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电子地图测绘资质申请要求
导航电子地图测绘资质,顾名思义是从事导航电子地图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和技能。根据《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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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代表人;
(二)单位的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居住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宾馆、酒店等场所;
(三)单位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地点注册;
(四)持有地图编制甲级资质证书;
(五)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测绘行为,最近一次测绘成果质量合格。
一、地图编制甲级资质申请条件
地图编制甲级资质证书,是指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测绘单位在取得相应的测绘技术资格后,通过承担各类地理信息数据采集、整理、制作或成果输出业务而取得的测绘资质证书。地图编制甲级资质不分级别也不分类型。申请办理地图编制甲级资质需满足下列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2.拥有相应专业技术人员;3.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测绘行为;4.最近一次测绘成果质量合格;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工作时间。
二、地图甲级资质申报材料要求
地图甲级资质证书申请表,申报单位填写《测绘甲级资质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表中“测绘机构的名称”栏目中的名称应当与实际名称一致。地图编制甲级测绘资质申请表应当附地图成果图件,以幅面、尺寸为单位,不超过3幅。地图编制甲级测绘资质申请表中的人员名单应当与实际聘用人员名单一致。
三、地图甲级资质测绘单位申请地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立项管理与实施办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下简称“发改委”)负责全国地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
第三条测绘单位申请地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立项,应当向其所属测绘单位提出。
第四节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审查测绘市场监管、行政许可和技术标准等行政法规制定工作,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节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对已列入《地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地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绩效评估结果的,不予批准其立项申请;已受理立项申请且有能力完成的,应按本办法确定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六节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强对地图甲级资质测绘单位地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审核结果和绩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纳入国家信用体系。
四、地图甲级测绘机构资质认定
甲级测绘机构是指从事地图编制、印刷、地图制作、制图出版、地图信息服务及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单位。甲级测绘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国家测绘局颁发的“甲级测绘资质证书”;(二)持有经国家测绘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地图编制甲级资质证书》和《地理信息系统集成甲级资质证书》;(三)从事地图编制或出版工作6年以上,无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一次地理信息质量合格;(四)从事地图业务活动满6年。未取得上述条件而申请甲级测绘机构资质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国家测绘局关于取消部分地形图测绘甲级资格许可的通知》(国测发[2005]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