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电子地图乙级测绘资质
甲级测绘资质是指从事导航电子地图生产的单位必须取得甲级乙级测绘资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七条规定:“国家对从事地理信息采集、处理与服务的单位实行许可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实施细则》(200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规定:“从事导航电子地图生产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测绘资质证书,在取得乙级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进行地图生产活动。”(2004年7月1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实施细则》(200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八条规定:“从事测绘活动需要从事甲级、乙级测绘资质审批,由国家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也可以实行综合评定。综合评定后,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不得办理乙级测绘资质。”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导航电子地图生产必须取得甲级测绘资质证书。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根据国家测绘法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导航电子地图生产单位并颁发甲级测量资质证书后方可进行导航电子地图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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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质种类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网站公布的甲级测绘资质种类为:导航电子地图乙级测绘资质。导航电子地图乙级测绘资质是指从事导航电子地图生产,从事数据处理、生产服务的单位。导航电子地图乙级测绘资质由国家测绘局负责审批。取得甲级测绘资质后,可以从事数据处理、生产服务等相关业务,但不得经营其他业务。甲级测绘资质不包括电子地图生产服务项目,但在地图制作、出版等相关领域内,可以使用甲级测绘资质进行设计、出版等活动。
二、资质等级
导航电子地图生产资质分为甲级测绘资质、乙级测绘资质。
(一)甲级测绘资质:测绘能力包括地图生产的全部内容,包括数据采集、处理、出版和提供服务,主要任务是在规定的范围内采集各类地理信息数据,满足有关部门对地理信息的需求。
(二)乙级测量资质:生产的地图内容不属于地图内容范围,其服务范围包括地理实体坐标、地形等要素;不涉及导航电子地图绘制技术。
(三)甲级测绘资质: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数据处理与制图技术,包括数据加工处理、地理实体识别与标注等软件系统和计算机制图软件平台。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申请人、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后加盖单位公章。
(三)主要技术人员名单(可在申请材料中提供原件,复印件必须加盖企业公章)。
四、办理流程
(一)企业提出申请:有相关专业人员和仪器设备,具有测绘甲级资质的企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五、办事指南
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以下简称“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指定的地点提出申请。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4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公布首批甲级、乙级测绘资质等地图产品目录的通知》(国测局函〔2004〕467号)规定,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对申请导航电子地图甲级、乙级测量资质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相关规定后,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予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