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电子地图测绘资质要求
导航电子地图测绘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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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航电子地图测绘单位是指从事导航电子地图的生产、编制、提供和使用活动的单位。测绘资质分为专业测绘资质和综合测绘资质。专业测绘资质是指从事电子地图数据采集、制作、更新和出版业务的单位,包括数据采集单位(含卫星定位服务)、数据服务机构,以及为地图生产服务的地图生产、编制机构;综合测绘资质则是指从事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规划,以及其他与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相关内容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根据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办法〉》和《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开展导航电子地图采集、制作和出版活动的均须申请专业测绘资质。
一、申请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专业测绘资质:
二、基础要求
(一)注册资本:企业实收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其中具有测绘资质的企业不得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组织机构:成立5年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其中从事电子地图测绘活动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由具备资质的企业在当地申请。
(三)主要技术人员:1、从事导航电子地图生产或编制业务2年以上;
3、熟悉并掌握电子地图相关技术。
三、测绘资质管理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予以受理;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测绘资质证书。
2、初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测绘资质证书持有人的审查。
3、审批:省级测绘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质审批工作。
四、有关法律责任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中明确,未取得测绘资质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测绘资质证书。未按规定办理测绘资质许可变更手续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相关活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地图内容或者超范围进行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相关专业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专业测绘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