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电子地图资质申请要求
互联网地图资质是指向社会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审图号,它的使用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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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各类电子出版物提供地理信息服务;
3.在地图网站上登载地图、提供地理信息服务等。互联网地图资质的取得与使用,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测绘法》第四十条规定:“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和改进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需要统一规范地图的编制、使用和管理等工作,增强国家对地理信息资源的统筹协调能力,提高对全球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障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为加强和改进互联网地图服务管理工作,提高互联网地图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地理信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互联网信息服务测绘管理办法》(国家测绘局令第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单位。即:(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单位;(二)接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委托,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单位;(三)其他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可以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地图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公开的电子地图。电子地图是指使用卫星等方式获取地理位置信息,经处理后供人们浏览、查询和使用的地图。
本办法所称公开,是指全国范围内公开,包括文字、数据、语音、影像等公开方式。
本办法所称公开,是指提供可供公众免费访问的公开方式。开放领域包括:
二、申请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
3.具有健全的地图产品开发、生产、供应等经营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4.具有满足互联网地图服务需要的技术人员、经费、场地等资源;
5.具备保障互联网地图服务工作顺利开展的信息安全技术能力;
6.具备实时动态监管服务能力,保证地图数据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7.有相应的互联网地图服务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应当按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许可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测绘局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审批程序
1.申请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单位应当符合《互联网地图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测绘局令第5号)中有关“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的要求。
(2)有符合互联网地图服务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满足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要求的服务器及相关设备;
(4)有健全的地图内容审核、发布制度和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2.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单位的书面申请;
(2)有关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测绘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