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电子地图资质申请
导航电子地图资质申请,指的是申请单位需要向国家测绘局(原中国测绘地理信息局)申请办理电子地图测绘资质。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地图编制的审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图编制、更新和管理工作。企业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主要有: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人代表授权书(副本),地图成果审核证明(扫描件),省级及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导航电子地图更新审查意见(纸质件或电子版,或电子文件)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编制人员、地图审核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学历证明及工作经历说明。企业在提交材料时要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填写,包括地址、电话、联系人等信息。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一、办理时间
申请单位应于每年9月15日前向国家测绘局申请,并在当年10月15日前完成网上申请,12月15日前完成现场审核。每年的10月18日至次年2月20日为年度地图成果审核时间。申请人应当自受理测绘资质申请表之日起60日内,通过国家测绘局政务服务网向国家地图地理信息局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地图成果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电子地图成果应当与申请表中的内容一致,且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至国家测绘局测绘资质管理处。如逾期未按要求报送电子地图成果的,其企业资格将被取消。
二、提交材料
1.地图成果审核证明:省级及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图成果审查意见(纸质件或电子版,或电子文件),以及地图成果质量评价意见(扫描件),应加盖本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原件一式三份。
2.项目技术负责人、编制人员、地图审核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学历证明及工作经历说明:省级及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导航电子图件更新审查意见(纸质件或电子版,或电子文件)”,原件一式三份。
三、受理部门
国家测绘局受理申请单位的资质材料后,会向申请人出具受理意见,申请人对受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受理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异议申请材料。在收到异议申请材料后,会向申请人进行书面回复。如果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测绘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四、审核部门
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必须在省级及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如果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局直接受理申请的,还需在其所在地进行审核。如果是由省级测绘局审批,需要提交审批部门的《地图成果审核证明》。
五、结果发布
国家测绘局依据有关规定,对通过资质评审的企业,在其网站上公布。国家测绘局通过地图服务机构名录库、导航电子地图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等方式公开资质评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