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资质征求意见稿,工程设计资质改革征求意见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拆迁标准
据了解,国务院法制办召开专家研讨会,听取了包括北大五名教授在内的民法、行政法方面的专家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改工作的意见,首次征求意见后,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逐条进行了整理、分析,选取40多个典型城市就建设用地来源、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等情况进行了专项调查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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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国务院法制办召开专家研讨会,听取了包括北大五名教授在内的民法、行政法方面的专家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改工作的意见,首次征求意见后,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逐条进行了整理、分析,选取40多个典型城市就建设用地来源、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等情况进行了专项调查统计。
经过多次论证,听取专家、有关机关意见之后,形成了此次的二次征求意见稿。针对群众关心的房屋征收的补偿问题,二次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征收范围的确定即公共利益的界定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建设项目都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并明确因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以及教科文卫体、资源环保、防灾减灾、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以及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需要可以实行房屋征收。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征收程序是规范政府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对此,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并将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征求意见。
此外,二次征求意见稿还对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强制搬迁等问题予以了明确规定。
问:哪个城市出台过“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及移交相关部门的规定”?
您好 不知道我回答城乡规划资质征求意见稿的是不是您需要的
学校、医疗卫生站等居住区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25日,记者从南宁市城建部门获悉,《南宁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针对居住区开发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的设施不明确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征求发改、国土、规划、建设、教育、卫生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居住区项目开发条件意见书,明确该居住区开发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内容,同时将该配套建设内容作为居住区开发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依据之一。
详解
1配套设施要与住宅同步
《征求意见稿》城乡规划资质征求意见稿:居住区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居住区配套的教育设施应在整个项目开工量达到50%以前动工建设,并在项目竣工量达到80%以前竣工验收;其城乡规划资质征求意见稿他配套设施建设应在项目建设总量完成80%前优先完成。
解释:针对部分开发商将应当建设的配套设施放到居住区开发项目建设后期进行建设,造成居民入住后长时间内无法使用配套设施的问题。征求意见稿对配套设施的建设时序做出明确规定,对教育等重要配套设施的开、竣工计划安排作了具体量化要求。
居住区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且分期建设的项目,若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服务用房未配置在当期的,应当按当期开发的建筑面积提供相应比例的临时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服务用房,但物业管理用房应在项目建设总量完成80%前完成。
2交付承诺书加进房屋买卖合同附件
《征求意见稿》: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项目施工许可之前,根据居住区项目开发条件意见书,向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交配套设施建设承诺书。建立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动态监管制度。
解释:开发商承诺书将包含在买卖合同附件中。《征求建议稿》规定承诺书应当明确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开工及竣工期限、分期交付使用的期数及期限等内容。承诺书应当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所承诺的内容应当作为房屋买卖合同附件内容之一。
征求意见稿在配套设施建设的各个环节分别做出要求。对分期建设项目首期未同步开工建设相关配套设施的,暂停办理项目余期施工许可;对在项目预售阶段不按期开工建设配套设施的,暂停办理项目剩余部分的商品房预售许可;对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不按期完成配套设施建设并通过验收的,不予办理项目交付使用备案手续。
3项目交付3月后移交配套设施
《征求意见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交付使用备案后3个月内,将有关配套设施移交给使用、管理部门,并依法承担移交后的保修责任。
解释:南宁市现有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没有对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成后产权归属及移交接管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因而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如配套设施建成后相关专业管理部门不愿接收等。为明确配套设施产权归属,分清责任,征求意见稿对业主共有或政府所有的配套设施的移交、接管、使用等都作了相应规定。
居住区内配套的物业管理用房、居住区文化活动室、公厕及业主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等公共建筑,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由开发建设单位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居住区内配套的教育、医疗卫生、社区服务及行政管理用房等公共建筑,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由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管理、使用,并申请办理房屋登记。
在配套设施使用方面,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政府所有的配套设施转让、出租、抵押或挪作他用。居住区配套设施应当按照其规划设计用途进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4开发商未履行承诺将受处罚
《征求意见稿》:开发建设单位未按开发条件意见书、配套设施建设承诺书的规定内容履行配套设施建设义务的,由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居住区项目工程合同总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如配套设施用地已被占用,无法实施建设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支付异地建设所需费用,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区域规划组织建设,并由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
解释:为有效遏制开发商不建或不按时、按质、按量建设配套设施行为,征求意见稿对此类行为设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同时,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行业管理方面的责任,如将建设单位违反条例的行为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对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并禁止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等。
名词解释
《征求意见稿》中所指的居住区配套设施包括配套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建筑。配套基础设施是指居住区内的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电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及设施、照明系统、安防技防监控系统、消防设施等。配套公共建筑是指居住区内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行政管理、物业管理、商业服务用房及配套基础设施用房等建筑。(记者韩沛)
实施方案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1】
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城乡规划的要求
办理主体 市规划委大兴分局
受理条件 1、 申报单位填写完整的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2、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含正本、附件和附图)或者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含附件和附图)复印件1份;
3、 建设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发改委、建委)有效期内的项目可研批复或项目核准或备案复印件1份(中央和部队在京项目为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4、 建设单位需提供关于项目的申请函文件(须包含文号、签发人、单位印章等基本公文要素)原件;
5、 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法应当进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为中标设计单位)按照要求绘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图1套(按A4规格折叠并预留装订线装盒;图纸包括: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各主要部位平面图;设计说明中应有抗震8度和无障碍设施设计说明;
总平面图应标明比例尺、指北针、各项经济 指标(如绿地率、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等)、拟建建筑外轮廓尺寸、层数及现状建筑的间距尺寸等,住宅还要标注《套型结构比例明细表》;图签中须有三人以上签名;图纸须加盖有效期内的年度图纸报审专用章、注册建筑师章,住宅项目还需加盖建筑节能设计专用章;另附相同总平面图2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其中:审查、决定时限为受理之日内20个工作日。制证和送达为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30个工作日(其中:审查、决定时限为受理之日内20个工作日。制证和送达为1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 市规划委大兴分局建设工程管理科
办理地点 大兴区兴政街23号
联系电话 010-6**24
建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2】
“郑州社会学兴趣小组”——是一个由郑州网友自发创办的学习/学术交流小圈子,旨在联络本地的.社会学业余爱好者,进行共同学习、话题讨论、学术交流和社会调研等活动。小组运作初步设想如下:
【学习班】每个加入“郑州社会学兴趣小组”的成员必须参加“学习班”,并顺利完成为期3个月的学习(之后方可参加调研),以掌握好有关社会调研的基本知识和理论。
学习班成员平时主要通过小组提供的学习资料和自学指导各自进行自己的学习,并按要求阶段性地向小组提交学习报告(或在线下活动时交流学习心得);学习班3个月一期,长期、持续、免费举办。
【项目队】学习班毕业合格者可以申请发起或参加一个社会调研项目,并在小组的指导和协助下,由项目队队长带领,选择好调研项目课题、制订实施方案、搜集整理资料、撰写总结报告。
【座谈会】各成员可以在学习和调研之余,参加小组每两周组织一次的座谈会,座谈会主要内容包括专家讲座、话题讨论和理论学习等,也可安排学员交流学习调研心得、探讨理论问题。
声明:成立本小组纯粹为交流和公益,所本小组所有学习和调研都会根据学员的具体情条件和意愿,尽量合理安排,不占据过多的时间、精力,不影响大家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当然也不会收取任何费用;如果搞调查,也都在郑州市区及附近。
近期工作:一,春节前后找好两个积极分子,分别负责小组的学习和联络;二,春节前后制订教学方案,准备学习资料;三,2月底招募之一期学习班学员;四,3月初确定首期学员,碰面并开班。
桥圩镇的城镇规划发展
贵港日报讯 (记者苏少珍)广西自治区政府公布了全区13个“工贸型名镇”建设名单,贵港市港南区桥圩镇榜上有名,成为全市唯一入围的乡镇。
据了解,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通过政府扶持资金建设的形式,用3到5年的时间,把列入全区“工贸型名镇”的13个重点镇打造成全区工业强镇、商业旺镇、流通富镇、环境美镇的示范镇。日前,桥圩镇已获自治区政府下拨“工贸型名镇”之一批街道拓宽和道路绿化、改造经费1400万元,还获得中央、自治区建设粮食储备中心专项经费1200万元。桥圩镇“工贸型名镇”的规划已报自治区批准,正在紧锣密鼓地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整个项目于9月底正式开工建设。
根据桥圩工贸型名镇规划,桥圩镇“工贸型名镇”的建设重点是,投资10亿元,规划建设一个占地3000亩的桥圩工业集中区,主要承接羽绒、中药材等桥圩原先的支柱产业,新增制鞋、电子这两个承接东部产业转移的项目。同时,按县域镇的标准,改造和建设桥圩小城镇,全面整治镇容、镇貌,对现有街道进行拓宽改造和硬化、绿化、美化、亮化,美化324国道两旁房屋立面;新建一条6公里长的环镇一级公路,形成三横八纵的街道路网;搞小区开发,建设高端商住区,满足工业集中区工人和管理人员的住、购、娱乐需求;建设一个占地400亩、可容纳30家粮食加工企业的中央、自治区级粮食储备中心。
特色名镇建设需要特色产业支撑。该镇大刀阔斧进行特色名镇建设,推动了辖区经济社会发展。优势特色产业迅速崛起。该镇因地制宜规划3000亩土地作为工业集中区,之一期已入驻羽绒、木业等优势特色企业120多家。全区共有大米加工厂20多家,年销售量达4万吨,产值达2.24亿元。恒源木业发展成为规模企业,年产值达8000多万元。2013年全镇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25.4亿元,固定资产投资17.8亿元,财政收入达1.07亿元,分别比开展特色名镇建设前的2010年增长34.4%、42.2%和270.9%。特色农业发展壮大。该镇中药材、马铃薯等特色农业加快发展,泽泻、荷兰豆、大头菜等示范种植基地渐成规模。2013年,全镇农业总产值达6.1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8899元,比2010年增长50.5%;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达2.3万元,超出全市平均水平。民生工程惠及民生。2013年,该镇共发放低保金、五保供养金抚恤金、倒房重建补助和医疗救助金874.91万元,发放救灾物资2560件、大米19.5吨,受益对象3021户共5922人;全镇新农合参合人数9.8万人,参保率达99.8%;投资1350多万元夯实办学基础设施;投资110万元建成村级公共服务中心4个。长效管理形成机制。该镇2013年累计投入“清洁乡村”活动资金113万多元,新建垃圾池304个,购置垃圾桶180个、便民垃圾收集箱3000个、垃圾运输电动车22辆,清理垃圾5000多吨,真正实行了“村收集、镇清运、区处理”的长效管理机制,全镇村容村貌焕然一新。“下一步,桥圩镇将重点建设占地约3000亩的布局合理的羽绒产业园二期工程、占地150亩的宜居宜企的教育商住小区和街心花园、设施齐全的铜鼓湾温泉度假区、占地约450亩的综合性强的农副产品贸易中心、桥圩至湛江约6公里交通便捷的环镇路,致力打造一个名符其实的广西特色名镇、贵港市副中心。”港南区委副调研员、桥圩镇党委书记陆延山给笔者描绘了该镇特色名镇建设的宏伟蓝图。
贵港桥圩镇铜鼓湾温泉总体规划公示 2013-08-12 来源:贵港市住建委 《贵港市铜鼓湾温泉总体规划》草案已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将规划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13年8月9日~9月8日
贵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贵港市铜鼓湾温泉总体规划》
(征求意见稿)简介
一、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根据矿产探矿权范围,面积29.6平方公里。
二、功能定位
以主题温泉度假为核心,集游憩休闲观光,生态文化养生,商务会议度假,高端生活居住于一体的综合体验区。
三、规划结构
根据贵港铜鼓湾温泉度假区的地形条件特征,可以将其概括为 “三心、四区”空间布局结构
三心——桥圩镇核心,湛江镇核心和温泉度假核心;
四区——温泉度假核心区,田园风光区,农业发展区和园林观光区;
四、用地布局
此次总体规划用地面积约29.6平方公里。
主题温泉区,位于度假区用地南部的区域,占地面积2.75平方公里。本区作为度假区主体酒店住宿区域和交通集散中心,主要为游客提供接待、餐饮、购物、住宿、会议等服务,规划建设游客服务中心、度假酒店、主题温泉度假区、别墅区、停车场、购物及餐饮中心,形成度假区的中心服务区域。
生态发展区,位于马英江以北,沿马英江带状区域内。规划设置高尔夫球场及练习场、会所、酒店及配套别墅区。
休闲娱乐区,位于生态发展区北,与现代农业示范区中间的地带。本区用地条件良好,以度假温泉为依托,高起点、高标准开发休闲娱乐项目,主要规划运动休闲场地、篮球、网球场和羽毛球场地,以及自驾游、休闲运动拓展等项目。体育休闲俱乐部成为该区的主要建筑,内设置更衣淋浴室、室内乒乓球、桌球、健身、棋牌等,满足游客的运动休闲需求。
现代农业示范区,位于核心区北部。利用原有农田,开发蔬菜、林果采摘,现代农业展示等项目。
配套区,位于马英江北,生态发展区以西。为满足高端市场、商务接待规划的高档VIP别墅区,以高端客户为目标,针对VIP顾客量身定做而设计的个性化服务产品,体现对VIP顾客的尊重和价值的体现。
田园风光区、农田发展区及林地观光区,规划范围内除核心区以外的区域,在此区域内严禁除本项目以外的其他温泉度假项目开发。该区域的主要作用是利用现状自然资源形成开发隔离带,防止镇区及开发项目的过度开发。
六、景观系统规划
广西铜鼓湾温泉度假区形成“一轴、三片、多点”的景观结构。
1)一轴:指度假区滨水景观轴;
2)三片:包括温泉主题度假片区、生态发展及现代农业示范片区以及田园风光片区;
3)多点:包括主题温泉区、生态发展区、现代农业示范区、休闲娱乐区、田园风管区等多个重要景点。
七、绿地系统规划
1、温泉区域绿化景观规划以以原有植被为基础,结合各功能景区的特点,形成具有局部特色和整体风格的绿化模式。
2、保留整理原有自然的植被景观,改造地形,创造休闲的生态绿化景观。
3、使绿化景观系统点、线、面三者相结合,环境空间上乔木、灌木、草本三类相配置。
在总体上遵循“师法自然,高于自然”的绿化景观系统设计手法,在区域内营造一片清新休闲气息的绿化景观。
在增加不同植物群落和林下地被植物的同时,并注重生态群落空间布局,通过上木(乔木)、中木(灌木)、下木(地被、草坪)配置的合理性、科学性和艺术性,使空间环境达到休闲、清新、艺术的视觉感受。
通过常绿-落叶、花树-果树乔木;常绿-落叶、赏叶-造型、观果-赏花灌木;木本—草本花卉季相的合理科学配置,再现生机、丰富良好的生态景观画。
八、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公共服务设施遵循等级分布、方便使用和公平共享的原则,根据规划的整体要求、功能定位以及地段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合理布置。规划区公共服务设施根据服务范围、服务对象的不同,分成配套区、主题温泉区、生态发展区、休闲娱乐区、现代农业示范区等不同的内容。
1 、配套区公共设施
主要配套公共厕所、垃圾回收点等公共服务设施。
2、 主题温泉区的公共设施
分布于主题温泉区的组团内,主要功能是为游客提供全面、便捷的服务。针对度假区的功能,在其服务区配置停车场、垃圾回收点、医疗站、市场、服务接待中心、医疗服务中心、加油站等公共服务设施,以满足接待和服务等方面的要求,塑造主要的开放空间景观。
3 、生态发展区的公共设施
生态发展区主要配备垃圾回收点、公共厕所、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
4、休闲娱乐区的公共设施
休闲娱乐区主要配备垃圾回收点、公共厕所等公共服务设施,以满足休闲娱乐、放松身心的要求,为游客服务。
5、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公共设施
现代农业示范区主要配备公共厕所、垃圾回收点等公共服务设施。
九.综合防灾规划
1.防洪规划
根据国家《防洪标准(GB50201-94)》的有关规定及广西区防洪标准,结合铜鼓湾温泉发展规划确定,考虑到园区规模及重要性,区内水系防洪标准采用20年一遇的标准设防。
2.消防规划
1) 消防给水
消防给水以自来水为主,天然水源为辅,采用多水源供水方式。消防给水管网建设结合规划区各给水管网规划进行,布置成环状。
2)消防车通道
规划区内道路最小宽度不低于2.5m。满足消防车辆的转弯半径,消防通道采用尽端式道路方式设置回车场。
3)消防通讯
消防通讯应采用有线、无线和计算机通讯相结合的报警、接警和指挥调度系统,采用“集中接警与责任中队监听相结合”的方式,按每万门电话应调拨2条119火警专线与指挥中心连接,消防保卫重点单位至消防指挥中心或责任区消防中队设有线或无线火灾报警设备,消防指挥中心与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环保等部门之间设专线通讯。
4)消防规划
根据消防站的服务半径要求、出警便捷性及取水的便利性,将消防站设置在规划区西南部沿河边,建议选在抢险应急通道上,避开大量的人流,保证消防车5min出警的要求,按间距120m的要求布置消防栓。
3.人防规划
根据铜鼓湾温泉自然地理特征,有计划按阶段地发展人防工程体系;结合战时疏散和平时抗震防灾和消防的要求,合理布置、广场、绿地;结合道路、大型绿地设置疏散通道和地下人防空间。
4.抗震规划
结合铜鼓湾温泉的生态廊道、集中绿地、广场、停车场等人防工程设置人员避难疏散场地。避震场地要求为:疏散半径300-500m,人均疏散面积2-4m2。
5.地面沉降控制规划
科学制定地面沉降控制目标,合理开采地下水,综合制定控制地面沉降对策,是地面沉降控制规划的核心。
6.危险品控制
规划区内各类危险品的各生产环节:装卸、存储、运输、使用及处置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进行,设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做到安全设计和安全生产管理。
7.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机制
规划区应建立与社会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风险预防和应急策略,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管理机构,防范生化袭击、恐怖袭击、污染事故、重大火灾、地震、爆炸等突发安全事件及其衍生灾害,保证办公机构、生命线工程、基础设施脆弱区、人员高密集区等部门、设施和区域的安全。加强交通、供电、供水、供气以及危险品仓库等企业和设施的安全,增强保护力度,在建设中增强其稳定性、隐蔽性和抗破坏性,防止其遭受恐怖袭击及产生的次生、衍生灾害。
2019年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
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 为了加强传统村落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建设美丽乡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具有百年以上历史,地形地貌、山川水系、街巷空间、格局形态等保存基本完整,传统建筑集中连片,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具有地域文化特色、体现传统风貌的村落。
第三条 传统村落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整体保护,抢救优先、合理利用,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传统村落保护的投入和扶持,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
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传统村落保护负主要责任,应当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各项工作。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传统村落的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申报、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等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对传统村落内的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环保、旅游、国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统村落的日常管理,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一)配合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二)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保护发展项目;
(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四)依法制止违反保护发展规划的行为,并向县级及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五)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传统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要求,做好传统村落宣传和保护工作;
(二)组织制定村规民约,指导、督促居民按照传统村落保护要求,保护文物古迹,合理使用传统建筑;
(三)对有损毁危险的传统建筑进行登记,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四)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传统建筑的构件,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五)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定和要求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农村建设、农村环境保护、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相结合,加大资金整合力度,统筹用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人居环境改善、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统建筑保护等工作。
传统村落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资金,加大对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投入。
第八条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应当调动原住居民参与的积极性,保障原住居民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
第二章 申报认定和规划编制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村落,可以申报传统村落:
(一)传统建筑风貌完整。
文物建筑、传统建筑、乡土建筑等建筑集中连片分布或者总量超过村庄建筑总量的1/3,较完整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
(二)选址和格局保持传统特色。
村落选址具有传统特色和地方代表性,利用自然环境条件,与维系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反映特定历史文化背景。
村落格局鲜明,体现有代表性的传统文化、传统生产和生活方式,且村落整体格局保存良好。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
拥有较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民族或者地域特色鲜明,或拥有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形式良好,至今仍以活态延续。
第十条 申报传统村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保护范围;
(四)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清单及照片;
(五)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第十一条申报江西传统村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申报中国传统村落,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与条件,从已批准公布的江西传统村落中推荐。
各设区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本行政区内传统村落的评审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传统村落中,建于1911年以前,具有历史、科学、教育、文化、艺术价值,未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认定为传统建筑:
(一)建筑类型、空间、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等具有建筑艺术特色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
(二)反映本地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征、地域特色、民族特色的;
(三)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四)名人故居、旧居、纪念地以及具有历史事件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五)其他具有历史、科学、文化、教育、艺术价值的。
第十三条 传统村落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规划,将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合一,在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调查村落传统资源,建立传统村落档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
(三)保护措施和建设控制要求;
(四)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及近期保护项目;
(五)传统格局、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的保护要求及措施;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要求;
(七)村落发展定位及目标;
(八)村落人居环境规划。
第十五条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与村庄规划范围一致的,可与村庄规划合并编制,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区域,原则上不再另行编制村庄规划;确需编制的,应当落实保护发展规划要求。
第十六条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通过论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保护发展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七条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应通过国家及省级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审查。江西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应通过设区市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审查。
第十八条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经依法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经依法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条 传统村落应当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第二十一条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
对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第二十二条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毁林开荒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域、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其他损害传统村落历史风貌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扩建与传统村落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在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范围内翻建、改建、修缮房屋,装饰、装修、拆除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标识、临街广告等,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并按程序报批,做到修旧如旧。
第二十四条在传统村落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翻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应当做到建新似旧,其色调、体量、高度、形式等应当符合整体风貌要求,并保证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轮廓线和主要视线走廊不受影响。
第二十五条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传统村落位于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保护标志应当在保护发展规划批准后三个月内设置完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完善传统村落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居住环境和居住条件,使传统村落适合现代生活需求。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挖掘传统的民风民俗,鼓励村民按照传统习惯开展乡社文化活动,并保护与之相关的空间场所、物质载体。
第二十九条传统村落应当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按照“户集、村收、乡(镇)转运、县处理”的模式,配备专门保洁人员,配置垃圾收运设施,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条传统村落应当推行农村污水治理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开展农村河道综合治理,保护和修复水塘、沟渠等乡村设施,建设集中式或者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完善污水收集管网。
第三十一条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统村落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并报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传统村落的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传统村落所在乡镇、村委会应当严格落实各项防火安全保障措施,依法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伍,定期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
第三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传统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传统建筑档案,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传统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
(二)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
(三)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建筑的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五)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传统村落内传统建筑的普查,拟定传统建筑名录,并征求利害关系人和专家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公布。对有损毁危险的传统建筑,组织编制抢救修缮计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传统建筑所有人筹资金修缮传统建筑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以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三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下列活动:
(一)在传统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二)拆卸、转让传统建筑的构件;
(三)擅自迁移、拆除传统建筑;
(四)其他损害传统建筑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对传统建筑可以结合其自身特点进行保护性利用。鼓励在满足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利用传统建筑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和传统作坊、传统商铺、民宿等,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展示。
传统建筑的保护性利用应当与其历史价值、内部结构相适应,不得擅自改变传统建筑主体结构和外观,不得危害传统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发展规划,鼓励、支持对传统村落内的历史文化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将传统村落打造成为摄影绘画、乡村体验游、农业生态游、文化创意产业等基地,促进居民就业,增加居民收入。
禁止对传统村落进行破坏性开发建设。对开发条件不成熟的,应当先予保护。
第三十七条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控股公司,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开发和利用。
传统村落的居民可以以其所有的传统建筑、房屋、资金等入股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开发和利用。
第三十八条传统村落被辟为旅游景区的,景区经营者应当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当地居民的合理收益。
传统建筑被辟为参观游览场所予以开放的,景区经营者可以与传统建筑所有人签订协议,给予传统建筑所有人合理的收益分成。
第三十九条经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同意,传统村落内的传统建筑、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在集体土地性质保持不变的前提下进行流转,或者依法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后出让。
政府可以在产权所有人自愿的前提下,通过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的方式收购传统村落内的传统建筑、房屋的产权。
传统建筑、房屋原住户符合宅基地安置条件的,各地根据实际,可以安排宅基地建房。
第四十条鼓励金融管理机构制定融资优惠政策,对传统村落保护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传统建筑可以依法作为资产向银行抵押贷款。
第四十一条传统村落较为集中的区域,可设立传统村落保护示范区(县)予以整体保护和合理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示范区(县)的保护和建设,在政策优惠、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四十二条建立传统村落保护监督员制度。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聘请传统村落保护专家、居民任监督员。
鼓励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志愿者服务队伍,引导公众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和宣传工作。
第四十三条 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应当执行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估,检查与评估情况应当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日常巡查,对巡查中发现的违反保护发展规划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传统村落经批准公布后,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保护状况和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及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跟踪监测。
在定期检查和跟踪监测中,发现存在未及时组织编制保护发展规划、违反保护发展规划开发建设、对传统格局及传统建筑保护不力等问题的,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十七条已批准公布的传统村落,因保护不力导致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
整改期限届满后,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提请该传统村落的批准机关将其列入濒危名录,直至撤销其传统村落称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因保护不力,导致已批准公布的传统村落被列入濒危名单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法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传统村落标志牌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以外的传统建筑的保护与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五条历史环境要素,是指反映村落历史风貌、构成村落特征的要素如塔桥亭阁、井泉沟渠、壕沟寨墙、堤坝涵洞、石阶铺地、码头驳岸、碑幢刻石、庭院园林、古树名木以及传统产业遗存、历史上建造的用于生产、消防、防盗、防御的特殊设施等。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