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地系统规划资质,绿地系统规划编制
绿地规划设计需要什么资质的单位?
绿地规划设计-北京绿维创景规划设计院-是旅游规划甲级资质单位,是集"产业研究、项目策划、工程咨询、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景观设计"六位一体的专业规划设计院,强调对"旅游产业、文化创意产业、房地产业、新城新区开发"四大领域进行系统整合,提供从项目前期咨询策划到施工图设计及后期顾问的"全程服务"。业务范围覆盖全国,业务类型涉及风景名胜区、度假区、休闲地产、城市商业街区、产业聚集区、酒店、高尔夫、温泉、滑雪场、古城古镇古村落、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农业休闲、森林旅游、滨海旅游、湿地公园、城市公园、郊野公园、主题公园、动植物园等30多个门类。以下是绿维创景专家对于绿地规划设计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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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生态园林城市出发,充分利用自然条件,塑造城市景观特色。分别创造以沿河为主的自然水体景观区及由环城林组成生态绿色景观区。形成以城区外部绿色林带景观为背景,水体景观为依托,以城区景观轴线为网络骨架,突出城区的重点地段景观风貌,以城区公共绿地系统和城市广场为中心的景观结构。
2、着眼于城区内外绿地景观的衔接和协调,重视对城区出入口、工业区及城区内重点地段和重要节点处的形象设计。
3、突出“系统”的观念,强调绿地景观的整体性,突出城市整体环境观念,保护城区自然环境,以生态系统、环境质量的提高为目标指导绿地系统规划。
4、规划公共绿地活动功能应从人的需要出发,满足居民游憩休闲等多项活动需求着重建设沿河地带的绿地系统。
5、突出因地制宜、经济节约原则,以较小的投资获得较好的效益。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
之一条 为绿地系统规划资质了规范城镇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城镇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绿地系统规划资质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实行规划管理绿地系统规划资质的乡、村庄(生态文明村)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绿地系统规划资质的园林绿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园林绿化工作。
规划、林业、土地、水务、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镇园林绿化工作。第五条 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充分利用和保护原有水体、地形、地貌、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突出热带岛屿特色,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第六条 园林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种)适应本省自然条件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促进园林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第七条 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绿化的建设和养护。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可以根据其意愿命名,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的林木,可以设置标志牌。
鼓励城镇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植树种草,绿化环境。城镇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可以自主选择、更新树种。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镇绿化,并有权对破坏城镇绿化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开展创建园林城镇、园林单位和优质园林工程活动,推动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对城镇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市、县、自治县城镇总体规划编制城镇绿地系统规划,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城镇园林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重点加强道路和铁路两侧、海边、江(河)边、湖边及城区周边绿化带的建设。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报批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第九条 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镇总体规划,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
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无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筑设计方案中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
依法确定的城镇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第十条 依法确定的城镇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得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第十一条 规划范围内的公共性质的公园绿地应当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在绿地设立标示牌,如实标明该绿地的绿线示意图。第十二条 公园绿地周边新建建设项目,应当与绿地的景观相协调,并不得影响植物的正常生长。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会同同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公园绿地周边划定一定范围的控制区。控制区内禁止建设超过规定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十三条 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现有城镇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开放,方便单位和个人查询。第十四条 城镇总体规划应当安排与城镇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城镇建成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5%,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40%,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得低于12平方米,城镇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镇建成区总面积的2%。
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2019修订)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促进园林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公园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园林绿化,是指在建设用地上植树、种草、栽花、育苗以及兴建和管理保护园林绿地的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以及公路用地上树木的保护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保护和利用原有水体、地形地貌、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
园林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促进园林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防止有害物种侵入,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种)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园林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本辖区城镇公共绿地的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按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园林绿地的建设和养护。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可以依法根据其意愿命名;捐资、认养的树木,可以设置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并有权对破坏园林绿化的行为予以劝止、举报。第七条 对园林绿化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和区(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园林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合理布局城镇公共绿地,确定各类城镇公共绿地的绿线。第九条 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立足本市实际,兼顾近期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和市容景观,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报批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绿地系统规划定期评估机制,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为规划调整提供指导意见。第十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提出不同类型绿地的用地界限,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编制现状绿线图则,实施现状绿线管理。
依法确定的绿线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按照规划修改的法定程序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其中,商住建筑等混合功能建设项目,以其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最大部分的使用性质确定其应当适用的绿地率标准:
(一)医院、疗养院用地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二)新开发建设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宾馆、饭店、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新开发建设区内的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一平方米;
(三)工矿区企业用地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旧城改造区、城市商业区的大中型商业和服务设施用地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铁路、城市道路应当按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绿化。
除前款各项规定外,其它建设工程,地处城市建成区内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绿地率纳入规划条件,作为核发或者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依据。
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工程需要什么资质
建筑绿地系统规划资质,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工程,根据国家《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规定,需要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绿地系统规划资质;园林绿化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设计园林绿化的设计单位需要什么资质?
需要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一)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
(二)本标准所称风景园林工程设计是指绿地系统规划资质:风景资源绿地系统规划资质的评价、保护和风景区的设计;城市园林绿地系统、园林绿地、景园景点、城市景观环境;园林植物、园林建筑、园林工程、风景园林道路工程、园林种植设计;与上述风景园林工程配套的景观照明设计绿地系统规划资质,给排水及相关构筑物的设计。
扩展资料绿地系统规划资质:
标准
(一)甲级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绿地系统规划资质,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中型风景园林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5项,或大型风景园林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3项。
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设计师应具有大学学历,10年以上从事风景园林工程设计学历,并主持过中型以上风景园林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3项,其中大型风景园林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中型以上风景园林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其中大型风景园林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1项,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管理体系健全。
(二)乙级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技术条件
(1)同甲级1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设计师、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学历,8年以上从事风景园林工程设计学历,并主持过中型以上风景园林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除大型风景园林工程设计项目不做要求外,其余同甲级3。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城市绿地的规划设计需要哪些资质或者注意的地方
地产小亨:园林绿化设计需要 “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范围包括:风景资源的评估、保护和风景区的设计;城市园林绿地的系统、园林绿地、警员经典、城市景观环境;园林植物、园林建筑、园林工程、风景园林道路工程、园林种植设计;与上述风景园林工程配套的景观照明设计。
另外,对于城市绿地规划设计的几点建议:
1、从生态园林城市出发,充分利用自然条件,塑造城市景观特色。分别创造以沿河为主的自然水体景观区及由环城林组成生态绿色景观区。形成以城区外部绿色林带景观为背景,水体景观为依托,以城区景观轴线为网络骨架,突出城区的重点地段景观风貌,以城区公共绿地系统和城市广场为中心的景观结构。
2、着眼于城区内外绿地景观的衔接和协调,重视对城区出入口、工业区及城区内重点地段和重要节点处的形象设计。
3、突出“系统”的观念,强调绿地景观的整体性,突出城市整体环境观念,保护城区自然环境,以生态系统、环境质量的提高为目标指导绿地系统规划。
4、规划公共绿地活动功能应从人的需要出发,满足居民游憩休闲等多项活动需求着重建设沿河地带的绿地系统。
5、突出因地制宜、经济节约原则,以较小的投资获得较好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