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林业种子经营许可资质,办理林业种子生产许可证跟营业执照
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可以申请办理,受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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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生产经营者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3、根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
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
(二)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
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三)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扩展资料: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五)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怎么办
1、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
2、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3、具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4、具有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检验人员,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加工、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经营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备,包括种子冷藏设施、种子精选机、种子包装机等;
2、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种子繁育基地;
2、有3名以上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一、核发权限: (一)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权限: 1、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2、其他林木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 1、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单位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金达到2000万元的单位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家林业局核发。
2、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3、其他林木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申领条件 (一)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无检疫性病虫害; 3、具有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建立或者确定的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或者其他采种林及苗圃地; 4、具有必要的生产、检验设施和资金; 5、具有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生产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晒场、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风选和精选机等; 2、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申请林木良种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除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经省或全国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或认定通过并公告的主要林木良种的繁殖材料; 2、具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二)申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 2、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3、具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4、具有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加工、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经营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精选机、种子包装机等; 2、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申请林木良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需具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加工、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单位申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除具备第十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 2、有固定的种子繁育基地; 3、有3名以上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的种子加工、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生产用地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3、林木种子生产、检验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4、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清单、照片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申请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申请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供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二)申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 3、林木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和种苗检验仪器设备的清单、照片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4、林木种子检验、贮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申请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供国家或者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申请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供自有品种的证明或者选育目的品种情况介绍。
申请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供具有林木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的证明。
种子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单位性质,资本构成等基本情况证明材料;
(3)种子检验、加工等设施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4)种子检验、加工、贮藏等有关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5)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
(二)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4]
(四)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说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4]
(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六)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七)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有科研育种基地证明或租用科研育种基地的合同复印件;
(二)品种试验测试网络和测试点情况说明,以及相应的播种、收获、烘干等设备设施的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及实景照片;
(三)育种机构、科研投入及育种材料、科研活动等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育种人员基本情况; [4]
(四)近三年种子生产地点、面积和基地联系人等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五)种子经营量、经营额及其市场份额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六)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的建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