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电子地图资质要求标准
互联网电子地图的许可证是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颁发的一种地图编制许可证书,是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发放。电子地图的许可证是根据国家测绘局《互联网电子地图编制与发布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为互联网电子地图提供制作、出版、更新、展示等服务,并符合《办法》有关规定的从事互联网电子地图编制、更新等活动的单位,其资格条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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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办法》和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技术人员,其中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60%;
(三)具备与地图编制、出版相适应的设备和工作场所;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保密措施;
(五)互联网电子地图编制、出版等服务对象的范围符合国务院有关规定。
有以上资质,才可以从事互联网电子地图的编制、出版及发布等业务。
1、具有法人资格
具有法人资格是指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经国家授权机构批准,方可获得从事测绘活动的资质。对于个人而言,具有法人资格意味着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具备从事测绘活动的前提条件。
拥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经有权部门批准,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从事测绘活动的资质证书;个人可以依照法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从事测绘活动的资质证书。
2、有符合《办法》和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技术人员
互联网电子地图的技术人员是指在从事互联网电子地图编制、出版、更新等活动中,对编制、更新、展示等工作有实际贡献的各类专业人员。其中,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60%,且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3、具备与地图编制、出版相适应的设备和工作场所
地图的编制需要用到计算机、绘图仪等设备,同时还需要专门的工作场所,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才可以编制出高质量的地图。
工作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1)计算机、绘图仪等设备应放置在专门的房间内,并配备相应的操作软件和工作人员;
(2)电子地图软件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地理信息系统(GIS)软件编制地图,并按要求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3)地图数据采集、编辑等工作应在专用的计算机上进行,地图数据处理及更新等工作应在专门的场所或计算机上进行,不得与其他工作混放;
(4)电子地图数据库建设应使用测绘地理信息部门提供的数据库及相关技术标准;
(5)地图数据处理和更新工作应在专用机房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