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电子地图资质办理
导航电子地图资质是指地图编制单位,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导航电子地图制作、发布业务。根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4部门发布,以下简称“1号文件”)的规定,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平台可以在各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上进行数据资源的动态更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对各类地图数据进行及时准确的发布,未经许可不得擅自采集、制作电子地图。地图服务企业应依法履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等相关要求,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电子地图,并提供完整准确的数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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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图编制单位申请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A。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质量保证体系;
B。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C。有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测绘仪器设备、工艺技术以及地图制图专业人员;
D。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无犯罪记录,没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被判处刑罚或正在服刑期间;
E。近3年内未受到过地图编制行业协会及其他相关组织的处罚。
2、从事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中国国籍的;
(2)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3)有从事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业务所必需的设备和仪器。
3、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企业法人代表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具有测绘、地学、信息、网络设计等相关专业人员;有完善的测绘仪器设备和先进的测量控制软件;具有地图制图及地形图绘制能力,提供能够反映区域范围内各类信息的电子地图数据;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和技术能力。有编制地图所需的计算机软硬件设备、网络安全保障及相关管理制度;企业无违反行业规范的行为。主要技术人员须具有高级职称,年龄不超过50周岁,并从事过所从事业务相关工作2年以上;中级以上职称者须有2年以上从事过该项业务相关工作经历,并从事过所从事领域内各类信息数据采集、处理方法的技术研究、产品设计或推广工作。
4、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
(1)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
(2)有违法记录未消除后又出现严重违法行为影响地图制作活动正常进行的;
(3)其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