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电子地图资质多久复审一次
导航电子地图资质是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地图编制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依法审核批准并发放的地图编制或者测绘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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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当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1、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2、初审合格的,将申请材料提交有权批准机关。
3、有权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批准并出具相应的证书。
4、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或者不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的,不予批准。
5、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6、依法应当提交全部必要材料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1、地图编制单位或者个人
导航电子地图的编制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备必要的测绘仪器和技术设备;
(三)具备与所编制导航电子地图相适应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人
(1)从事地图编制或者测绘的,应当按照《测绘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地图编制或者测绘活动。
(3)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密管理体系、人事和劳动工资管理制度、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技术和质量检测设备。
(4)有符合要求的专业人员。
(5)有与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仪器和设备。
3、测绘资质证书
地图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两级,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在领取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所在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测绘资质换证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所在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测绘资质证书。
取得导航电子地图编制资质的单位,可以从事导航电子地图编制活动。导航电子地图是指以导航功能为主要目的,利用卫星定位、遥感等获取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处理、融合等技术手段形成的符合要求的电子地图。
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单位应当依照《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并接受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4、申请材料
(1)申请人填写《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单位资质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3)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具有完成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工作所需的设备、工作场所及测绘成果保管设施;
(5)符合导航电子地图编制质量要求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6)申请单位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并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