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安徽省导航电子地图资质复审
《地图管理条例》规定,经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地图制作、测绘活动的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可以从事测绘地理信息业务。其中,导航电子地图生产企业要具备地图编制资质、导航电子地图服务资质和导航电子地图数据库管理三项能力。其中导航电子地图生产企业要具备《国家测绘局关于规范公开出版地图编制和更新等活动的通知》(国测发【2019】19号)中规定的3项能力;并应当在省地图院网站公示一年时间。安徽地区企业需要进行复审,具体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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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企业,由省地图院颁发生产许可证并发布公告;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企业,由省地图院向申请人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2个月整改;逾期未整改或逾期仍未符合条件的,将由安徽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申报单位
安徽地区(除合肥、芜湖外)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申报,但以安徽省地图院为申请单位。安徽省地图院承担导航电子地图生产资质审核、复审及相关业务,并承担安徽省导航电子地图数据库管理、地图数据质量控制任务。省地图院将对申报企业的生产规模、技术力量、经营业绩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拟申报企业名单(见附件)。省地图院将按照《安徽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测绘地理信息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测新字〔2020〕9号)的规定,通过评审后,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二、材料要求
1.材料要求:复审资料按 GB/T 28181-2017 《地图管理条例》和B/T 1288-2017 《地图编制活动中技术规范要求》的要求编制;
2.企业情况:提供企业简介(附复印件),包含法人代表、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产品情况:提供地图生产、加工过程所用的设备和原材料清单(附复印件),包含图纸、数据及各种加工制作方法(附扫描件)、工具;
4.能力情况:提供企业核心业务相关能力证明材料(附有加盖公章的《业务授权书》)。
三、审查程序
安徽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生产许可证”审查程序进行初审,合格后,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将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生产许可证条件的方可颁发证书并发布公告。
四、发证和公告
审查合格的企业,省地图院颁发《导航电子地图生产许可证》,并通过安徽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网站发布《地图生产企业名录》。对不予发证的企业,在该名录中予以说明。安徽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将生产许可证和《地图生产企业名录》在全省范围内予以公告,并对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颁发地图生产许可证。
五、其他要求
(一)地图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应当向省地图院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后,方可办理地图生产许可延续。
(二)地图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如果发现在申请阶段提交的资料存在虚假或重大遗漏行为的企业,将按照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信息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国测发【2019】19号)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于违反承诺、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或伪造有关证明材料等情形之一的,省地图院将取消其资质复审申请资格。
(四)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由省地图院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1.违反《地图管理条例》《地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
2.不履行承诺、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材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