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质申请表模板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单位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才可以进行经营,现在导航电子地图制作单位需要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测绘资质证书》。导航电子地图制作单位申请《测绘资质证书》,应当向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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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航电子地图制作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履行审批职责:
(一)基本情况(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
(二)主要股东(自然人或企业法人)情况;
(三)主要管理人员名单;
(四)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五)设备情况;
(六)办公场所情况;
(七)质量控制制度及设备保证情况。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电子地图数据和纸质地图数据报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导航电子地图制作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导航电子地图制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涉密数据存储于符合保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防止数据泄露或丢失。导航电子地图制作单位不得擅自复制、出售、转让、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导航电子地图制作单位应当建立并保存完整的电子地图数据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一、申请条件
申请从事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业务的单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管理制度。
具备以上条件的,由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批准的,由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向申请人颁发《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资格证书》;对于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行政决定的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审批流程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
(一)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测绘资质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审批时间不计算在法定行政许可期限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在受理行政许可后,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三、资料提交
2.主要股东(自然人或企业法人)情况(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4.专业技术人员情况(姓名、专业、职称;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复印件)。
5.设备情况(名称、型号)。
6.办公场所情况(名称、面积、租赁合同,产权证明等材料复印件)。
8.法人证书复印件,非法人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9.单位保密制度及设备保证情况(加盖公章的保密制度及设备保证的合同及证明文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