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电子地图资质申请条件
中国电子地图资质分为三类:甲级、乙级、丙级。电子地图作为现代科学技术与经济发展的产物,具有数据采集量大、更新频率高、内容丰富等特点。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得到了迅猛发展。为了加强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工作,规范地图市场秩序,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和公安部颁布的《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申请条件和程序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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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地图编制业务的单位应具有下列条件:(一)经法定程序取得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审批机构颁发的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许可证;
(二)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地图服务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办公场所。
一、申请条件
从事地图编制业务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符合下列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的地图编辑设备。
二、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受理: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在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审查: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可以召开座谈会或听取申请人和专家的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审查意见提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或者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四)答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局对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单位予以答复,并将有关情况报国务院审批机构。
三、工作要求
(一)申请单位应严格按照《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发布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我局。
(二)申请单位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我局将对申请单位及人员进行定期检查、抽查,并在有关网站上公布有关检查结果。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主管部门要按照《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发布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抓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四、其他事项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单位,应当予以撤销,并报原批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未取得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以及在其申请中弄虚作假、骗取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由自然资源部予以撤销。自然资源部建立中国地图制作管理信息系统,负责全国地图编制服务统一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