交纳绿地补偿费,由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在本地段内安排绿化建设。”三、第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绿化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管理机构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四、第十八条之一款修改为:“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将建设工程绿化配套方案征求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依法向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缴纳绿化建设保证金。”
第三款修改为:“建设工程竣工后,组织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征求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的意见。”五、第二十二条之一款修改为:“迁移下列树木,应当报市绿化管理局审批:“(一)胸径在二十五厘米以上的树木;”(二)一处超过五株行道树;“(三)一处超过五十株的树木。”第二款修改为:“迁移林木或者前款规定以外树木的,报区(县)林业或者绿化管理部门审批。”六、第二十九条之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临时使用其他绿地,面积在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应当经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批准;面积超过一百五十平方米的,应当经市绿化管理局批准。”
增加一项,作为之一款第四项:“(四)临时使用其他林地,面积在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应当经区(县)林业管理部门批准;面积超过五十平方米的,应当经市农林局批准。”七、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共绿地内不得随意设置商业、服务业摊点;因特殊情况确需设置临时商业、服务业摊点的,应当与公共绿地功能、规模、景观相协调,并报绿化管理部门备案。”八、第三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未按规定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处以建设施工费用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九、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设置的临时商业、服务业摊点与公共绿地功能、规模、景观不相协调或者不报绿化管理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的机构设置
国家林业局设11个内设机构,分别为:
办公室、
政策法规司
造林绿化管理司(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森林资源管理司(木材行业管理办公室)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
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司
森林公安局(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
科学技术司
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人事司。 机关服务局
信息化管理办公室
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森林公园保护与发展中心)
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
林业基金管理总站(稽查办、审计中心)
宣传办公室
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办公室
“三北”防护林工程管理办公室
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公室
防沙治沙办公室
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速丰办)
科技发展中心
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人才开发交流中心
对外合作项目中心
森林防火预警监测信息中心
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
湿地保护管理中心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
调查规划设计院
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国家林业局风景园林与建筑规划设计院)
国家林业局管理干部学院
中国绿色时报社
中国林业出版社
国际竹藤中心
亚太森林网络管理中心
中国林学会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
中国花卉协会
中国绿化基金会办公室
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
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
驻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濒管办内蒙古自治区办事处)
驻长春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濒管办长春办事处)
驻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濒管办黑龙江省办事处)
驻大兴安岭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
驻成都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濒管办成都办事处)
驻云南省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濒管办云南省办事处)
驻福州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濒管办福州办事处)
驻西安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濒管办西安办事处)
驻武汉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濒管办武汉办事处)
驻贵阳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濒管办贵阳办事处)
驻广州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濒管办广州办事处)
驻合肥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濒管办合肥办事处)
驻乌鲁木齐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濒管办乌鲁木齐办事处)
驻上海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濒管办上海办事处)
森林病虫害防治总站
北方航空护林总站
南方航空护林总站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华东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
中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
西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
昆明勘察设计院
驻北京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濒管办北京办事处)
你好,想向你咨询下设计院在上海要做哪些备案?
一般外地设计院要设计某城市的工程,必须在当地的建设局把设计资质证、工商执照、主要人员的资格证明等有关资料进行一次专项备案登记,所出的图纸才具有法律效力,每个项目都要备案一次,如果长期在当地做设计,不想每个项目都备案一次,就要在当地进行分院注册等手续。具体的手续和资料每个城市稍有差别,应提前向当地建设局咨询落实。
1、根据“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备案告知单”可知办理工程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含条形码)(原件);
2)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原件) ;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式两份)(原件) ;
4)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设项目以及房地产配套绿化的项目,应提供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报告以及绿化管理部门出具的配套项目审核意见和竣工验收意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
5)公共绿地的项目,应提供绿化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原件)。
2、园林工程备案的受理部门为上海市绿化林业工程管理事务站,受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中国最好的园林设计院是哪些?
楼上不是搞园林的吧,不要随便下结论,做园林设计非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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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园林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所在地:广东省 -- 深圳市
重庆原野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所在地:重庆市 -- 重庆市
光合园林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公司 所在地:北京市 --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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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六环建筑环境设计研究院 所在地:辽宁省 -- 大连市
天津泰达园林规划设计院 所在地:天津市 -- 天津市
北京创新景观园林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所在地:北京市 --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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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国风景园林规划设计研究中心 所在地:北京市 --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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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园林设计院 所在地:上海市 -- 上海市
上海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所在地:上海市 -- 上海市
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所在地:北京市 -- 北京市
浙江新蓝天园林集团 所在地:浙江省 -- 杭州市
北京市园林古建设计研究院 所在地:北京市 -- 北京市
上海市森林管理规定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森林的管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建设、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建设、保护及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管理林业的部门(以下称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森林、林木、林地的建设、保护及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
市、区县、乡镇林业工作站(署)协助市和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森林、林木、林地的建设、保护及相关管理工作。
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第四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本市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市和区、县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纳入财政转移支付的范围。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林业、农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五条 (经费保障)
市和区、县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公益林建设和养护、林业保险、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控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科学研究)
本市鼓励林业科学研究,保护植物多样性,选育和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林木,推广林业先进技术。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 (规划和计划)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编制市林业发展规划。市林业发展规划应当明确本市林业发展方向、目标、规划控制原则、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布局等内容。
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林业发展规划,结合本区、县实际编制区、县林业发展计划,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县林业发展计划应当确定本辖区林业发展目标,明确功能分区以及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控等林业基础设施的设置要求,确定分期建设计划和分类管理措施等内容。第八条 (公益林控制线)
市和区、县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市林业发展规划,划定公益林控制线。
公益林控制线不得任意调整。因规划和建设确需调整的,应当征求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调整公益林控制线不得减少公益林用地总量。因调整公益林控制线减少公益林用地的,应当落实新的公益林规划用地。第九条 (公益林规划控制)
沿海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护路林、护岸林、污染隔离林等公益林的规划控制范围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公益林规划控制范围内,禁止新建除林地管理和养护设施、救护站以及其他应急避难设施以外的永久性建筑物。第十条 (公益林建设)
铁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防护林,由铁路、公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海塘、河道等用地范围内的防护林,由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其他公益林,由市或者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
公益林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公益林建设技术标准。
公益林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的技术标准,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一条 (商品林建设)
商品林建设应当符合区域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相应政策措施,建立经济林生产保险财政补贴制度,引导经济林建设向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方向发展。
市、区县、乡镇林业工作站(署)应当加强经济林新优品种筛选、推广应用和栽培技术培训等技术指导和服务。第三章保护管理第十二条 (公益林养护)
公益林养护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铁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防护林,由铁路、公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二)海塘、河道等用地范围内的防护林,由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三)农村村旁、路旁、水旁、宅旁等林木,由林木所有者负责养护;
(四)其他公益林,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养护单位。
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公益林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
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养护责任单位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