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生态恢复治理规划资质,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资质
工作方案:xx区矿山恢复绿化工程实施方案
根据区政府相关工作要求,为切实推进全区矿山恢复绿化工程工作,保护森林资源,特制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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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我区矿产资源较为丰富,主要分布在鹄山乡的xx山及xxx两地,总计经营面积达xxx平方公里。其中xx现已探明非金属矿有大理石、白云石等30多种,其中硅灰石总储量位居全国第二,矿产已成为xx乡主要经济支柱。
多年来,我区采取多项措施,加大矿山治理资金投入,适时督促矿山企业,改进开采工艺,增加资金投入,改善矿山环境,收到了一定的成效。虽经治理,但矿山环境和水土流失、污染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矿山相关设施侵占土地,矿产开采废渣废石、不规范堆积等问题极易引发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地下开采形成大面积采空区,造成矿坑冒顶和地面变形塌陷,矿山排放引起水均衡破坏及水土污染等问题较为严重。
二、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关于人口、资源、环境的基本国策,实施“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按照全省“生态立省、绿色发展”战略和建设绿色生态xx的总体要求,以《xx省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xx-20xx年)》和《xx市xx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x个五年规划纲要》为指导,围绕20xx-20xx年全区森林覆盖率提高1个百分点的目标,正确处理好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最大限度地减少矿山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逐步治理历史遗留的矿山环境问题,完成全区造林绿化任务,促进矿业经济的科学和谐发展。
三、实施范围
已停产、关闭矿山及现在生产的矿山,因采矿场(采空区)、排土场、尾砂库破坏土地,因采矿造成水土流失土地,及其他因采矿活动破坏的土地,尤其是老百姓反映强烈、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质污染严重的矿山纳入矿山恢复绿化规划范围。
四、目标任务
到20xx年,全面完成矿区植被恢复,达到综合治理及造林复绿目标。到20xx年,全区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率、土地复垦率分别达到60%以上和50%以上。到20xx年,全区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率、土地复垦率分别达到90%以上和70%以上。
五、建设期限
建设期限为4年,即20xx年~20xx年。
造林绿化阶段:20xx年~20xx年,今冬明春造林属20xx年任务,以此类推。
巩固完善阶段:20xx年~20xx年。
六、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 20xx 年 10 月)
大力实施矿山恢复绿化工程,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是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也是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体现,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意义重大。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向广大干部群众宣传,向采矿权人宣传,增强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环境保护和复垦复绿义务的意识,增强干部群众参与矿山环境保护意识和监督采矿权人履行义务的意识,推进我区矿山恢复绿化工程顺利开展。
(二)编制规划阶段( 20xx 年 11 ~ 12 月)
相关乡政府要做好矿山地质环境的现状的全面调查工作,查清生产矿山和废弃矿山地质环境的基本情况。在调查评价的基础上,确定造林树种、数量、面积等,编制矿山恢复绿化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规划必须请有资质的单位、专家评审,确定科学的投资概算。
(三)组织实施阶段( 2015 ~ 2017 年)
各相关单位要积极行动,主动负责,认真指导、督促矿山企业按照制定的矿山恢复绿化规划实施。同时,加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管,督促项目承担单位精心设计、规范施工。
(四)检查验收
1.验收时间:20xx年至20xx年每年3月下旬至4月上旬;
2.主体:区xx局组织,会同有资质单位和专家;
3.方式方法:查看恢复绿化规划等档案、实地勘查等。
七、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一)投资估算
矿区植被恢复(含客土回填):xxxx元/亩
(二)资金筹措
要拓宽渠道,积极筹集矿山环境治理复绿资金。
1.涉及乡镇要加大对责任主体灭失或不明的废弃矿山、因政策原因关闭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和山体复绿的力度,加大财政投入;
2.生产矿山企业,要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全面规划、分步实施,对于铁路、公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乡村道)两边的矿山,老百姓反映强烈的、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污染严重的矿山,应在今冬明春优先安排,资金由矿山企业负责解决;
3.建立“谁受益,谁投资”的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划分山场林地范围,签订有关协议,鼓励企业、个人投资恢复治理矿山环境;
4.积极争取国家治理项目资金,加快恢复绿化进程。
5.有关部门收取矿山企业的水土保持费、林地占用费
等,返还部分用于该矿山恢复绿化工程。
八、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各相关单位必须切实加强对矿山恢复绿化工程建设的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并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负责此项工作。要迅速开展调查摸底和规划、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安监、国土、环保、林业等部门要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指导,矿山企业是矿山恢复绿化的主体责任单位,应服从当地政府的统一规划安排,协同相关部门,下大力气抓好矿山恢复绿化工作,构建绿色、生态、和谐矿山企业。
(二)政策保障
涉及乡镇要以《xx省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xx~20xx年)》和《xx市xx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x个五年规划纲要》为指导,做好矿山恢复绿化规划,科学推动矿山恢复绿化工作。明确造林主体、管理主体、受益主体,不造无主林,不栽无主树。
(三)种苗和技术保障
林业和矿管部门要加强对“矿山恢复绿化工程”的业务指导,因地制宜,引导矿山企业选购适宜的树种,聘请有资质单位、专家提供植被恢复、抚育管理、病虫害防治等方面的服务,做好矿山恢复绿化的具体指导工作。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
2013年矿山生态恢复治理规划资质,中央财政资金继续支持资源枯竭型城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示范工程,下达项目预算36.56亿元。其中,资源枯竭型城市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预算14.9亿元,示范项目预算20.6亿元,专项支持江西赣州稀土开发利用综合试点矿山生态恢复治理规划资质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资金1.06亿元。项目的实施有效地保障矿山生态恢复治理规划资质了当地居民的生产和财产安全,改善了矿区生活条件。部分矿业开发破坏、废弃土地整治恢复形成建设用地、耕地、林地,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促进了各地城市文明建设和生态建设。截至2013年底,28个示范工程项目共恢复建设用地约46平方千米,林草地约41平方千米,耕地约36平方千米。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全面实施。全国31个省(区、市)相继出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开展利用保证金督促和约束矿山企业进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各项工作,通过采取保证金缴存与采矿权审批、年检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挂钩等方法,总体上顺利地推进了保证金缴存工作。截至2013年底,全国保证金应缴存993亿元,已缴存612亿元,返还32.54亿元,企业使用保证金26.70亿元,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因企业未履行治理义务而由地方政府使用开展治理的保证金共0.87亿元。全国应缴保证金的矿山数量为8.86万个,已缴存保证金的矿山数量为7.17万个,缴存矿山数量所占比例约为81%。矿山企业也积极开展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例如,淮南矿业集团投资对淮南市区资源枯竭矿区进行矿山地质环境修复,目前已完成约10.4平方千米,包括生态修复约7.2平方千米,开发利用约3.2平方千米,还增加了约2.2平方千米城市绿地。神木县苏家壕煤矿投资1.1亿元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新增耕地约2500亩,林地约700亩,草地约2400亩。
26个省(区、市)已建立由省级财政投入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累计资金92.8亿元矿山生态恢复治理规划资质;14个省(区、市)的部分地、市建立了由市级财政投入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累计资金29.8亿元。
在新疆、宁夏、云南、山东、广西和浙江等地开展了7处化石发掘后的环境恢复与治理工作。
矿山生态修复需要哪些资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甲级勘察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甲级设计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甲级施工单位。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制定的政策措施
2.2.1 有关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的政策
对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的政策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以国家、省、城市的法律法规为主体的有关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的内容、程序等方面的规章,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在《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提出的“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国务院关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批复》(国函[2001]39号)明确规定了矿产资源规划在矿产资源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矿产资源规划是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要严格按照规划的要求,强化实施措施,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34号)指出:“矿产资源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必须遵循矿产资源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规划的要求,严格审查矿业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批准设立矿山企业,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必须依据规划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另一方面,是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关于正在编制的各类规划的要求、内容等方面的政策宣示。国土资源部制定了《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对矿产资源规划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做出了全面规定。《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发布实施后,为指导地方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陆续制定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初步建立了矿产资源规划编制的制度体系。《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省级矿产资源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9号)中明确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编制方法和进度以及组织领导等内容。为了指导省级和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国土资源部制定了《省级矿产资源规划成果要求》(国土资发[2001]212号)和《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2]152号)供各省(区、市)编制省级矿产资源规划和指导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时使用。在全国和各省矿产资源规划实施过程中,国土资源部还发布了《关于开展省级地质勘查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7号)、《关于开展省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19号)、《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231号)等政策措施,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的科学性,强化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对总体规划的细化和落实。
全国和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结束了我国矿产资源管理无规划可依的历史,是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各项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促进了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推进,2001年5月全国31个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全面启动,至2002年年底全部发布实施。据统计,截至2004年底,共有1500多个市、县编制完成了矿产资源规划,部分县(区)根据上级规划要求编制了规划实施方案。此外,一些地方还编制了矿区规划,如湖北省编制完成了4个矿区规划,湖南省开展了宜章县梅田煤矿、永兴县麻田煤矿区和雪峰山金矿区开采利用规划的编制。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在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过程中,加强了制度建设。浙江省、江苏省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加强了规划立法工作,对规划编制在地方法规中有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提高了规划的法律地位。绝大多数省(区、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技术规程,使地方矿产资源规划工作做到有章可循,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工作走上了规范化轨道。
2.2.2 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管理制度建设
要使矿产资源规划得以顺利实施,规划的实施管理政策是必不可少的。国土资源部制定了《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2]388号),规定了规划实施目标责任、规划公示、规划备案、计划管理、规划审查、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和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等制度。为了规范省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批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国土资源部决定对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审批实行会审制,制定印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省级矿产资源规划会审办法》(国土资发[2001]227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省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11号)。为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进一步发挥矿产资源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确保矿产资源规划目标、任务的完成,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从2005年5月10日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矿产资源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83号),开展矿产资源规划中期评估工作,评估情况于2006年报告了国务院。为提高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管理水平,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关于开展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函[2002]26号)、《关于试行〈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标准〉的通知》(国土资规函[2002]34号)、《关于进一步落实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函[2002]35号),督促各地加紧研制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矿产资源的管理效率。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在矿产资源实施过程中,加强了制度建设,规范规划管理。大部分省(区、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批管理等规章制度,使矿产资源规划各项工作做到有章可循,使矿产资源规划评审和审批等工作走上了规范化轨道。如湖南省起草了《湖南省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细则》对矿产资源规划实施年度方案编制,探矿权与采矿权项目、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计划编制与审查、规划审查与公告制度、规划实施的领导责任制等方面制度做出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矿产资源规划发布实施后,矿产资源管理部门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了规划的主要内容,并向相关部门单位印发了规划简本,提高了社会各界对矿产资源规划的认识,为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和管理奠定了基础。通过矿产资源规划实施工作的深入开展,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探索出规划实施管理的许多经验,为今后矿产资源规划的进一步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2.3 推进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相关政策
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过程,实际上是将规划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和落实的过程。矿产资源规划作为一种政策规划,在编制的过程中已经进行了充分的协调,并得到权力机构的批准,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必须在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工作发展各个阶段都能得到贯彻。为了保证矿产资源规划政策的实施,需要对这些政策进行进一步深化,在深化的过程中,依据并运用规划来不断地推进这些政策落到实处,同时也可检验这些政策实施的可行性,这也需要各层次规划的协同。就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而言,保证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是其基本的职责,运用规划层次的推进作为其基本手段,保证矿产资源规划能够在具体操作层次上得到体现,使政策的内容具有实体性。
对于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不同的方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定了不同的政策措施,关乎矿产资源规划或与规划紧密相关的政策措施,必然促进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机构发布实施的有关推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等方面工作的政策措施,与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紧密相关。以下摘录与矿产资源规划相关的有关文件和政策(表2.1)。
表2.1 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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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政策的指导下,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积极探索建立规划实施的保障体系,推进规划的实施。绝大多数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规划的宣传力度,建立并执行各类计划和项目的规划审查制度,加强了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的指导。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在规划实施中,探索建立了组织领导机制、投入运作机制、责任分工机制、政府对矿业权市场调控机制等4个机制;围绕调整矿山布局、调整矿业结构、调整开采总量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严把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关、监察督促关、对违反规划的查处关,强化了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为了推进矿山企业联合重组,将经济补偿问题就地解决;采取先办矿山环保设施准建证、后办采矿许可证的办法,有力保证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目标和任务的落实。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树立和增强广泛宣传意识、扩大影响意识、主动参与意识等“三个意识”,做好主动服务。山东省通过争取上级和本省安排基础调查资金、利用国家返还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出台优惠政策等方面,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制定鼓励治理塌陷地的优惠政策,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加大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力度;建立了规划实施工作领导责任制。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将规划编制和实施同步开展,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起草了《关于河南省支柱产业矿产资源保障工作的意见》和《河南省铝土矿资源形势分析与合理开发利用的意见及建议》,为省政府制定有关战略提供了科学依据。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将纳入会审的探矿权采矿权项目从矿区范围划定、新设探矿权采矿权项目扩展到改扩建、延续变更等换证项目,并延伸到探矿权采矿权设置后的后续管理过程中,有效地整合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储量管理、地质环境管理、执法监察与规划管理业务。辽宁、吉林、内蒙古、四川等制定了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用以规范矿业权市场建设。部分省(区、市)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制度统计见表2.2,当然,所列举的有些是属于矿政管理的法规、文件,这些也都直接或间接地对规划的实施起到了作用。
表2.2 部分省(区、市)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制度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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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坡生态修复工程需要哪些资质?
主要看你从事矿山生态恢复治理规划资质的边坡 是属于交通局还是国土局矿山生态恢复治理规划资质,交通部门矿山生态恢复治理规划资质的 道路边坡生态修复、边坡绿化一般招投标 都会放到大矿山生态恢复治理规划资质的标段一起开标,所以都是道路路桥施工资质,但也有单独作为单项的,是园林绿化的资质。 而矿山生态修复,大部分归口在国土局管,国土局一般喜欢 地质灾害施工资质。 所以行业不同,资质要求各异,没有统一标准。
朝阳市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条例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保护矿山生态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是指对因矿山开采造成的山体植被破坏和土地挖损、塌陷、压占、污染及水土流失等,采取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等工程技术及生物措施进行的恢复治理活动。第三条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应当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经济可行、综合治理和谁开发谁恢复、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实现资源利用、开发建设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督促检查。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资金投入,并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机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协调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林业、水务、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畜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民政、农业、建设、交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乡(含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第六条 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生态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恢复治理,治理费用列入生产成本。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责任人灭失的矿山,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意见,公示无误后,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并由矿山所在地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第七条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采取扶持、优惠措施,吸引社会投资对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责任人灭失的矿山生态环境进行恢复治理。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对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责任人灭失的矿山生态环境进行恢复治理。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意识,鼓励并支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技术研究和创新。对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恢复治理规划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水务、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畜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民政、农业、建设、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市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十条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矿山生态环境的基本情况;
(二)恢复治理的目标任务;
(三)优先治理区域及重点工程;
(四)保障措施;
(五)其他应列入的内容。第十一条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每五年编制一次,经批准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依据市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编制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具体恢复治理的矿山及范围;
(二)恢复治理的标准和完成时限;
(三)恢复治理的措施;
(四)其他应列入的内容。第十四条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应当列入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履行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第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每五年进行一次本行政区域内矿山生态环境破坏情况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布,以此作为制定下一个五年规划的依据。
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生态环境破坏情况和治理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形成监测报告,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