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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规划公司资质转让,旅游规划甲级资质单位

濮弘壮6个月前 (05-10)规划资质代办14

如何申请旅游景点资质

申请旅游景点资质需要以下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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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建设用地预审申请;

5、林地使用申请;

6、采伐许可证;

7、土地使用转让协议书;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9、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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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旅游景区需要办理哪些证照?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建设用地预审申请

5、林地使用申请

6、采伐许可证(树木不能随意砍伐)

7、土地使用转让协议书(与村民签订的协议书,附在立项申请书内)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9、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确认书(招、拍、挂)

运作时可以靠后操作,可边建设边申请,在“两证一书”取得前即可请县人大召开常委会,取得一份允许提前开工建设,并在一定期限内补办证件的会议纪要即可。

10、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11、省林采伐许可证 (这个非常重要,一定要有)

12、使用林地申请表

13、拟占用林地现场检验报告

14、项目用地预审的规划审查意见(需要上级批复)

15、土地使用转让协议(与村民或村委会)

16、乡村规划选址意见书(与乡村相关的地块开发需要)

17、项目承包林地开发利用合同(与林业厅/局)

18、土地使用证明

19、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20、公路行道树采伐更新许可证(牵涉公路管理局)

21、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2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3、国有土地使用证

24、路政管理许可证及路政管理申请表

25、土地利用总规划图(国土局的土地规划图,规划要以此为依据)

26、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

27、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

28、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工程完成后)

29、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施工图的审核)

30、防雷装置验收(在规划中著名防雷针位置)

规划者需要了解项目开发过程中需要走那些程序,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这对实现“创意落地”非常必要。

环评和矿评与规划关系不大,但也要适当了解一些,便于与甲方沟通,如环评采取一票否决制,有压覆矿的情况下一般很难取得开发权等。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暂行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旅游规划设计活动旅游规划公司资质转让,加强对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的管理旅游规划公司资质转让,提高旅游规划设计质量,保障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长远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专业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和事业、企业单位所属承担旅游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第三条 凡从事旅游规划设计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第四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可以从事以下业务:

(一)编制下列旅游规划:

1.跨区域旅游业发展规划;

2.区域旅游业发展规划;

3.旅游区规划,包括总体规划、旅游项目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二)与旅游规划设计相关的咨询服务。第二章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标准第五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第六条 甲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旅游规划设计技术力量雄厚,专业配置齐全,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规划设计人员占规划设计人员总量的比例不小于四分之一,并具有旅游、市场营销、区域规划、环保、城市规划、建筑和道路交通等各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规划设计人员;

(二)独立承担过省级(含省级)以上旅游发展规划或五个以上大型旅游区规划;

(三)旅游规划设计成果具有国内同领域的领先水平;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第七条 乙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旅游规划设计技术力量强,专业配置齐全,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规划设计人员占规划设计人员总量的比例不小于六分之一,并具有旅游、市场营销、区域规划、环保、城市规划、建筑和道路交通等各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规划设计人员;

(二)独立承担过市级(含市级)以上旅游发展规划或三个以上旅游区规划;

(三)旅游规划设计成果具有国内同领域的先进水平;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50元万人民币。第八条 丙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旅游规划设计技术力量较强,专业配置齐全,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规划设计人员占规划设计人员总量的比例不小于十分之一,并具有旅游、市场营销、区域规划、环保、城市规划、建筑和道路交通等各专业的规划设计人员;

(二)独立承担过县级(含县级)以上旅游发展规划或旅游区规划;

(三)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第三章 资质认定与管理第九条 申请认定旅游规划设计资质,必须提供下列文件或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固定的营业场所证明;

(三)必要的营业设施证明;

(四)相关的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五)已有的规划设计成果及鉴定;

(六)规划设计人员的专业、学历、职称证明;

(七)相关的科研成果。第十条 甲、乙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由国家旅游局认定。

地方规划设计单位申请甲、乙级旅游规划资质认定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旅游局提出,经省级旅游局初审后,向国家旅游局推荐,由国家旅游局认定;国务院部门所属单位、国家级科研机构及其所属单位申请甲、乙级旅游规划资质认定的,直接向国家旅游局提出。

丙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由省级旅游局直接认定,并报国家旅游局备案。第十一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省级以上旅游局颁发。第十二条 旅游规划设计人员,实行统一备案制度。

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的规划设计人员及其专业、学历和职称,经省级旅游局审核后,报国家旅游局备案。第十三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每两年由原初审部门进行一次检查,对不具备原资质等级条件的,原认定部门应当作出降低其资质等级的决定;对具备更高等级条件的,规划设计单位可提出晋级申请。第十四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被撤销或解散的,应当向原认定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的合并须重新申请资质等级。第十五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提交的规划和设计文件,必须在文件封面注明单位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编号。第十六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证书是从事旅游规划设计业务的资质凭证,只限持证单位使用,不得转让。第四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2018年山西省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条例全文

2018年山西省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条例全文

山西省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条例

(2005年5月31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产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设施等,主要为旅游消费活动提供产品、服务的产业。

第三条 发展旅游产业应当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为主、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产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引导、扶持旅游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保障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培育和发展旅游市场,改善旅游产业发展环境,使旅游产业逐步成为本省的支柱产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旅游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工作,推进旅游产业与相关产业的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旅游产业发展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服从统一协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

第七条 发展旅游产业应当坚持先规划、后开发,合理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区域旅游产业发展规划。

区域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基础设施建设、旅游产品和市场开发。

第九条 编制区域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应当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上一级旅游产业发展规划为依据,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与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与旅游产业相关的规划时,应当与本区域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 县级以上区域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由同级旅游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在编制规划时,旅游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经济、社会、环境可行性论证,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上一级旅游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旅游区(点)应当制定旅游规划(以下称旅游区(点)规划)。旅游区(点)规划应当符合区域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旅游区(点)规划由其管理机构或者管理机构委托的开发经营单位负责编制,经所在地县级旅游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跨行政区域的旅游区(点)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旅游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组织专家评审,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列入省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的'省重点旅游区(点)规划,分别由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单位或者部门编制,经省旅游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区域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和旅游区(点)规划编制的具体工作,应当由具有旅游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区域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和旅游区(点)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分别参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未编制旅游区(点)规划的旅游项目或者不符合区域旅游产业发展规划、旅游区(点)规划的旅游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

第十五条 旅游区(点)规划和旅游开发、经营,应当考虑旅游资源的承载能力和景区(点)的整体布局,并与周边景观相协调。旅游区(点)一般应当将游览观光区与生活服务区相分离。

旅游资源开发应当保持旅游资源的特色和价值,不得损害文物等人文景观的原生环境和历史风貌,不得损害自然景观的生态原貌,不得进行破坏性开发。

第十六条 旅游资源开发必须事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废弃物处理处置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禁止在游览观光区内新建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项目。

本条例施行前,游览观光区内已经建成或者在建的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项目或者设施,应当逐步搬迁或者限期拆除。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产业引导与扶持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旅游产业发展的需要,安排一定的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旅游形象宣传、旅游景区(点)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本行业实际,发挥资源优势,促进历史文化、自然生态等传统旅游的发展,推动红色旅游、工农业旅游、民俗风情旅游、科普教育旅游、商务会展旅游等特色旅游产品的开发,延伸产业链。

第二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和中国最佳旅游城市的创建工作。获得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或者中国最佳旅游城市称号的,省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经市级以上旅游管理部门认定,符合国家和省旅游产业政策,投资额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合同约定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旅游开发项目、旅游区(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贷款贴息或者以奖代补的资金扶持。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红色旅游开发项目或者旅游扶贫开发项目,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二十三条 鼓励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他投资公司为重点旅游项目的开发提供资金支持。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对旅游企业的信用担保,为旅游企业融资创造条件。

鼓励各种担保机构对旅游企业开展担保业务。鼓励旅游企业之间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规划、国土部门在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土地供应计划时,应当考虑旅游产业发展建设用地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整合省内旅游教育资源,促进旅游高等教育的发展,支持职业旅游教育和民办旅游教育的发展,支持国内外知名旅游院校到本省办学或者联合办学。

县级以上旅游管理部门、旅游行业协会和旅游企业应当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鼓励有条件的专业研究机构开展旅游经济研究,推进研究成果产业化。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旅游信息网络建设,发展旅游电子商务。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道路交通建设和民航、铁路客运的协调工作,改善旅游客运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路、主干线公路至旅游区(点)的旅游专用公路列入公路建设规划,并优先建设。

第四章 市场培育与发展

第二十九条 旅游资源可以实行有偿使用,旅游区(点)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转让其经营权。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鼓励和支持旅游企业以兼并、收购、控股、参股等方式跨行业、跨区域重组,向集团化发展。

鼓励和支持旅游商品开发、娱乐、特色餐饮、宣传促销、规划设计、信息咨询、导游服务等实行专业化经营。

第三十一条 省外、境外企业和个人在本省从事旅游开发和经营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行政审批、政策扶持、信息服务等方面提供与本省旅游企业同等的服务。

鼓励本省旅游企业在省外、境外开办旅游企业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旅游宾馆、饭店实行与一般工商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周边地区的合作,实现旅游资源、客源、信息共享,培育跨地区的联合旅游市场。

鼓励和支持旅游企业加强区域合作,开发特色旅游线路产品。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民俗风情、民间艺术等历史文化资源的市场化,支持企业开发具有历史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的旅游文化产品。

第三十四条 鼓励发展专业旅游汽车客运公司,开展旅游客运业务,开辟旅游客运专线。

鼓励城市公共客运企业开辟市内旅游专线。

城市出租车应旅游者要求可以跨出城市区域进入旅游区(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企业开发适应市场的旅游项目,培育旅游消费市场。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审批获准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办理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省旅游形象宣传,引导旅游企业开展旅游市场促销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本省旅游资源、旅游产品、旅游文化等的宣传。

第三十八条 鼓励、引导旅游行业协会的建设和发展。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引导旅游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旅游诚信服务。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监、安监、旅游、物价等有关部

门应当相互配合,依法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优化旅游环境。

第五章 行政服务与保障

第四十条 省人民政府制定旅游产业发展政策、论证重大旅游项目时,应当有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与旅游产业发展相关的重大决策时,应当通过听证、论证等方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和改革、国土、建设、林业、文化、税务、工商、旅游、宗

教、文物等部门,对旅游产业发展相关的行政许可等事项,应当及时办理;有条件的应当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

第四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旅游宾馆、饭店的检查不得影响其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侵犯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有关旅游产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公开旅游政务、旅游服务、旅游开发项目等信息,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旅游风险防范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旅游产业密切相关的风险预测,及时向旅游企业提供资讯。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或者传染病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措施,依据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之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又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办理与旅游产业相关的行政许可等事项时,拖延不办或者利用职权谋取利益的;

(二)对旅游宾馆、饭店进行检查时,侵犯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或者在检查中索取财物的;

(三)在旅游产业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询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9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4年7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周伯华

 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省正在实施行政审批的相应项目进行了对照清理,经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行政审批项目65项;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由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自律管理的项目11项;接受国务院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28项。省政府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凡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停止审批,并取消相应的收费;改变管理方式的项目要及时移交给相应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对国务院及其国务院部门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要注意搞好上下衔接。各部门单位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努力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65项)

2.省人民政府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1项)

3.省人民政府决定接受国务院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8项)

附件1:

^^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65项)

序号项 目 名 称 及 审 批 方 式实施机关1省级以上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省经委2中小学生赴境外开展夏(冬)令营等活动审批省教育厅3高校接受国外及港澳台学生的学校资格(招收港澳台学生)核准省教育厅4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外籍教师的院校资格审核省教育厅5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国家学历文凭考试试点资格审批省教育厅6举办国际科技会议与展览审批省科技厅7销售丧葬用品审批省民政厅8公墓单位跨省设立销售机构审批省民政厅9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核准省司法厅10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省司法厅11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审核省司法厅12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审核省司法厅13律师事务所在外国设立分支机构审核省司法厅14公证处涉外公证业务审批省司法厅15公证员涉外公证业务审批省司法厅16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审批省财政厅17进口二手船舶(新增省际水路危险品船除外)审批省交通厅18兽药制剂许可证核发省农业厅19

外国及港澳台企业在湘常驻代表机构和贸易机构设立、延期、变更

审批省商务厅

20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经营权审批省商务厅21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设立审批省商务厅22中央驻湘及省直单位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审批(改为告知性备案)省文化厅23个体演员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审批省文化厅24设立美术品经营单位审批省文化厅25企业税前弥补亏损核准省地税局26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省地税局27外籍纳税人固定在一地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审批省地税局28纳税人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改变审批省地税局29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审批省地税局30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审核省地税局31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核定省地税局32

对外籍个人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

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审批省地税局

33

对外籍个人在中国期间取得来华之前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征个人所得

税核准省地税局

34

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补贴收入分期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审批省地税局

35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考前培训审批省地税局36部分行业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审批 省地税局 37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审批 省地税局 38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 省地税局 39工效挂钩企业计税工资核准 省地税局 40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确定 省地税局 41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 省地税局 42关停企业闲置和尚未利用的占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审批 省地税局 43

微利、亏损企业,企业停产、撤销后原有房产闲置,房屋大修停用

半年以上免征或暂不征收房产税审批 省地税局

 44

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

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 省地税局

 45从事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工作的职业资格认定 省地税局 46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审批 省地税局 47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认定 省地税局 48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广播影视节目交流、交易等活动审核省广播电视局49举办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核准省广播电视局50境外组织、个人在湘进行市场调查项目审批省统计局51境外组织、个人在湘进行社会调查结果审核省统计局52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广告核准省工商局53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审批省工商局54

Ⅰ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

省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55

医疗机构研制Ⅱ类医疗器械

省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56

全省化学危险品登记注册(改为告知性备案)

省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57在湘登记的报纸变更版数和出版号外审批省新闻出版局58出版物进出口单位及其境外类似机构设立审核省新闻出版局59设立出版物批发市场审批省新闻出版局60

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审

批省新闻出版局

61地方或专业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审批省新闻出版局62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含磁盘、只读类光盘等)改变名称、改变企

业类型审核省新闻出版局

63非出版物经营单位从事出版物储存、运输、投递活动审批省新闻出版局64销售用一般文物的复制审批省文物局65经营集邮票品业务资格审批省邮政局

附件2:

^^省人民政府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1项)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及 审 批 方 式 原实施机关 备 注 1

科技成果鉴定

 省科技厅

 自公布之日起设立

一年过渡期2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的审批 省财政厅 3机动车驾驶教员证认定 省交通厅 4水利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甲级)审核 省水利厅 5水利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乙级)审核 省水利厅 6水利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审核 省水利厅 7

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乙、丙

级)单位资格核准 省水利厅

 

8地方畜禽品种认可与品种鉴定命名审批 省农业厅 9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

 省旅游局

 自公布之日起设立

一年过渡期10

优秀旅游城市评定

 省旅游局

 自公布之日起设立

一年过渡期11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

 省旅游局

 自公布之日起设立

一年过渡期

附件3:

^^省人民政府决定接受国务院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8项)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及 审 批 方 式 实 施 机 关1

不需中央政府投资、限额(规模)以下或不涉及国家有特殊规

定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审批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2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审批省发展改革委员会3甘草、麻黄专营许可证省经委4资产评估机构资格审批 省财政厅 5

外国人在省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开展旅游、考察

活动核准 省林业厅

 6进入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 省林业厅 7

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进行野外考察、拍摄电影、

录像、标本采集核准 省林业厅

 8在非疫区对植物检疫对象进行研究审批 省林业厅 9

国务院部委审批设立3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包括

合同、章程)备案 省商务厅

 10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审批 省商务厅 11设立对台小额贸易公司审批 省商务厅 12加工贸易食糖、冻鸡、氧化铝进口合同审批 省商务厅 13

演出经纪机构邀请外国表演团体或个人来华在歌舞娱乐场所进

行6个月以内的定点营业性演出审批 省文化厅

 14

演出经纪机构邀请港澳台表演团体或个人来内地进行营业性演

出审批 省文化厅

 15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下企

业) 省地税局

 16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核准 省地税局 17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 省地税局 18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审批 省环保局 19外国人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 省环保局 20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 省质监局 21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核发 省质监局 22设立从事印刷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省新闻出版局23可录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审核省新闻出版局24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审批省新闻出版局25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和被查缴非法光盘生产线处理审批省新闻出版局26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审核省新闻出版局27拓印内容涉及我国疆域、外交、民族关系的古代石刻审批 省文物局 28台湾记者来大陆采访审批 省台办省台办

旅游服务合同

旅游服务合同 篇1

组团社旅游规划公司资质转让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职务: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经营地址:

经办人:职务:

联系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地接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职务: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经营地址:

经办人:职务:

联系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组团社将其组织的旅游者交由地接社接待旅游规划公司资质转让,地接社按照双方确认的标准和要求,为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提供接待服务。组团社与地接社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之一条:合同构成

下列内容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接待计划书》;

2.双方业务往来确认;

3.双方就未尽事宜达成的补充协议;

4.财务确认及结算单据;

5.其旅游规划公司资质转让他约定:。

第二条:合同当事人

组团社和地接社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的旅行社或者分社,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资质,且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资质有效存续。

双方均应于签订合同前向对方提供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许可证(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责任保险单、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等文书复印件并加盖印章。如上述信息发生变更,变更一方应于变更之日起xx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更新后的材料。

第三条:《接待计划书》订立

组团社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与地接社洽谈接待相关事宜,在此过程中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的事项,应形成《接待计划书》,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接待计划书》应明确以下内容:

1.旅游者人数及名单;

2.接待费用;其中地接导游费用为;

3.抵离时间、航班、车次;

4.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标准;

5.游览行程安排、游览内容及时间;

6.自由活动次数及时间;

7.对导游的要求;

8.其他:。

第四条:《接待计划书》变更

《接待计划书》一经确认,单方不得擅自变更。

出团前如遇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确需变更的,经协商一致,就变更后的内容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紧急情况下,双方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协商,但应在紧急情况消失之日起xx日内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出团后《接待计划书》不得变更。

第五条:接待服务要求

地接社接待服务应符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双方约定的接待服务标准;

3.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六条:接待费用结算

结算方式及期限:。

地接社应配合组团社关于接待费用结算的要求及时填写结算单,并加盖地接社财务专用章,送达组团社财务部门。组团社应在收到地接社结算单据后xx日内核对,并按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接待费用。

第七条:合同义务

(一)组团社义务

1.组团社应按约定的时限、数额支付接待费用;

2.组团社应真实、明确说明接待要求和标准,将与旅游者达成的合同、单团《旅游行程单》的副本提供给地接社;

3.组团社应对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务予以必要协助。

(二)地接社义务

1.地接社应严格按照双方约定安排旅游行程、旅游景点、服务项目等,不得因与组团社团款等纠纷擅自中止旅游服务;

2.未经组团社书面同意,地接社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与其他旅游者合并接待,或者转交任何第三方接待;

3.地接社应选择合格且具有相应接待能力的供应商;

4.地接社应积极配合组团社做好接待服务质量测评工作,按约定通报团队动态和反馈接待服务质量信息,服务质量测评方式及达标标准双方约定为:;

5.要求导游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三)双方共同义务

1.双方约定的接待费用不应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

2.双方的约定应遵守《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不应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3.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4.双方均应保守经营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5.旅游行程中旅游者主张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八条:风险防范

1.组团社和地接社均应按法律、法规规定足额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2.组团社应提示其组织的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地接社为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安排的车辆及司机必须具备合法有效资质,地接社选择的客运经营者应已购买承运人责任保险,且保险金额不低于万元;

4.组团社和地接社均应保证旅游者的安全,对于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和扩大;

5.地接社接待过程中,旅游者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地接社应采取救助措施并先行垫付必要费用,及时向组团社反馈信息,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组团社和地接社在责任划分明确后

日内根据各自承担的责任进行结算,属于第三方责任的,地接社应协助旅游者索赔。

第九条:旅游纠纷处理

1.旅游者在地接社接待过程中提出投诉的,地接社应尽力在当地及时解决,并将处理情况书面通知组团社,未能在当地解决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组团社。地接社应积极配合组团社处理旅游者投诉、仲裁、诉讼等服务质量纠纷,及时提供所需证据材料。

2.组团社和地接社应根据调查情况,划分各自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并于责任划分明确后xx日内进行结算。因组团社原因导致行程延误、更改、取消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组团社承担,因地接社接待服务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地接社承担。

3.因地接社接待服务质量问题所产生的经济赔偿,组团社依照或者参照如下标准做出赔偿后,地接社应在组团社提出追索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明后xx日内对组团社予以全额赔偿:

(1)依照组团社和旅游者约定的赔偿标准;

(2)参照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3)依照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所确定的数额标准。

第十条: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根据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的,不能免除责任。

2.一方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双方应采取合理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因一方未履行相关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导致行程延滞,组团社和地接社应及时与旅游者协商、调整行程,所增加的费用,同意旅游者不承担的部分由组团社和地接社协商承担。

4.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组团社和地接社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救助措施,所支出的费用,同意旅游者不承担的部分由组团社和地接社协商承担。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组团社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接待费用,应以未支付团款为基数,按日xx%向地接社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2.组团社因如下情形造成地接社经济损失的,应按实际损失向地接社承担违约责任:

(1)接待要求、标准等信息说明不明确或者错误;

(2)未对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务予以必要协助。

3.地接社未经组团社书面同意,将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与其他旅游者合并接待,或者转交任何第三方接待,地接社应向组团社支付当团接待费用xx%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4.地接社未按合同约定选择合格且具有相应接待能力的供应商,地接社应向组团社支付当团接待费用xx%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5.因地接社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组团社受到行政处罚的,地接社应向组团社支付当团接待费用xx%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6.地接社未能在当地解决旅游者提出的投诉,又未及时书面通知组团社的,地接社应就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组团社和地接社双方或者任何一方未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8.组团社和地接社任何一方泄露在经营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违约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当团接待费用xx%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十二条:合同解除

1.组团社超出约定付款期限xx日以上未支付接待费用的,地接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组团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地接社接待服务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第4项约定的达标标准次(含本数)以上的,组团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接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因地接社原因引发旅游者有责投诉、仲裁或者民事诉讼

次(含本数)以上,组团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接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因地接社违约给组团社或者旅游者造成经济损失,地接社拒不改正或者拒绝赔偿次(含本数)以上,组团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接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双方约定合同解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

组团社和地接社因单团接待业务引发的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选择一种):

1.提交仲裁,双方约定仲裁委员会为(标明仲裁委员会所属地区和名称);

2.提起民事诉讼,双方约定诉讼管辖地为(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第十四条:合同效力与期限

1.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方可于合同有效期届满前xx日向另一方书面提出续签合同。

3.本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已确认的接待计划应当继续履行。

组团社签章:地接社签章:

签约时间: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签约地点:

旅游服务合同 篇2

甲方:

地址:

电话:

邮箱:

乙方:

地址:

电话:

邮箱:

甲、乙双方甲方参加由乙方组织的.本次旅游的有关事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合同如下:

一、旅游的时间安排

由甲方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为乙方提供旅游服务。

二、旅游的地点及每个旅游景点的时间安排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旅游景点为_________个。分别是_________。每天的时间安排为上午_________时至_________时,下午_________时至_________时。

三、旅游的生活安排

甲方为乙方提供食宿,每天伙食在_________元至_________元标准内。

四、导游服务

甲方为乙方提供导游服务,服务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旅游的费用

本次旅游的费用总计_________元(包括食宿在内)。在旅游出发前_________日交清。

六、旅游的交通工具

甲方为乙方提供交通工具。_________等交通工具都由甲方联系、提供,并保证乙方的旅游安全。

七、甲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金

1、甲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为乙方安排本次旅游。

2、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减少或增加旅游景点和缩短旅游时间。如甲方违反约定,应向乙方赔偿_________%的违约金或者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按约定继续提供旅游服务,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自行旅游,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增加游览景点的,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3、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为乙方提供优质的服务。在旅游期间,甲方应派医务人员、保安人员等随行,以保证本次旅游的顺利进行。

4、甲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按约定赔偿乙方损失额_________元。

5、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受到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甲方负赔偿责任。如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失的,甲方在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八、乙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金

1、乙方应按时交纳旅游费用,如违反规定在旅游出发前_________天内还不交清的,甲方有权不与乙方签订合同,取消乙方的旅游事项。

2、乙方应遵守甲方安排在本次旅游当中的安全事项及其他合理要求,不得擅自单独行动,否则后果自负。

九、转让

除本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的转让均属无效。

十、争议处理

1、对于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2、若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解决。

十一、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签章):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旅游服务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旅游事业管理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执行。

之一条旅游的时间安排

由甲方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为乙方提供旅游服务。

第二条旅游的地点及每个旅游景点的时间安排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旅游景点为_________。分别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每天的时间安排为上午_________时至_________时,下午_________时至_________时。

第三条旅游的生活安排:

甲方为乙方提供食宿,每天伙食在_________元至_________元标准内。

第四条导游服务

甲方为乙方提供导游服务,服务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旅游的费用

本次旅游的费用总计_________元(包括食宿在内)。在旅游出发前_________日交清。

第六条旅游的交通工具

甲方为乙方提供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__等交通工具都由甲方联系,提供,并保证乙方的旅游安全。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金

1.甲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为乙方安排本次旅游。

2.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减少或增加旅游景点和缩短旅游时间。如甲方违反约定,应向乙方赔偿_________%的违约金或者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按约定继续提供旅游服务,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自行旅游,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增加游览景点的,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3.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为乙方提供优质的服务。在旅游期间,甲方应派医务人员,保安人员等随行,以保证本次旅游的顺利进行。

4.甲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按约定赔偿乙方损失额_________元。

5.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受到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甲方负赔偿责任。如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失的,甲方在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金

1.乙方应按时交纳旅游费用,如违反规定在旅游出发前____天内还不交清的,甲方有权不与乙方签订合同,取消乙方的旅游事项

2.乙方应遵守甲方安排在本次旅游当中的安全事项及其他合理要求,不得擅自单独行动,否则后果自负。

第九条本合同在执行前或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另订附则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附则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由甲、乙方各执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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