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级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质要求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质是指地图编制单位从事地图生产业务必须具备的一个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从事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业务,需要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2006年起,国家开始颁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文件,允许具备导航电子地图设计、制作、发布和更新资质的企业开展相关业务。其中,“甲级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格”是由工信部提出申请。需要注意的是:目前“甲级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格”的申请是由中国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提出申请并受理后,向企业发放的证书。企业取得乙级、丙级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质后可从事电子地图编制生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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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要求
(一)注册资本:企业净资产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组织机构:企业应设有专门的地图设计与制作部门,具备符合要求的人员、技术和设备。
(三)业务范围:包括电子地图设计、绘制、编辑、发布及出版等业务内容,具体包括交通导航图制作、旅游导航图制作及其它专题地图制作。
(四)技术人员数量:注册的地图编制技术人员应在20人以上;拥有的电子制图软件和数据库;从事地理信息服务的计算机软件和系统集成;提供地图数据处理服务以及相关应用软件的开发等。
(五)技术力量:企业应有与开展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配备必要的绘图工具。
(六)主要生产设备:设计、制作或出版电子制图设备,包括平面制图设备、平视成像装置和自动三维打印机等,并有符合要求的相关电子地图数据处理能力。
二、资格条件
申请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格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企业经营范围应包括地图设计、制作、发布和更新。申请乙级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格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且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申请丙级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格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但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不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或未依法设立分支机构。企业应具有较高职业道德素质和一定测绘业务能力。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申请丙级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格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企业应能满足国家规定的要求。
三、工作要求
申请乙级、丙级资质的单位,要按照《地图编制单位许可和管理办法》(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令第4号)规定,严格履行法定义务,不得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地图生产业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地图编制相关规定的要求,切实承担责任主体的义务;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依法从事相关业务。申请甲级、丙级资质的企业应按照《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格申请与审查办法》(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令第4号)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如有虚假资料,将依法予以处理。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质申请和变更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企业整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