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规划资质最新认定,旅游规划资质等级和范围
民宿、酒店傻傻分不清?旅游民宿星级将改为甲乙丙三等
近日旅游规划资质最新认定,文化和 旅游 部发布 旅游 行业标准《 旅游 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第1号修改单,对 旅游 行业标准《 旅游 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以下简称“标准”)中旅游规划资质最新认定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其中修改最为重点的是将 旅游 民宿的星级改为“甲乙丙”三个等级。这将意味着自2019年开始启动的星级民宿评定将告一段落,一律以甲乙丙文字和相关民居图案替代。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民宿等级再一次调整
调整为甲级乙级丙级
徐灵枝表示,“前段时间刚召开全国文化和 旅游 厅长工作会议,会议提出了‘推动乡村民宿 健康 发展!’而选在这个时间节点上发布《 旅游 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第1号修改单,我觉得文旅部是有考虑的,应该是接下来还会有相关的配套政策出台。”另外,新版标准修改单体将民宿等级名称进行调整。徐灵枝认为,这次调整比较特别,不知道国家文旅部是否有意向把涉及资质的等级的事项名称“统一”。
星级民宿与星级酒店
现实中容易出现较大的混淆
星级民宿与星级酒店尽管有一定的差异,但在现实中容易出现较大的混淆,特别是一些OTA网站标注得不规范,如将一些民宿标注为星级酒店,影响了消费者的判断。宁军认为,“修改确实很有必要”, 旅游 民宿的星级等级改为“丙级、乙级和甲级”,民宿与酒店的界限将更为清晰。本次修改再次确立了星级酒店标准的权威性,同时也让民宿标准更贴切实际,用甲乙丙三个百姓简单易识别的文字和民居图案来标识民宿等级,从业者和入住者均能直观感受,甲级为最高等级,丙级是满足入住者基本入住需求的民宿标准。
民宿行业无法可依或有法可依而无法落地
影响了民宿投资、产业 健康 发展
国内民宿行业经过10年左右大规模实践和 探索 ,发展水平和质量已走在全世界前列,民宿与乡村 旅游 、传统景区、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文创美学等的融合带来近年来 旅游 行业最亮眼的表现之一。在各地推进乡村振兴的工作实践中, 旅游 业发挥了很大作用,其中乡村 旅游 民宿更是表现突出。
宁军分析,这次的修改单, 旅游 民宿标准文件为“ 旅游 民宿”与乡村民宿、城市民宿近年来的争议给出了答案旅游规划资质最新认定:乡村民宿是 旅游 民宿的范畴,其与身俱来就有 旅游 和度假属性,从乡村民宿的客源来看无论是外地游客还是周边居民,都带着强烈的度假和旅行意愿。因此乡村民宿就是 旅游 民宿;城市民宿除去产权不清晰、开办禁止区域和小散隐蔽的网约房之外,也应是 旅游 民宿,为商务出行和 旅游 度假提供高品质的居住空间;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安全管理等,城市民宿的发展受限,未来向 旅游 民宿或乡村民宿靠拢是其最终出路。”但是全国各省市在民宿立法立规等方面严重参差不齐,有的省市早已出台了完备的民宿发展法规和文件,还有的省市至今没有一个像样的民宿行业发展指导性文件。民宿行业无法可依或有法无法落地,影响了民宿投资、产业 健康 发展,导致了市场的无序。因此,有了文旅部在民宿国标文件上的 探索 ,《民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起草将指日可待。
甲乙丙的划分目前
多见于 商务办公楼(写字楼)
另一方面,甲乙丙的说法于普通 旅游 者而言,对住宿、 旅游 的联想关联性不强(酒店一般为五星级、景区一般为AAAAA级),市场接受需要较长的时间。甲乙丙的划分目前多见于商务办公楼(写字楼)或者是工程勘察行业的设计资质。文旅系统最早出现甲乙丙级是原国家 旅游 局《 旅游 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对 旅游 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水平认定。但各地对民宿奖励的扶持政策将会作相应调整。该业界人士分析,“2020年各地已陆续开展了国家五星、四星级民宿现场评审工作,完成评审后,首批国家级民宿肯定会以最新的甲级乙级丙级民宿的名义发布。”
)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暂行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旅游规划设计活动,加强对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的管理,提高旅游规划设计质量,保障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长远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专业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和事业、企业单位所属承担旅游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第三条 凡从事旅游规划设计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第四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可以从事以下业务:
(一)编制下列旅游规划:
1.跨区域旅游业发展规划;
2.区域旅游业发展规划;
3.旅游区规划,包括总体规划、旅游项目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二)与旅游规划设计相关的咨询服务。第二章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标准第五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第六条 甲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旅游规划设计技术力量雄厚,专业配置齐全,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规划设计人员占规划设计人员总量的比例不小于四分之一,并具有旅游、市场营销、区域规划、环保、城市规划、建筑和道路交通等各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规划设计人员;
(二)独立承担过省级(含省级)以上旅游发展规划或五个以上大型旅游区规划;
(三)旅游规划设计成果具有国内同领域的领先水平;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第七条 乙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旅游规划设计技术力量强,专业配置齐全,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规划设计人员占规划设计人员总量的比例不小于六分之一,并具有旅游、市场营销、区域规划、环保、城市规划、建筑和道路交通等各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规划设计人员;
(二)独立承担过市级(含市级)以上旅游发展规划或三个以上旅游区规划;
(三)旅游规划设计成果具有国内同领域的先进水平;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50元万人民币。第八条 丙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旅游规划设计技术力量较强,专业配置齐全,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规划设计人员占规划设计人员总量的比例不小于十分之一,并具有旅游、市场营销、区域规划、环保、城市规划、建筑和道路交通等各专业的规划设计人员;
(二)独立承担过县级(含县级)以上旅游发展规划或旅游区规划;
(三)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第三章 资质认定与管理第九条 申请认定旅游规划设计资质,必须提供下列文件或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固定的营业场所证明;
(三)必要的营业设施证明;
(四)相关的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五)已有的规划设计成果及鉴定;
(六)规划设计人员的专业、学历、职称证明;
(七)相关的科研成果。第十条 甲、乙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由国家旅游局认定。
地方规划设计单位申请甲、乙级旅游规划资质认定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旅游局提出,经省级旅游局初审后,向国家旅游局推荐,由国家旅游局认定;国务院部门所属单位、国家级科研机构及其所属单位申请甲、乙级旅游规划资质认定的,直接向国家旅游局提出。
丙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由省级旅游局直接认定,并报国家旅游局备案。第十一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省级以上旅游局颁发。第十二条 旅游规划设计人员,实行统一备案制度。
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的规划设计人员及其专业、学历和职称,经省级旅游局审核后,报国家旅游局备案。第十三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每两年由原初审部门进行一次检查,对不具备原资质等级条件的,原认定部门应当作出降低其资质等级的决定;对具备更高等级条件的,规划设计单位可提出晋级申请。第十四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被撤销或解散的,应当向原认定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的合并须重新申请资质等级。第十五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提交的规划和设计文件,必须在文件封面注明单位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编号。第十六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证书是从事旅游规划设计业务的资质凭证,只限持证单位使用,不得转让。第四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废止《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
(第8号)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废止<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旅游规划资质最新认定的决定》已经 2021年11月30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旅游规划资质最新认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部长 胡和平
2021年12月23日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废止《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旅游规划资质最新认定的决定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旅游规划资质最新认定,文化和旅游部决定废止《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24号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了提高旅游规划设计水平,规范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工作,根据国家旅游局《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从事旅游规划设计业务的独立法人,均可申请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
从事旅游规划设计业务是指:编制各级旅游发展规划,包括全国旅游发展规划、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地方各级旅游发展规划;编制各类旅游专项规划,包括旅游景区规划、景观设计、活动策划、营销策划、资源开发方案等;提供与旅游规划设计相关的其他服务。第三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第四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认定,遵循自愿申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第五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制定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负责对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 国家旅游局组织设立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省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并报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备案。省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根据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第七条 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负责甲级和乙级资质的认定和复核;根据资质等级认定需要,对甲级和乙级资质单位的旅游规划设计成果进行评价。
各省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负责本地区丙级资质单位的认定和复核;负责向全国旅游规划设计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推荐本地区符合条件的甲级和乙级资质单位,并协助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对本地区甲级和乙级资质单位进行成果评价。第八条 申请甲级、乙级资质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须向所在地省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初审通过后,向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推荐申报。丙级资质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由省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委员会直接认定,并报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备案。第九条 甲级资质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获得乙级资质一年以上,且从事旅游规划设计三年以上;
(二)规划设计机构为企业法人的,其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规划设计机构为非企业法人的,其开办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三)具备旅游经济、市场营销、文化历史、资源与环境、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等方面的专职规划设计人员,其中至少有五名从业经历不低于三年;
(四)完成过省级以上(含省级)旅游发展规划,或至少完成过五个具有影响的其他旅游规划设计项目;
(五)项目委托方对其成果和信誉普遍评价优秀。第十条 乙级资质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从事旅游规划设计一年以上;
(二)规划设计机构为企业法人的,其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规划设计机构为非企业法人的,其开办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三)具备旅游经济、市场营销、文化历史、资源与环境、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等方面的专职规划设计人员,其中至少有三名从业经历不低于三年;
(四)至少完成过三个具有影响的旅游规划设计项目;
(五)项目委托方对其成果和信誉普遍评价良好。第十一条 丙级资质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从事旅游规划设计一年以上;
(二)规划设计机构为企业法人的,其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规划设计机构为非企业法人的,其开办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三)具备旅游经济、市场营销、文化历史、资源与环境、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等方面的专职规划设计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从业经历不少于三年;
(四)至少完成过一个具有影响的旅游规划设计项目;
(五)项目委托方对其成果和信誉普遍评价好。第十二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每两年复核一次。复核通过的,换发新的资质等级证书;复核未通过的,由具有相应权限的资质等级认定机构作出撤消或降低资质等级的决定。被撤消资质等级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认定。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促进我国旅游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加强旅游规划管理,提高旅游规划水平,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编制和实施旅游发展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编制旅游开发建设规划应当服从旅游发展规划。旅游资源的开发和旅游项目建设,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第四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和市场导向的原则,注重对资源和环境的保护,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因地制宜、突出特点、合理利用,提高旅游业发展的安全、经济和环境效益。第五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的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旅游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工作。第二章 旅游发展规划的范围第六条 旅游发展规划是根据旅游业的历史、现状和市场要素的变化所制定的目标体系,以及为实现目标体系在特定的发展条件下对旅游发展的要素所做的安排。第七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确定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提出旅游业发展目标,拟定旅游业的发展规模、要素结构与空间布局,安排旅游业发展速度,指导和协调旅游业健康发展。第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一般为期限五年以上的中长期规划。第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按照范围划分为全国旅游发展规划、跨省级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和地方旅游发展规划。第十条 不同层次和不同范围的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并遵循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第三章 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第十一条 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依据,与经济增长和相关产业的发展相适应。第十二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有关区域规划相协调,应当遵守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化宗教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等专业规划相协调。第十四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国旅游发展规划、跨省级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和国家确定的重点旅游线路、旅游区的发展规划;地方旅游局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第十五条 国家旅游局对编制旅游发展规划的单位进行资质认定,并予以公告。第十六条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市场前景、资源条件、环境因素进行深入调查,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从市场需求出发,注意生态环境和文化历史遗产的保护和延续,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方法与技术手段。第十七条 旅游发展规划编制的内容、方法和程序,应当遵守国家关于旅游规划技术标准的要求。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如下基本内容:
(一)综合评价旅游业发展的资源条件与基础条件;
(二)全面分析市场需求,科学测定市场规模;合理确定旅游业发展目标;
(三)确定旅游业发展战略,明确旅游区域与旅游产品重点开发的时间序列与空间布局;
(四)综合平衡旅游产业要素结构的功能组合,统筹安排资源开发与设施建设的关系;
(五)确定环境保护的原则,提出科学保护利用人文景观、自然景观的措施;
(六)根据旅游业的投入产出关系和市场开发力度,确定旅游业的发展规模和速度;
(七)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第十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表和附件。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收入附件。第四章 旅游发展规划的审批和实施第二十条 旅游发展规划实行分级制度和审批。
全国旅游发展规划,由国家旅游局制定。
跨省级区域旅游发展规划,由国家旅游局组织有关地方旅游局编制,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意见后,由国家旅游局审批。
地方旅游发展规划由地方各级旅游局编制,在征求上一级旅游局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复实施。第二十一条 国家确定的重点旅游城市的旅游发展规划,在征求国家旅游局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意见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复实施。
国家确定的重点旅游线路、旅游区发展规划由国家旅游局征求地方旅游局意见后批复实施。第二十二条 旅游发展规划上报审批前应进行经济、社会、环境可行性论证,由各级旅游局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旅游局可以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对旅游规划进行调整,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旅游局备案,但涉及旅游产业地位、发展方向、发展目标和产品格局的重大变更,须报原批复单位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