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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园林资质转让规定,园林承包资质

黄苏微6个月前 (05-24)林业资质代办11

抚顺市林木有偿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培育森林市场,规范林木转让行为,促进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林木有偿转让,是指林木所有权按一定程序,以有偿方式,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经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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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转让不包括林地和地下资源及埋藏物。第三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有偿转让(包括作价抵债、折价入股等)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林木有偿转让的管理工作。县(含顺城区,下同)人民政府林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林木有偿转让管理工作。第五条 林木有偿转让应有利于保护、发展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本经济组织成员有优先受让权。第六条 国有和农村集体林木转让收入应实行银行专户存储,其中用于发展林业的资金不得少于30%。农村集体林木转让收入使用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由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国有林木转让收入使用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第二章 转让范围和期限第七条 下列林木可以转让:

(一)集体、个人所有及合作共有的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

(二)国有经济林、薪炭林及零星小块、不便经营管理的用材林;

(三)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转让的林木。第八条 下列林木不得转让:

(一)山林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林木;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三)国有集中连片的用材林;

(四)业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抵押的林木;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转让的林木。第九条 林木转让的经营期限应根据林种、树种、林龄、面积等因子,由转让双方按以下要求协商确定:

(一)用材林以转让林分目的一个培育周期或一个轮伐期为限,实行短轮伐期的,其工艺成熟龄或经营性采伐龄必须经市或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二)经济林、薪炭林由转让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第十条 林木转让经营期限内,其林地使用权随之转移。

受让方不能按期归还林地使用权的,应另外支付林地使用费。第三章 转让双方资格和权利义务第十一条 转让双方的资格由林木转让服务机构负责审查,并提供资格审查证明。第十二条 出让方应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一)林木所有权证书。股份合作和联合经营的还应有其他各方一致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

(二)转让国有林场和其他国有单位的林木,须持有其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三)转让农村集体所有的林木。应持有所在地批准文件。第十三条 受让方应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一)与转让林木资产相应当的资金或资信证明;

(二)法人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公民本人的居民身份证。第十四条 转让双方享有以下权利:

(一)中央和地方规定的投资农业综合开发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受让方在林木转让经营期限内拥有依法经营和开发利用森林资源的自主权,其林木所有权可以继承、转让、出租、抵押和赠与;

(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五条 转让双方承担以下义务:

(一)提供转让林木所必须的文件、证明,接受资信调查;

(二)认真履行林木转让合同;

(三)依法保护、培育和合理开发利用林木资源;

(四)依法凭证采伐林木,并按规定完成采伐迹地更新造林;

(五)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 林木转让的林价评估第十六条 除个人所有的林木外,其他权属林木的转让必须进行林价评估。第十七条 国有林木转让的林价评估管理工作由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非国有林木转让的林价评估管理工作,由市、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十八条 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林木转让服务机构,该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一)审查转让双方资格,为转让双方提供咨询、信息、联络等服务;

(二)组织转让林木的资源调查和测算;

(三)负责非国有林木转让的林价评估,为转让双方出具林价评估报告;

(四)指导双方签订转让合同;

(五)负责林木转让的其他服务工作。第十九条 林木转让服务机构应对其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转让双方或一方对林木转让的林价评估报告有异议的,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复核。

山林转让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具体林业园林资质转让规定的手续如下;

(一)提出申请

林地所有权与林木所有权统一的林业园林资质转让规定,由林地所有者提出申请林业园林资质转让规定;林地所有权与林木所有权分离的林业园林资质转让规定,由林地所有者和林木所有者分别提出申请;林木共有的,由林木共有者推荐一名代表申请,并在《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林权共有权利人权利说明”栏中说明林木共有者。林木所有者提出申请时,应附有林地所有者意见。申请时应提交原林权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

(二)审核登记

在进行林地林权登记时,要做到权属明确、四至清楚、面积准确,经毗邻单位认定后逐级审核,并填写《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审核结果要张榜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1.个人、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换发证的审核。个人所有的林木,登记申请由村民小组、村委会现场审核,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后,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村民小组所有的林地、林木,登记申请由村委会现场审核,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后,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村民委员会所有的林地、林木,登记申请时,应附有本村委会内有关村民小组没有争议的证明材料,由乡镇政府现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乡镇所有的林地、林木,登记申请时,应附有本乡镇有关村委会没有争议的证明材料,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审核,并签署审定意见;由多名个人或多个集体组织共有的林木,登记申请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现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县政府换发证。

2.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森林、林木和林地换发证的审核。由林木、林地经营单位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审核。

(1)对县属国有林场的林地、林木,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审核审定,县(市、区)人民政府换发证。

(2)对位于所在地同一县(市、区)范围内的市属国有林场的林地、林木,由当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审核,县(市、区)政府换发证;对跨市、跨县(市、区)的市属林场的林地、林木,分别由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审核,所在地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所在地市政府换发证。

(3)对在同一市内的省属国有林场、国家级、省级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林地、林木,由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审核,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市政府换发证,或可以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审定,省政府直接发证;对跨市的省级国有林场、国家级、省级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林地、林木,由市林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经市政府审核后,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省政府发证。

(4)对省属农场的林地、林木,由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审核,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市政府换发证。

除上述省、市、县国有林场和省属农场之外的其它经营单位的林地、林木,由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审核,县(市、区)政府发证。

(5)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林地、林木,由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审核,市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由市政府发证。

哪些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根据《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森林使用权的转让,是指使用权人将其享有的林木使用权或者林地使用权,一定期限内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他人。森林转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态效益优先

把生态建设作为林业发展的之一任务,以提高森林资源的生态功能,保障生态环境不被破环为前提。

二、坚持林地所有权和用途不变

防止以投资发展林业为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

三、评估在先

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规定、规程先行评估。

四、自愿、公开、公平、公正

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转让必须体现双方的意愿,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公开转让程序和结果,赋予社会各方面平等参与和监督的权利。

五、谁经营谁受益

森林、林木和林地转让,面向国内外法人和自然人,凡是有经营能力的社会主体均可以参与,经营收益归经营者所有,可以继承、转让、低压、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条件。

六、森林、林木和林地转让协调一致

林地使用权转移时,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一并流转,但不包括林内野生动物、地下矿物和埋藏物。

七、森林资源培育规划统一协调

转让的森林和林地,必须按照国家批准的森林分类区划进行经营,符合森林资源培育和利用方向。

扩展资料:

《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除本条之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森林资源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森林资源的利用是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在农业社会,人类从森林樵采柴炭作为能源,采伐木材修建宫室、庙宇、房屋;在工业社会,人类从森林取得木材用作造纸、家具、车船和建筑材料。

当代社会,人类利用森林资源不仅是取得林产品,更要发挥它的生态屏障作用,还要它提供人们休闲游憩场所。但森林资源是有限的,不合理的滥伐森林会造成生态灾难。因此,处理好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间的矛盾,建立森林保护体系,是保证森林资源持续而高效利用的前提。

首先,要根据森林资源的特点和地区经济发展的条件,制订森林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合理安排林业生产的结构与布局。其次是制定保护森林的法令,实行以法治林,严惩滥砍滥伐森林,限制采伐量和采伐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林木采伐实行限额管理和采伐证制度,并提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建立健全森林防火、防治病虫害和制止乱砍滥伐的“三防”体系。最后是建立自然保护区,保护森林动植物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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