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林业厅食品检测资质,山东省林业厅食品检测资质要求
食品快速检测企业需要什么资质
一、需要以下资料: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3份2.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不须办理代码证的除外)的复印件各3份;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4.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复印件3份;5.标有关键设备和参数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复印件3份;6.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复印件1份;7.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1份(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8.已获得HACCP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的,提供证书复印件3份;9.检验员上岗证、从业人员健康证、计量与检测仪器的检定证书、生产记录。10.主要供应商的资质材料(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检测报告等)。二、硬件部分1.厂房设施要求符合食品厂卫生规范;2.生产设备、检测仪器要符合所申请产品对应的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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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检测机构需要什么资质?
首先需要的是: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也就是常说的CMAF
有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就能从事食品检测行业,但是质量可靠的机构还会有其他的证书,例如CMA证书,CNAS证书,有着这两个标志的证书是全球互认,收到广泛认可的。
食品安全检测机构需要什么资质才能出具报告?
只有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才可以出具检测报告。
按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山东省林业厅食品检测资质:
第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后山东省林业厅食品检测资质,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
第八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所属和经其批准设立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实施;除上述机构外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由省级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实施。
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
一、正面回答
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是山东省林业厅食品检测资质:
1、申请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山东省林业厅食品检测资质,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质量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3、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山东省林业厅食品检测资质,对申请人完成技术评审工作山东省林业厅食品检测资质,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作出批准的期限内;
4、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技术评审完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二、分析详情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是指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实施的评价和认定活动。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这种考核称为计量认证,即CMA。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所提供的数据,用于贸易出证、产品质量评价、成果鉴定作为公证数据,具有法律效力。
三、食品检测机构工作职责有哪些
食品检测机构工作职责有:
1、负责相关食品的生产、经营以及使用过程中的技术检验相关工作;2、负责相关餐饮服务部门以及保健食品部门还有化妆品以及医疗器械的相关检验工作;
3、负责药品不良反应以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工作。
食品检测机构有很多,这些机构的注册之后即可行使工作职责。只有专业性强,并且服务比较到位的食品检测机构,才可以更好的在行业立足。
第三方检测机构如何获得食品测试资质?
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和《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细则》的要求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机构审查认可和国家计量认证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1.总则 1.1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活动,依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1.3 本准则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或者经批准,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机构。 1.4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准则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实施评价,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本准则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1.5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 1.6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含具有食品检验能力的综合性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依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本《准则》同时进行。 2.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3.术语和定义 本准则使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2008)、《各类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8346:2001)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以及实验室通用术语。 4.管理要求 4.1 组织机构 4.1.1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注册)或相对独立的检验机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4.1.2 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由其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并承担责任。 4.1.3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正式聘用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只能在一个食品检验机构中执业。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4.1.4 开展动物试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实验动物管理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书》;自产自用动物的检验机构必须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4.2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检验能力: a)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也包括对食品中添加剂与营养强化剂的检验; b)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添加剂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 c)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 d)能对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通用类食品安全标准或相关规定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e)能对食品安全事故致病因子进行鉴定; f)能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行政许可进行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 g)能开展《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其他检验活动。 4.3 食品检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行应当符合本准则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 4.4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针对所开展的检验活动,制定相应的检验责任追究制度、检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验预案等。 4.5 承担政府委托监督抽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等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还应当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5.技术要求 5.1 人员 5.1.1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与其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 5.1.2 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原理,掌握检验操作技能、标准操作程序、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计量和数据处理知识等。 5.1.3 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当接受《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并持有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5.1.4 从事动物试验的检验人员应当取得《动物实验从业人员岗位证书》;从事特殊检验项目(辐射、基因检测)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5.1.5 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检验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的比例应当不少于30%。 5.1.6 食品检验机构技术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业务,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从事食品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 5.2 设施和环境 5.2.1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固定的检验工作场所以及专用于食品检验活动所需的冷藏和冷冻、数据处理与分析、信息传输设施和设备等工作条件。 5.2.2 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设施和工作环境应当满足检验方法、仪器设备正常运转、技术档案贮存、样品制备和贮存等相关要求。 5.2.3 实验区应当与非实验区分离。对互有影响的相邻区域应当有效隔离,明示需要控制的区域范围。防止交叉污染、保证人身健康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5.2.4 微生物实验室应当配备生物安全柜,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应当依据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 5.2.5 开展动物实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a)有温度、湿度、通风及照明控制等环境监控设施; b)有独立实验动物检疫室; c)有与开展动物实验项目相适应的消毒灭菌设施; d)有收集和放置动物排泄物及其他废弃物的设施; e)有用于分离饲养不同种系及不同实验项目动物、隔离患病动物等所需的独立空间; f)开展挥发性物质、放射性物质或微生物等特殊动物实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特殊动物实验室,并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包括换气及排污系统),并与常规动物实验室完全分隔。 5.2.6 毒理实验室应当配备符合环保要求的用于阳性对照物的贮存和处理的设施。 开展体外毒理学检验的实验室应当有足够的独立空间分别进行微生物和细胞的遗传毒性实验,且符合国家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相关要求。 5.3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有防止原始数据记录与报告损坏、变质和丢失的措施。 如运用计算机与信息技术或自动设备系统对检测数据、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处理、分析、记录、报告或存贮时,应当有保障其安全性、完整性的措施,并有相应的验证记录。 5.4 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 5.4.1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满足所开展的检验活动必需的仪器设备、样品前处理装置以及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或标准菌(毒)种等。 5.4.2 食品检验机构使用仪器设备(包括软件)、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或标准菌(毒)种等有专人管理,满足溯源要求。 本评审准则自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