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电子地图测绘资质
导航电子地图测绘资质,又称导航电子地图测绘资质,是指依法取得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或核发的,以国家基础地图和电子地图为主要内容的测绘行政许可。在我国,国家对导航电子地图的使用、管理实行严格的法律制度。除从事测绘活动外,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该类型的测绘活动;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转让或出借。《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测绘活动违反本法规定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任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行地图设计、制作、出版或者复制、发布地图以及制作电子地图等活动,都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与监督防止土地资源严重浪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4〕24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实行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工作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未依法取得测绘资质从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测绘活动行为记入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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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第(三)项禁止未依法取得测绘资质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款规定:“没有《卫星导航定位系统地图编制与发布规范》等国家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或核发的卫星导航定位系统地图制图许可标志(图)、卫星导航定位设备制造许可标志(图)、卫星导航定位终端(图)三种证件或者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