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有城乡规划资质,南昌有城乡规划资质的公司
请问下南昌的城市规划和交通规划的资料在哪可以查,谢谢
不知道你要什么样的具体的资料,如果公共资料你可以到南昌市城乡规划局网站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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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南昌市城乡规划局于1996年12月成立。是省会城市中成立规划局较晚的城市之一,现有四个下属事业单位:
(1)南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
(2)红谷滩分局
(3)南昌市城市规划研究信息中心;
(4)南昌市交通规划研究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和《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以及其他其它城市规划法规、规章的规定,南昌市城乡规划局为南昌市政府主管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工作的职能部门、南昌地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规划、乡镇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组织拟定全市有关城市规划、乡镇规划的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并依法对各类规划成果进行审核、报批。
(三)负责组织实施已批准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乡镇规划。
(四)对全市城市规划实施统一管理,依法对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建筑工程、市政、管线工程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负责指导和协调市行政区域内的县(区)及乡、镇规划管理工作。
(六)负责依法对全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进行检查和监督,依法查处各类越权审批和违法建设行为;负责全市规划管理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七)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和管理。负责会同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复审换证等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汇交工作;负责按照市政府规定的职责,加强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工作的管理;负责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和管理;负责测量标志管理和保护工作。
(八)负责全市城市规划档案的收集,并及时按规定移交给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进行整理、管理、保护并提供使用。
(九)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本局人员出国、出境审查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城乡规划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市城乡规划系统的队伍建设。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全国有哪些城市规划设计公司是甲级资质的
甲级资质单位名单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院
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 北京清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天津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天津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河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石家庄市规划设计院
邯郸市规划设计院 山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太原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包头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内蒙古城市规划市政设计研究院 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
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大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抚顺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鞍山市城乡规划设计院
锦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吉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长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吉林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延吉市规划勘测设计院 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哈尔滨工业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佳木斯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设计研究院
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南京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常州市规划设计院 东南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无锡市规划设计院 镇江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南京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徐州市规划设计院
扬州市城市规划设计院 南通市规划设计院
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温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宁波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湖州市规划设计院
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合肥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芜湖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蚌埠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福建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厦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江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南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 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济南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淄博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潍坊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郑州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襄樊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荆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荆门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十堰市规划设计院 华中科技大学城市规划设计院
湖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长沙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岳阳市规划勘测设计院 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深圳市龙岗规划建筑设计院 东莞市城建规划设计院
汕头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规划设计院
桂林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柳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海南雅克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成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西安建大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西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兰州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 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重庆建筑大学城市规划与设计研究院 贵州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云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新疆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设计院
北京土人景观规划设计研究所 牡丹江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联合工程公司(原机械部第二设计院) 铜陵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泉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临沂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南宁市城市规划设计院 天津市渤海规划设计院
大庆市规划建筑设计院 齐齐哈尔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山市规划设计院 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城市规划所
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衡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珠海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海口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自贡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甘肃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 贵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攀枝花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 马鞍山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湖南省城市学院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 保定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广西建筑综合院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根据《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建设,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专业规划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第四条 建设用地分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照本市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执行。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不宜超出本市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的规定。第七条 单栋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或者两栋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总平面图;
(二)表达规划设计与周边现状空间关系的实景效果图,重要地段公共建筑还应当增绘夜景灯光设计图;
(三)道路交通规划图,包含消防分析图;
(四)单项及综合工程管网规划图;
(五)竖向规划图和相关说明;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八条 建设用地规模在旧城区未达到5000平方米、在新城区未达到10000平方米的,一般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容积率以及建筑密度按照本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规则计算。
可供公众使用的架空层,其公共部分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后,其建筑面积可以不计入容积率,但应当计入总建筑面积。第十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配建停车位。第四章 建筑间距第十一条 居住建筑应当综合考虑用地条件、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宜采用南偏东15度至南偏西15度朝向布置,临湖、临江等有景观要求的地段除外。第十二条 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根据本市日照、通风的要求和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确定。第十三条 七层及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平行布置的,南北向(包括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平行布置(包括两建筑夹角小于或者等于30度)的,其间距在旧城区内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0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1倍,且不得小于9米。
(二)垂直布置的,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小于或者等于16米,南北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 5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9米,山墙不得开窗、挑阳台;东西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较高建筑物高度的0.5倍,在新城区不小于较高建筑物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6米。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者等于60度的,间距最窄处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的0.8倍控制;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的,间距最窄处按照垂直布置的间距控制。第十四条 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之间平行布置的:
1、建筑高度在50米及以下部分,南侧建筑面宽大于或者等于30米的(即条式居住建筑),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7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8倍,且不得小于24米;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部分按照每4米增加1米计算。
2、建筑高度在50米及以下部分,南侧建筑面宽小于30米的(即点式居住建筑),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6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7倍,且不得小于24米;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部分按照每4米增加1米计算。
(二)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与七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
1、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在七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北侧的,其间距按照第十三条第(一)项执行,但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3米。
2、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在七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南侧的,其间距按照本条第(一)项执行。
(三)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南北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得小于13米;东西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得小于13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