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规划资质管理办法,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旅游规划编制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内容有哪些
1.认真抓好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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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QM运用于旅游规划,实际是引进旅游规划资质管理办法了管理旅游规划资质管理办法的新思想新理念,有利于旅游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管理体系的完善。TQM
最大的特点就是所有工作程序的文件化和标准化,这要求旅游规划制定构建管理体系时,必须建立规范化的管理文件。我国旅游规划的热潮在上个世纪90年代已达到顶峰,但国家旅游管理部门对规划方法、规划程序、规划成果等编制的技术要求没有作出统一的规定。近年出台的《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暂行办法》和《旅游规划通则》(征求意见稿)也没有明确的具体技术要求,约束力不强,而且这些制度法规都是粗线条的,缺乏具体实施细则,可操作性差。
因此,近十年来我国的旅游规划活动一直处于“做规划的无规范依据,而无规范依据的又继续做规划”的混乱局面之中。结合现有旅游规划编制情况,归纳出旅游规划编制全面质量管理的三个要点旅游规划资质管理办法:一是“全过程质量管理”,主要是指规划单位招标指南设计、竞标、评审、立项、开题、中期检查、成果鉴定、信息公布、成果推广等环节的质量管理;二是“全员质量管理”,主要是指规划单位管理者、标书评审者、规划课题组、开题论证者、中期检查者、成果评审者和信息公布者等人员的管理,应使所有参与人员树立起“质量之一、人人有责”的质量管理观念。三是“全要素质量管理”,即对影响规划编工作的全部可控制的要素(如编制质量标准、编制经费、编制进程等)实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目标管理。有些要素的质量标准能够量化的尽可能量化,并建立一整套规章制度,如《湖南省旅游规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旅游规划编制招标评审细则》、《湖南省旅游规划编制成果鉴定须知》、《湖南省旅游规划编制成果发布要求》等,使旅游规划编制的管理有章可循,规划编制有序进行。
2.重点抓好学术性管理。
一方面,我国旅游规划的市场需求急剧增长,另一方面,我国旅游规划设计方面专业人才又极度匮乏,从而使那些理论素养和实际技能远远达不到旅游规划设计要求的“转行专家”、“书本专家”在利益的驱动下,纷纷乘隙进入旅游规划市场。而这些“转行专家”又大多来自地理、园林、中文、历史等专业,使得课题组成员中常常缺乏形象设计、市场营销、道路交通、金融投资、环境保护、建筑园林等领域的专家,知识结构单一,学科覆盖面窄,其能力、知识结构难以满足旅游规划设计要求知识结构完善、学科覆盖面广、专业关联性强的多相关性需要,从而严重影响旅游规划设计的质量。因此,旅游规划编制的质量管理既要采用行政方式,又要突出学术性管理,统筹兼顾“学”与“术”两个方面,重点抓好规划竞标、评审验收和后期监测三个关键环节,建立学术性管理的运行机制。
3.深入抓好标准型管理。
要确保旅游规划编制高质高量,就要深化管理改革,实行新的标准型管理。
一是研制《旅游规划编制全面质量管理的标准体系》。
尽快制定并实施《旅游规划通则》国家标准,相应地完善旅游规划评审制度,使旅游规划有法可依,旅游规划评审有章可循。当前要在建立健全《旅游规划通则》的基础上,根据国内外旅游规划管理的发展趋势,按照旅游规划编制管理的基本规律,应用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理念,确定旅游规划编制过程中每个环节的主要内容、任务要求、质量标准和评价细则,先在部分编制的管理实践中试行再修改、完善,确立旅游规划编制全面质量管理的标准体系。
二是抓旅游规划编制全面质量管理的网络建设。
首先要建立《全国(或区域性)旅游规划网》,建立完善旅游规划文献库、规划编制资料库、编制成果发布系统,及时进行成果发布和随时提供查询,以减少重复劳动,提高编制研究质量。其次,开始部分编制的网上互助管理,逐步实现部分规划编制网上招标、投标、评审、鉴定和成果评奖,以确保旅游规划编制评价公开、公平、公正,提高管理质量,降低管理成本。
三是旅游规划编制全面质量管理的有效形式。
自从美国管理学家彼得.德鲁克提出“有效的管理”理论之后,管理学界从关注“应该管什么”进而探索“怎样管最有效”,其中的“效”包括管理效率(单位时间完成的管理任务),管理效果(管理措施取得的管理结果)、管理效益(管理成本转化的管理利益)、旅游规划编制的全面质量管理要有效率、效果、效益,就要坚持管理内容与管理形式的对立统一,内容决定形式,为之服务。目前我国对旅游规划编制的管理不健全,咨询人员素质欠缺,一些规划公司往往为旅游规划资质管理办法了争夺市场和经济利益,做出超实际的承诺。旅游规划师大多从产品营销规划、城市规划、土地规划中转变而来,没有从事旅游经营与管理经验,缺乏基本的旅游学知识,拿企业质量管理文本模版来套旅游规划管理,不能将TQM要素转化为旅游规划语言,从而影响旅游规划管理体系质量和建立管理体系的效率。因此,既要重视旅游规划编制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内容,又要选择有效的形式。建议:(1)建立公众参与机制。目前我国旅游规划评审,基本上都是会议评审,而国家对评审人员的人数、专业结构、来源以及对评审表决方式和成果鉴定意见等都没有具体规定,使得规划的鉴定意见不明晰。加之评审时又常常以专家意见为主,而专家又主要就规划方案中的技术性问题进行评议,对方案所涉及到的一些利益问题很少探究,使得一些真正与规划方案利益有关的公众很难参与评议。因此,必须建立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并提供机会让公众不同层次、不同程度、不同渠道地参与到旅游规划的编制、决策和实施中。(2)选择高效优质的管理载体,对旅游规划单位和旅游规划人员进行资质的认证管理。我国从2002年开始实行《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办法》,目前认证机构主要通过审定申请单位现有的成果和规划组成员的资格、组成等,对申请旅游规划资质的单位进行评审,按级别分别评为甲级、乙级、丙级,但目前由于申请资质的单位大多为高校和科研单位等,因受其本身专业结构的相对单一性,仍然不能很好地适应旅游规划的多学科专业的特点,因此有必要在甲、乙、丙分级的基础上再分门别类,划分出生态旅游类、文化旅游类、度假旅游类、探险漂流类等,进一步突出旅游规划单位的地方特色,使规划委托方在招标时能有的放矢。同时更应该借鉴欧美国家普遍采用的注册旅游规划师制度,由国家旅游局主持对旅游规划人员进行严格的专业考核,以改变旅游规划目前的无序状态,以提高旅游规划的质量。此外,还应当建立旅游规划专家及单位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如建立《全国旅游规划网》、《旅游规划研究动态》、《旅游规划编制指导》等),以便于对旅游规划单位和专家进行动态管理,对旅游规划项目实行规划期责任制,对违约违规者可以进行经济处罚,甚至吊销资质证。
总之,TQM运用于旅游规划的质量管理,因其互通性,能对旅游规划的管理起到积极和有效的作用。但是企业与旅游规划质量管理上的差异也告诉我们,只有仔细明确了其间的差异,调整管理标准体系的具体指标,才能在旅游规划管理中真正发挥作用。
淄博市旅游规划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加强旅游规划管理,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淄博市旅游业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规划包括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旅游区(点)规划。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规划的编制、实施、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旅游规划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和以市场为导向的原则,注重对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的保护,提高旅游业发展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第五条 市、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规划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区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由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市、区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应当相互衔接和协调,区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应当服从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第七条 旅游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依据,与经济增长和相关产业的发展相适应。第八条 旅游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文物保护规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第九条 旅游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游业发展的资源条件与基础条件;
(二)市场需求、市场规模以及旅游业发展战略、目标速度;
(三)旅游区域与旅游产品重点开发的时间序列与空间布局;
(四)旅游产业要素结构的功能组合以及资源开发与设施建设的关系;
(五)环境保护的原则以及保护利用人文景观、自然景观的措施;
(六)实施规划的措施。第十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取得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第十一条 市、区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及市重点旅游区(点)规划,由具备乙级以上资质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编制,其他旅游区(点)规划由丙级以上资质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编制。第十二条 旅游规划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评审,以旅游规划专家为主。旅游规划评审应当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第十三条 旅游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表、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第十四条 市、区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经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五条 重点旅游区(点)规划、重点旅游项目规划,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旅游区(点)、旅游项目规划,由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六条 旅游规划上报审批前,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经济、社会、环境评审性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第十七条 旅游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权限报批。第十八条 旅游规划确定的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九条 旅游区(点)项目开发建设应当依据旅游规划进行,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破坏性建设。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编制旅游规划的;
(二)旅游规划未按程序报批的;
(三)不依据旅游规划开发建设的;
(四)未取得旅游规划设计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旅游规划设计的。第二十一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废止《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
(第8号)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废止<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 2021年11月30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部长 胡和平
2021年12月23日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废止《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文化和旅游部决定废止《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24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苏州市旅游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之一章 总则第1条 为加强对旅游业的管理,促进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行业管理若干问题请示的通知》、《江苏省旅游行业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2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经营国际、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公司),旅游涉外饭店,旅游定点车船公司(队)、商店、餐馆、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和成片开发的景区、度假区,旅游培训、教育单位,旅游协会,外地派驻苏州市和苏州市派驻外地的旅游办事机构、经营单位,以及其他主要从事旅游业务的单位、机构,均须遵守本办法。第3条 苏州市旅游管理局是本市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全市范围内的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县级市(区)旅游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并按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和权限对辖区内的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第4条 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在实施行业管理中应当主动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支持、配合旅游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工作。第5条 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和发布市场信息,组织培训从业人员,协调同相关部门的关系,维护市场秩序,指导和帮助旅游企业提高管理水平、服务水平和经营效益。第6条 旅游行业实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制度、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旅游涉外饭店经营许可证制度和星级评定制度、定点管理制度、导游员证书制度、旅游投诉制度、年检制度、公告制度和行政处罚制度。
未取得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旅游经营活动。旅游经营单位不得超越经核定的经营范围。第7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期、中期规划及年度计划,采取必要的鼓励、扶持政策,促进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第8条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在审批本辖区旅游发展规划时,应当征求上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各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批旅游建设项目时,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进行审批,加强宏观调控;上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旅游发展规划的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第9条 为保证旅游业发展和管理需要,经批准征收旅游事业发展费、行业管理费。旅游事业发展费专项用于整体宣传和市场开发,扶持特色旅游资源、产品的开发和重点旅游设施建设,支持旅游教育和培训。行业管理费主要用于旅游行业管理。第10条 旅游经营单位按照自愿原则,经批准可以成立旅游行业协会。协会系非经营性的社会团体,应当在旅游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助手作用。第11条 一切旅游项目建设和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消防、治安等有关保障安全的规定,确保旅游设施和旅游者的安全。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12条 苏州市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在行业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旅游政策、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旅游行业管理的措施;
2.制定和实施全市旅游业发展的目标、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全市的旅游发展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和宏观调控,并负责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开发、利用和旅游行业的统计工作;
3.依据全市旅游规划,负责全市旅游基本建设、利用外资项目和新开办旅游经营单位的初审,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或呈报;
4.组织和统一管理旅游整体形象宣传、重大促销活动和出境促销事务,组织和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
5.会同物价部门管理旅游价格;
6.管理和指导旅游教育培训、行业岗位资格考试和认证;
7.会同公安、安全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共同指导、督促、检查旅游安全工作;
8.指导旅游行业协会的工作;
9.配合工商、公安、文化、园林、环卫等部门,加强对旅游场所和窗口地区的旅游市场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管理;
10.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旅游者的投诉。第13条 旅游行业管理中涉及到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事项,实行会办制度。第三章 旅游基本建设项目和经营单位审批第14条 旅游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对具有游览价值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进行开发和建设,包括人造景观、游乐场所及为旅游者服务的配套设施。
目前我国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规范旅游者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
旅游交通运输方面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国民航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等。旅游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
旅游法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以旅游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狭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其他调整旅游活动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有关法律、法规,也包括国务院及旅游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单行旅游行政法规 和部门规章 。
旅游法概念,既包括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包括地方的法规;既包括本国制定的法律、法规,也包括经我国政府签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际条约、国际协定等。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为推进文化和旅游规划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旅游规划资质管理办法,充分发挥规划在文化和旅游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旅游规划资质管理办法,结合文化和旅游工作实际,文化和旅游部制定旅游规划资质管理办法了《文化和旅游规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近日印发实施。
据了解,制定出台《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进一步完善文化和旅游部规划管理、健全规划工作机制、加强对地方文化和旅游规划工作有效指导的必然要求。《办法》旨在推进文化和旅游规划体系有机融合,更好实现统一、规范、有序的工作目标。
《办法》共6章33条:
之一章“总则”,提出了出台《办法》的目的和依据,明确了《办法》适用范围以及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地方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单位。
第二章“立项和编制”,要求进一步加强规划立项和编制管理,要求规划编制单位加强前期研究,规范起草规划文本,提高规划编制的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
第三章“衔接和论证”,强调建立健全规划衔接协调机制,落实国家发展规划要求,要求规划编制单位加强规划衔接,充分征求各方意见。
第四章“报批和发布”,重点对规划的报批程序、报批要件作出规定,明确了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国家级专项规划的报批要求。
第五章“实施和责任”,就规划的实施、评估、修订、督查作出规定,明确了组织保障和经费保障要求。
第六章“附则”,明确了《办法》的解释权和施行时间等。
以下是管理办法全文: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
《文化和旅游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旅政法发[2019] 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本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统一规划体系,完善规划管理,提高规划质量,不断提升文化和旅游规划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我部制定了《文化和旅游规划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
2019年5月7日
文化和旅游规划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为推进文化和旅游规划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规划在文化和旅游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意见》《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文化和旅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和旅游规划,是指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编制的中长期规划,主要包括:文化和旅游部相关司局或单位编制的以文化和旅游部名义发布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编制的地方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
总体规划是指导全国文化和旅游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是其他各类规划的重要依据,规划期与国家发展规划相一致,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战略安排旅游规划资质管理办法;
专项规划是以文化和旅游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旅游规划资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