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资质要求
电子地图制作企业从事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的企业,应当具备导航电子地图的编制、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和经营导航电子地图服务等资质。国家对导航地图制作企业有相应的要求,如地图数据必须由国内权威测绘地理信息机构提供的导航电子地图应符合《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互联网+1:2000数字中国建设实施方案>及<数字中国建设纲要(2016-2030)>有关工作安排等》的要求;从事电子地图制作的企业必须具有良好且稳定的业务能力,提供的数据应与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相一致;提供导航电子图服务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等。从事互联网+1:2000数字中国建设或测绘地理信息服务业,应当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技术、管理和人才队伍。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获得国家级地图数据服务企业资质(包括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认可的其他单位)的互联网+1:2000数字中国建设项目,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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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条件
企业成立时间在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包含导航电子地图的编制和制作。提供的导航电子地图数据具有代表性。
二、经营条件
1、组织结构:设立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企业注册资金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在国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设立时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国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投资机构或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在企业注册资金最低限额中可以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2、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中取得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颁发的地图编制资质且具备高级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博士后研究人员证书(已申请注册电子地图制作软件著作权)的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
3、经费来源:所提供图件及所需经费。
4、设备:从事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活动时需购置符合规定条件以及要求的图件和相关设备。
三、人员要求
企业负责人、经营负责人和质量工程师等主要人员应为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工作10年以上,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应持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须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以上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经历。企业主要技术人员的年龄、学历和工龄应与其所取得的执业资格证书上载明的执业资格种类和年限相适应。
四、企业资产要求
1.注册资本:具有与申请资质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管理能力。
2.净资产:在50万元以上。
3.无形资产: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科技成果;无专利申请、无商标权等,或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无形资产(商标)申请但已转让给他人或其他单位)。
4.人员:有符合标准要求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高级职称不少于3人;专职测绘员不少于5人;在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没有被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过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