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质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质,是指从事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地图数据处理、地理信息系统平台建设与维护等活动所需的地图编制资质证书,是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法对地图生产企业进行资质审核的依据。自2013年起,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正式实施了《导航电子地图编制与审核证管理规定》,对导航电子地图编制企业提出了新的资质要求,即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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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质按照《基础测绘条例》和《基础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实施管理,并按照《基础测绘成果质量检查评定办法(试行)》规定的质量评定标准进行检查和评定。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质申请流程如下:
一、申请
申请导航电子地图编制资质,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给导航电子地图编制资质证书。
二、受理
(一)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导航电子地图编制与审核证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应当由有关单位出具相应的书面证明材料。
三、审核
申请单位应当在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送至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受理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单位。
经初审合格的,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专家审查合格的,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批。不合格的,应当重新组织审查。
审核不通过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