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电子地图制作 乙级资质要求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质是指从事地图、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业务的企业需要取得的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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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测绘法实施条例》《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有关规定,国家对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是企业进入地理信息产业市场的重要条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质也是如此。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从事地图编制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1.地图编制业务所需的设备和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技术标准和条件,配备相应的计算机、打印机、绘图仪、全站仪、电子测距仪等测绘仪器和制图软件;
2.有专门从事地图编制业务的机构和人员,主要负责人具有五年以上从事地图编制业务工作经历,且为地图编制业务主管部门正式颁发的注册工程师;
3.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专业的财务管理人员;
4.申请乙级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质的企业应在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前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不良信用被降低等级情形;
5.申请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质的企业在申请前三年内,未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二)有与编制地图、提供地图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1.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地图编制工作经历,掌握地理信息系统、遥感测图等专业知识,具有工程技术高级职称或者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高级职称,从事地图编制工作不少于2年;
2.质量检验人员:熟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熟悉地图编制流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地理信息系统、遥感测图等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
3.图板测绘人员:具有计算机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经过地理信息系统、遥感测图等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的地图编制工艺、质量控制和质量检验制度
1.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出具《测绘地理信息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2.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3.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由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批准机关提出审批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5.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地图编制许可证。
6.企业在领取地图编制许可证后,应当到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