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测绘资质申请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质是指从事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的测绘资质,根据《测绘法》及《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管理规定》,取得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质,方可从事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活动。根据《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规定,导航电子地图制作属于测绘资质中的甲级资质类别,甲级测绘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活动。目前,我国测绘行业已经发展成为一个门类齐全的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活动。企业要想取得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业务必须取得甲级测绘资质证书。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一、申请条件
1.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与申请从事的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固定工作场所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4.近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5.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
6.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7.具备从事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业务需要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具有两台以上用于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业务需要的计算机、扫描仪、数码相机等测绘地理信息装备。
二、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根据《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要求,向市(地)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表格。
2.市(地)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报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3.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作出审批决定。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批准,并颁发等级证书;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送达审批结果。
三、审批时限
测绘资质审批实行限时办结制,一般情况下,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一)受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