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厅暂停办城乡规划资质,城乡规划资质取消审批了吗
企业资质审核大变革!住建部又推承诺制,7点分析解读政策好坏?
黑龙江全面推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承诺制,信用监管再提速!-工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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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以来,国务院以上海市浦东新区等地为试点,对部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并逐步向全国复制推广。在住建部于2017年下发《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的通知》、至2019年出台《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后,黑龙江也于2020年先后下发《关于省级权限内部分行政许可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公告》和《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告知承诺制行政审批核查办法》,着手在住建领域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响应去年年底住建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强调的“加快推行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此次黑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申请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也旨在建立涵盖房地产开发、勘察、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等多个类别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告知承诺制审批体系,全面优化住建领域营商环境。
1、事前告知承诺,优化资质审批
依据公告,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如在办理施工资质时,申请企业可按照审批部门告知的审批条件和材料清单,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而后审批部门将在2个工作日作出准予决定,后在即日起10日内发放行政许可证件;申请企业承诺的信息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则不予审批。
这使得行政许可从原先的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并行向单纯的形式审查转变,因此不同于此前数目庞大、流程繁杂、逻辑混乱的行政审批实践,告知承诺制通过简化许可程序、缩短许可时间,将大大缩短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办理时限,降低市场准入条件,激发建筑市场活力;同时节约许可成本、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推动政府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
2、事后核查惩戒,强化信用监管
当然,事前告知承诺也离不开后续核查工作。依据公告,一方面审批部门将在作出许可决定后的6个月内对申请人承诺内容进行书面核查,并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企业资质情况开展实地核查;另一方面,省住建厅将在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开设告知承诺制行政审批专栏,对经批准的企业名称、资质等级、人员资格等信息进行公开,以便于接受社会监督。
经核查,审批部门将对不履约的申请人,视情节实施惩戒:因申请人过失(不存在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导致申报材料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审批部门将要求其在一个月内进行整改,否则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而申请人以虚假或隐瞒欺骗等不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审批部门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同时3年内不得使用告知承诺的方式向省住建厅申请行政许可。
不难发现,事后审查和信用监管是震慑申请人、保障告知承诺制度顺利实施的充分环节。相信随着告知承诺制度的全面应用,行政审批信用体系作为保障告知承诺制改革的关键措施,也将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3、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
告知承诺制所具有的后置审查、契约治理特征,也赋予其以信用承诺的特性。信用承诺主要包括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四种,亦可按照主体分为政府信用承诺、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司法信用承诺三类,资质告知承诺制作为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便是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与市场主体信用承诺的融合。
正如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所强调,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是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的重要一环。在住建领域实行资质告知承诺审批,一方面将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另一方面将辅助审批部门依据信用信息对市场主体加以监管。审批部门亦可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将市场主体对于信用承诺的履约情况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
为进一步发挥信用在行政审批中的作用,审批部门还可对诚信典型和近期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在实施信用承诺制度时提供“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民服务措施。如在《指导意见》中,国务院也提出:申请人信用状况较好、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除了企业这一市场主体,针对从业人员,人社部也于2019年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在一级建造师、一级造价工程师、勘察设计行业注册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中试行了告知承诺制。可以期待,全面覆盖住建领域各主体的告知承诺制度体系将不再遥远,资质许可、信用约束和经济制衡相结合的建筑市场监管制度以及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也指日可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经2014年8月20日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25日(注:具体时间为公布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
省长 陆昊
2014年9月25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决定,再取消和调整37项行政审批事项,公布《黑龙江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黑龙江省省级初审和国家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对于取消二次以上审批的:省级审批改为审一次的市县不再初审,暂停实施国务院部门规章以上依据设定的省级以下初审,取消省政府规章及文件依据设定的省级以下初审;省级初审改为审一次的,如国家需要省级盖章,省级部门仍要盖章,但只是对材料齐全的证明,不做实质性审查。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依法需要委托实施的,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
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不是固化现有行政审批事项,而是实施规范和动态管理。省直各有关部门要以此次公布的目录为准,及时更新和公开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一律不得实施审批,目录内事项要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各地、各部门要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使简政放权成为持续的改革行动。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本决定自2014年9月25日(注:具体时间为公布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2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
3黑龙江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4黑龙江省省级初审和国家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26日
附件1
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共计28项)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处理决定备注1秘密技术定密和出口审查《科学技术保密规定》(1995年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令第20号)省科技厅取消 2落实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补助资金项目《财政部关于印发<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253号)省民委取消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转为日常工作3确定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方案一、《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6〕18号)
二、《黑龙江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黑族联发〔2006〕69号)省民委取消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转为日常工作4权限内股权出质登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通过)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省工商局取消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转为日常工作5加工贸易项下进出口光盘审批 《国务院第三批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省新闻出版局暂停实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6可录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审核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省新闻出版局暂停实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7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备案和竣工备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省安监局取消取消事前审批,转为事后备案8权限内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备案(非煤矿,不含医疗机构放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省安监局取消取消事前审批,转为事后备案9公民出国(境)旅游和俄罗斯边境旅游审批《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实施细则》(旅办发〔1998〕105号)省旅游局取消转为日常工作10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审批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行规定》(财综字〔1995〕5号)
二、《黑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1999年省政府令第2号)省残联取消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转为日常工作11国有破产、改制、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及富余人员比例核准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
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省人社厅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 12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费补贴审批一、《失业保险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8号)
二、《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2006年6月9日修正)省人社厅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 13销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7月5日修正)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三、《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
(档发字〔1998〕6号)省档案局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 14限额以下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一、《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二、《国家发改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
三、《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省发改委该事项属于行政确认事项,不再作
2020年城市规划资质会取消吗?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发布。该《规定》分总则、资质等级与标准、资质申请与审批、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43条,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2001年1月23日发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4号)予以废止。故二者没有区别,只是在管理规定上进行了规范,“城乡”较“城市”而言更贴切我国实际,所以城乡规划在概念上市包含了城市规划的内容。
住建部门无条件办理最低资质
不是。如果所申请资质为最低等级住建厅暂停办城乡规划资质,人员材料中还要有技术负责人住建厅暂停办城乡规划资质的工程业绩证明所以不是无条件。住建部门是住房部分和建设部门的统称住建厅暂停办城乡规划资质,常见有住建局和住建厅等住建厅暂停办城乡规划资质,住建局,就是大家经常听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的命名是由当地政府的编办机构完成。
住建部关于取消专业承包资质后具体采用什么办法
一级二级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三级资质都下放到各地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被取消资质后,再改变不符合资质的条件,重新向住房建设委员会申请资质,获批后,才能营业。请参考以下条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可以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的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复印件;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资质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扩展资料:
日前记者从市建委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类企业资质上下协同联动审批,建委下发了《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类企业资质上下协同联动审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要求,从本月10日起,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事项将有所调整。
《通知》要求,建设类企业资质上下协同联动审批事项的审批要素应按照建设部、省住建厅和市建委颁发的部令、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保持一致,各区(市)县不得随意增减。
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资质的有关事项时,除向企业工商住所地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符合要求的书面材料外,还需登录四川省住建厅网站,录入与书面材料一致的完整信息。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书面申请材料和网上申报信息的审查工作,审查合格后上报市建委审批(审查);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内容不符合要求,或申报企业未在省住建厅网站录入完整信息,或网上申报信息与书面申请材料不一致的,不予审查通过,并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通知》还要求,为做好建设类企业资质市、区(市)县两级上下协同联动审批的相关工作,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和质量,使建设类企业的资质申报材料从一个窗口递交,资质证书从同一个窗口领取,进一步减少办事环节,更好地为我市建设类企业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
从本月10日起,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事项(即办件除外)经企业工商住所地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由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行文,连同企业的书面申请材料和网上申报信息一并上报市建委审批(审查)。
市政府政务中心建委窗口不再直接受理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申报材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企业除外);
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原则上也由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到市政府政务中心建委窗口领取后再发放给相关企业。
对申报材料审查合格的建设类企业,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出具书面承诺通知书,并自受理当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政府政务中心建委窗口审批(审查)。对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承诺办结情况,市建委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新网:成都市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