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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林业司法鉴定资质,林业司法鉴定人员资质

阴彬郁6个月前 (05-25)林业资质代办16

双鸭山市二级鉴残机构有哪些?在哪里?

据黑龙江省司法厅《黑龙江省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黑龙江省林业司法鉴定资质,双鸭山市具有法医临床资格鉴定黑龙江省林业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如下黑龙江省林业司法鉴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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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2015年度)

机构名称黑龙江省林业司法鉴定资质:双鸭山煤炭总医院司法鉴定所(通过省级资质认定的机构)

机构住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新兴大街

法定代表人:徐克达

机构负责人:戚克良

许可证号:230505031

电话:0469-4015905

传真:0469-4015905

邮政编码:155100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

鉴定人总数:10

执业司法鉴定人:

戚克良 230505031001 法医临床鉴定

梁也超 230505031003 法医临床鉴定

荆长富 230505031004 法医临床鉴定

吕书久 230505031005 法医临床鉴定

黄福利 230505031006 法医临床鉴定

孟凡刚 230505031007 法医临床鉴定

封福新 230505031008 法医临床鉴定

孙振生 230505031009 法医临床鉴定

姜兴本 230505031010 法医临床鉴定

左兴春 230505031011 法医临床鉴定

机构名称:双鸭山市医程司法鉴定所

机构住所:双鸭山市尖山区新兴大街274号

法定代表人:赵 斌

机构负责人:赵 斌

许可证号:230501002

电话:0469-2632590

传真:0469-4012751

邮政编码:155100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 林业技术鉴定

鉴定人总数:12

执业司法鉴定人:

冯存玉 230501002006 法医临床鉴定

陆景文 230501002014 法医临床鉴定

隋文智 230501002015 林业技术鉴定

朱金华 230501002018 法医临床鉴定

田红军 230501002019 法医临床鉴定

孙立国 230501002021 法医临床鉴定

刘书南 230501002022 法医临床鉴定

王春山 230501002023 法医临床鉴定

谢福玉 230501002024 林业技术鉴定

腾玉林 230501002025 林业技术鉴定

张忠财 230501002029 法医临床鉴定

韩清海 230501002030 法医临床鉴定

机构名称:友谊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

机构住所:友谊县友谊镇康乐路县人民医院住院部四楼

法定代表人:杜天鹏

机构负责人:徐金民

许可证号:230504015

电话:0469-5812865

传真:0469-5812865

邮政编码:155800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

鉴定人总数:5

执业司法鉴定人:

于大海 230504015001 法医临床鉴定

宋国恒 230504015003 法医临床鉴定

宫 刚 230504015004 法医临床鉴定

刘 杰 230504015005 法医临床鉴定

赵启亮 230504015006 法医临床鉴定

机构名称:集贤县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

机构住所:集贤县福利镇双福路

法定代表人:刘福祥

机构负责人:廖治宇

许可证号:230505026

电话:0469-4662554

传真:0469-4662554

邮政编码:155800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

鉴定人总数:4

执业司法鉴定人:

冯少满 230505026002 法医临床鉴定

廖治宇 230505026006 法医临床鉴定

姜海涛 230505026007 法医临床鉴定

葛祥龙 230505026008 法医临床鉴定

机构名称:双鸭山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

机构住所:双鸭山市尖山区新兴大街278号

法定代表人:赵 伟

机构负责人:刘廷志

许可证号:230505032

电话:0469-4277781

传真:0469-4460608

邮政编码:155100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

鉴定人总数:7

执业司法鉴定人:

孟祥民 230505032003 法医临床鉴定

石剑英 230505032004 法医临床鉴定

高 宇 230505032005 法医临床鉴定

杨少伟 230505032006 法医临床鉴定

佟秉权 230505032007 法医临床鉴定

马 忱 230505032008 法医临床鉴定

张广东 230505032009 法医临床鉴定

机构名称:宝清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

机构住所:宝清县宝清镇连丰路678号

法定代表人:张清峰

机构负责人:谢丹力

许可证号:230513003

电话:0469-5423070

传真:0469-5423070

邮政编码:1555100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

鉴定人总数:7

执业司法鉴定人:

母忠庆 230513003001 法医临床鉴定

刘 韬 230513003002 法医临床鉴定

林福君 230513003003 法医临床鉴定

于学东 230513003004 法医临床鉴定

赵晓红 230513003005 法医临床鉴定

邓忠光 230513003006 法医临床鉴定

陶文武 230513003007 法医临床鉴定

林业司法鉴定

林业司法鉴定

摘 要: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长足发展,法人和自然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或间接造成森林资源消长的行为在不断增加,尤其在林地、林木方面的损害案件日益增多,迫切需要公正、科学、准确的森林资源司法鉴定结论,作为案件诉求的标底。

关键词:林业;司法鉴定;问题;对策

1 林业司法鉴定的意义

林业司法鉴定是顺应现代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发展的产物。

通过获得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运用广泛、系统的林业科学知识,采用科学准确的鉴定方法,对损害森林资源的行为做出定性定量的判定。

其鉴定结果是涉林司法诉讼中的重要物证,是社会司法鉴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 涉林案件鉴定存在的不足

2.1 鉴定主体缺乏法定化,没有统一的鉴定机构和固定鉴定人员

首先,对鉴定人员应具备何种条件,如学历、资历、职称等未作规定。

刑诉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清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其次,林业鉴定中常是聘请林业局内部工程师进行鉴定,而林业案件的侦查是森林公安机关,也隶属于林业局,案件容易形成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往往导致侦查人员与鉴定人之间达成某种形式的默契,而削弱相互间的制约,并极易造成侦查人员影响鉴定人和鉴定结论的局面,使得鉴定的公信力与权威性受到质疑。

最后,我国的行政机关存在着一定的行政级别,当不同级别的鉴定机构作出相互不同的鉴定结论时,审判人员对鉴定结论权威性的确认,往往不是通过审查鉴定人的资格来进行,而是盲目相信“行政级别越高鉴定结论也就越可靠”。

2.2 林业刑事案件的鉴定的受理及鉴定过程未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刑事鉴定规则》中规定的各步骤进行

在操作中主要表现为:对鉴定材料来源未查清,鉴定工作与勘验脱节,不注意鉴定对象所处的环境,检验程序、时限、及检验后材料的处理不正确,以至出现许多鉴定结论瑕疵。

鉴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缺少统一鉴定标准是鉴定结论的根本保证,是衡量鉴定结论正确与否的尺度。

2.3 鉴定结论书内容不规范、不详细

定结论书没有按《刑事技术鉴定规则》中规定“结论、检验、论证、结论” 四个部份来阐述鉴定过程与结果,这样的鉴定书常使公诉方在庭审中处于被动的不利地位。

2.4 鉴定人员的职业道德与业务素质影响着鉴定结果

由于长期隶属林业内部,受到行政权力和行政压力的影响,使得鉴定常不能依法独立进行,出现随行政需求而随意变化现象。

另一方面,过火面积大, 相关领导要追究责任,鉴定就被缩小,同样也践踏了法律的尊严。

3 解决不足的主要对策

3.1 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林业刑事案件鉴定机构,确立鉴定人员从业资格、权利、义务

①建立全国统一的林业案件鉴定人职业资格考试、考核制度。

资格考试是行业准入制度的重要举措之一,对于保障鉴定人员的素质进而保证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②实行执业证书制、名册制、注册制等系列管理措施。

司法鉴定人取得司法鉴定执业证书后,进入司法鉴定人登记名册。

根据我国地域辽阔的实际情况,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建立和实行鉴定机构登记制度和鉴定人名册制度,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掌握,并送司法机关备案。

执业证书实行年审制度,未经年审的不得继续执业。

③ 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各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制度、定期培训制度和晋升制度。

通过知识技能的更新,提升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正确性;通过公正、公平的评价机制,考核鉴定人员的技术水平,评为不同等级的鉴定人员,提高鉴定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④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登记,成立林业刑事鉴定专门机构,作为独立鉴定组织,此机构在进行鉴定时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的领导,使得鉴定人能独立的履行鉴定职能。

3.2 规范鉴定程序

①统一鉴定所依据的标准或方法。

由有司法解释权的机关对鉴定标准和方法做出统一规定,使得鉴定有章可循,有 法可依,也更有说服力。

如对失火案中直接损失如何根据市场定价,协同物价部门进行鉴定,以及如何估算剩余物的价值。

②完善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鉴定人作为专家证人有义务出庭接受专门问题的质证,对鉴定结论精确与依据作科学分析。

鉴定人出庭作证有助于法官正确理解、审查鉴定结论,审查鉴定人的资格,还可以展示司法鉴定的全过程,包括鉴定的受理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标准是否有科学依据等等,可以解决时下许多人抱怨的“鉴定程序不透明”的问题,这不仅有利于控辩双方更好地核实案件事实,而且能使被告在公开质证中信服,还增强鉴定人的责任心与法律意识,杜绝轻视法律和不讲实事求是的现象,使自己的鉴定全面、细致,尽一切努力使鉴定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也能虚心听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使之认识到鉴定在整个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与意义。

③严把好审查鉴定结论关。

由于林业鉴定专业性强,对多数人员要审查判断其可信度有一定难度。

在实践中,可以从鉴定结论的审查方式、审查内容和是否达到诉讼要求入手,严把审查鉴定结论关。

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15)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提高司法公信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指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经省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或备案,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

司法鉴定活动应当客观、公正、科学,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技术操作规范。第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六条 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

市(地)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等法律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对从事会计、道路交通事故、资产评估、产品质量、建设工程、食品、药品、知识产权等诉讼活动中经常使用的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或者备案,编入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 诉讼中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登记或者备案范围内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鉴定的事项超出名册中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和备案的业务范围,委托人可以委托登记和备案以外的其他具备鉴定能力的社会组织进行鉴定。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可以依法组建或者参加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对会员进行行业自律管理,并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十条 省、市(地)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变更、行政处罚等情况及时向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省、市(地)人民法院应当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的采信情况以及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司法建议作为对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等级评估、司法鉴定质量评估、司法鉴定人诚信评估、年度执业审核的重要依据。

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相关信息建立电子平台,对其业务范围、资质等级、鉴定意见的采信状况、受到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进行统计,并向社会公开和公示。第十一条 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组成省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并邀请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行业协会的人员和专家学者参加。省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负责以下工作:

(一)指导、协调全省司法鉴定工作;

(二)协调省内疑难、复杂、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相关司法鉴定问题;

(三)建立、完善省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专家库并制定工作规范。

省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负责日常工作。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将司法鉴定必须的工作经费以及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司法鉴定经费纳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公益诉讼中依照职权申请司法鉴定所需费用纳入法院部门预算。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第十三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司法鉴定业务登记或者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司法鉴定机构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符合规定的资金;

(二)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和必需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

(三)有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四)申请从事的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行业有特殊资质要求的,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行业资质。行业资质被取消后不得从事司法鉴定。

已取得行业资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备案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原行业资质主体一致。

成立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由具有医学或法医学专业的高等院校、科研性质单位或医疗机构申请。市(地)医疗机构申请的,应具有三级甲等级别医院资质;县(市)医疗机构申请的,应具有二级甲等以上级别医院资质。

哈尔滨有资质的司法鉴定中心求推荐?

既然说到有资质,自己百度搜索打上“哈尔滨司法鉴定中心”,所有鉴定中心就都出来了。

中国司法鉴定机构资质有哪些要求

第十四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不少于20万至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对案件立案前调查或诉讼、执行中的专门性问题,由本部门鉴定机构中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委托社会专业鉴定组织中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评断的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的范围包括:司法医学、司法精神病学、物证技术、司法会计、产品质量、建筑工程、知识产权等鉴定和资产、价格评估,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认为应当进行的其他鉴定。第四条 司法鉴定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符合国家鉴定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科学、及时地进行。第五条 司法鉴定依法独立进行,禁止行政机关、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第六条 一切与司法鉴定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司法鉴定工作。

凡是持有司法鉴定材料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向司法机关提供的义务。第七条 司法鉴定依法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追究制度。第八条 司法鉴定的决定权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行使。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和本条例规定,有申请司法鉴定的权利。第二章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之一节 司法机关鉴定机构第九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机关鉴定机构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内部设立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科、处、室。第十条 司法机关鉴定机构的职责是,对刑事、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等案件立案前调查或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和评断,提出能作为立案、定案根据的结论。第十一条 刑事公诉案件的鉴定在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起诉阶段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决定。

民事、经济、行政、刑事自诉案件的鉴定由人民法院决定。

抗诉案件的鉴定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

性质不清案件的鉴定不受以上限制。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主要从事刑事、治安行政案件的鉴定和现场勘查工作,以及其它司法机关委托的物证技术鉴定工作。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的鉴定机构主要从事刑事自侦案件的现场勘查和物证鉴定工作,以及起诉、抗诉、控告申诉案件、执行监督案件中的鉴定和文证审查工作。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的鉴定机构主要从事审判过程中的各类案件和执行案件中的鉴定工作。第十五条 司法机关鉴定机构不得越权鉴定、超范围鉴定,不得从事与其自身技术能力不相称的司法鉴定活动。第十六条 司法机关鉴定机构应当配备足额的技术人员。县一级不少于2人,其中中级以上职称者不少于1人;市一级不少于3人,其中高级职称者不少于1人,中级以上职称者不少于2人;省一级不少于7人,其中高级职称者不少于3人,中级以上职称者不少于5人。

部门规定多于以上限额的,从部门规定。第十七条 司法机关鉴定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聘请条件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十八条 司法机关鉴定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根据系统内部规定决定。第十九条 司法机关鉴定机构只为侦查、起诉、审判工作服务,不得从事面向社会的经营性活动。第二节 社会专业鉴定组织第二十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专业鉴定组织是指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行业鉴定部门或鉴定组织。第二十一条 社会专业鉴定组织的职责是根据委托,对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立案前调查或诉讼、执行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和评断,提出能作为立案、定案根据的结论。第二十二条 社会专业鉴定组织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以及部门规章、行业规范。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高级职称者不少于2人,中级职称者不少于3人的社会专业鉴定组织,方有资格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第二十四条 社会专业鉴定组织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省司法行政机关确认并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行业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社会专业鉴定组织进行资质审查,并及时报省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对国家有关部门已明确授予司法鉴定权的部门和单位,省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

遇有特殊专门技术性问题,需要已颁发许可证行业以外的特定部门或组织进行司法鉴定的,司法机关办案部门委托或指定社会专业鉴定组织进行鉴定时,应报省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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