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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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决定》和国家测绘局《电子地图编制和应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我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网建设标准》,经审核,决定将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行使。现将审批权限下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下放审批权限的问题。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网建设标准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将辖区内的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全部下放至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二、关于申请资质审批程序问题。自2003年9月30日起,国家测绘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颁布实施有关规定和国家测绘局相关批复,委托北京市测绘地理信息院(以下简称“北京院”)作为法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网建设标准》(GB/T 7093-2003)的具体行政许可程序和有关审批工作。北京市院按照国家测绘局的要求,严格按《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网建设标准》进行了工作程序、审批工作、实施及结果管理等方面的整改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