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专项规划编制资质,物流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
乌鲁木齐市寄递物流安全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物流专项规划编制资质,规范寄递物流安全活动,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寄递物流安全,是指寄递物流经营者在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物品等环节履行公共安全的义务。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寄递物流活动的安全管理,寄递物流行业规范与发展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之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经营者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寄递物流行业的发展。第六条 市、区(县)寄递物流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寄递物流安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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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寄递物流行业管理、指导、协调、督查工作;
(三)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寄递物流总体规划及安全专项规划;
(四)制定和实施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五)组织开展寄递物流安全管理知识普及、宣传教育工作;
(六)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寄递物流行业联合执法和违法整治工作,依法查处寄递物流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七)建立寄递物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负责寄递物流行业技术进步和标准化、信息化推广;
(八)受理社会投诉、调解处理行业纠纷;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物流专项规划编制资质他事项。第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邮政市场、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寄递物流经营者落实内部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依法查处利用寄递物流活动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
综治、国家安全、经信、工商、商务、安监、质监、海关、铁路、民航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做好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工作。第八条 寄递物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为经营者提供信息、培训等服务,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第二章 寄递物流安全管理第九条 本市建立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寄递物流经营者共同参与的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寄递物流安全管理机制。第十条 寄递物流经营者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应当于十五日内向寄递物流管理机构书面报告。
寄递物流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和其他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寄递物流经营者应当持工商部门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于十五日内向寄递物流管理机构书面报告。第十一条 寄递物流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寄递物流安全之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并落实寄递物流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检查操作规程;
(二)建立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托运物品及相关信息留存制度和可追溯体系;
(三)建立与合同客户签订安全保障协议制度;
(四)设立寄递物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配备寄递物流安全物防、技防设施,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经费投入;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寄递物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
(七)督促检查寄递物流安全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八)组织制订实施寄递物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九)履行维护社会稳定义务,及时、如实向寄递物流管理机构报告寄递物流工作的进展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 寄递物流经营者在寄件收件物品时,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禁止或者限制寄递运送的规定,如实填写寄件收件物品信息。第十三条 寄递物流经营者应当在收寄、分拣、仓储、运输、投递、安检等环节和道路货物运输收货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接入寄递物流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信息平台。
监控系统应当二十四小时运转,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九十天。第十四条 寄递物流经营者应当在营业网点、处理中心、分拨中心以明显方式公示禁止和限制寄递运输物品目录、收寄验视制度、实名登记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过机安检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和安全标识等内容。
福建省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条例
之一条 为了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推动传统物流业转型,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现代物流业规划、建设、管理及物流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现代物流业是指融合运输业、仓储业、货代业和信息业等的复合型服务产业。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现代物流业促进工作的领导,将现代物流业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健全相关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现代物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物流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物流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对物流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 鼓励成立物流行业协会,支持物流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物流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在物流规划、政策建议、行业自律、统计与信息、技术合作、人才培训、咨询服务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的作用。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会同物流主管部门,根据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物流专项规划。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省级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组织制定本地区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
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交通运输规划、港口规划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第七条 根据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加强物流节点城市和物流园区、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完善农村物流基础设施,发展生鲜农产品物流和冷链物流,提高城乡流通效率。第八条 结合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要求,完善综合运输体系,实现水路、铁路、公路、航空、管道等运输方式的对接。第九条 加强应急物流设施设备建设,选择和培育一批具有应急能力的物流企业,建立应急物流体系,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积极推动保税港区、保税物流园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和陆地港建设,大力发展保税加工和保税物流以及适应国际中转、采购、配送、转口贸易业务要求的国际物流。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对涉及物流业发展的各项资金进行统筹使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安排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以补助、奖励、贴息等方式,主要用于支持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物流园区建设、工业企业物流外包、重点培育和扶持的物流企业发展、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引进、国际海运新航线开辟、物流技术改造升级、物流人才教育培训、物流发展研究以及现代物流业发展需要重点扶持的其他项目。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城乡规划中应当体现物流业用地布局。
纳入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物流园区、物流配送中心等的物流企业物流项目用地、为生产配套的仓储物流项目用地,享受工业用地政策。
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中确定的重点物流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在本地区土地储备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内安排。第十二条 经贸、金融、税务、海关、邮政、检验检疫、交通运输、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快物流管理与服务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企业信息系统、行业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同物流管理与服务公共信息平台以及其他应用信息平台对接。
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流信息化系统建设的协调和指导,负责做好物流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相关的信息管理、信息安全、共享范围、数据保密、信用认证等制度规范工作。第十三条 物流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推进物流业标准化建设,引导物流企业使用先进的物流技术和设施设备,采用现代物流管理方式。第十四条 科技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流技术、物流管理研究开发的投入,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物流企业开展先进的物流技术、物流设施设备、物流管理的研究和开发,推进物联网技术的运用,促进物流科研成果的产业化。第十五条 教育、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物流学科专业和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建立产学研合作培养物流人才的机制,培养物流业发展急需的专门人才。
港口规划管理规定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规范港口规划工作,科学利用、有效保护港口资源,促进港口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港口规划物流专项规划编制资质的编制、审批、公布、修订与调整、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三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的港口规划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港口规划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的市(指设区的市,下同)、县(包括县级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负责特定港口管理的部门具体实施该港口的规划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包括承担港口行政管理职能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与交通主管部门分设的港口管理部门。第四条 港口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统筹考虑产业布局、港口资源条件、综合运输网状况等因素制定,体现贯彻科学发展观、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第五条 港口规划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其他运输方式发展规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第二章 港口规划的编制第六条 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
港口布局规划是指港口的分布规划。港口布局规划包括全国港口布局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布局规划。对港口资源丰富、港口分布密集的区域,可以根据需要编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省、自治区行政区内跨市的港口布局规划。
港口总体规划是指一个港口在一定时期的具体规划。第七条 港口布局规划主要确定港口的总体发展方向,明确各港口的地位、作用、主要功能与布局等,合理规划港口岸线资源,促进区域内港口健康、有序、协调发展,并指导区域内港口总体规划的编制。
港口总体规划主要确定港口性质、功能和港区划分,根据港口资源条件、吞吐量预测和到港船型分析,重点对港口岸线利用、水陆域布置、港界、港口建设用地配置等进行规划。第八条 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可不编制港口布局规划,仅编制港口总体规划。第九条 编制和修订、调整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时,应当根据需要编制相关的专项规划。
港口布局规划的专项规划包括分层次港口布局规划、分运输系统港口布局规划、港口资源整合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
港口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包括港区总体规划、港口集疏运设施规划和港口仓储、保税、物流等园区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是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第十条 组织编制港口总体规划的部门应当根据经审批的港口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有关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对港口总体规划中的港区规划的深化方案。第十一条 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由交通部组织编制物流专项规划编制资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港口布局规划由交通部组织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编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布局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省、自治区行政区内跨市的港口布局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编制。第十二条 主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港口所在直辖市、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编制。
主要港口以外港口的总体规划,由港口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第十三条 编制港口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物流专项规划编制资质:
(一)有效保护和节约使用港口资源,实现港口可持续发展;
(二)适应国家对外开放和东中西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及产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三)促进现代化综合运输体系协调发展,发挥港口衔接各种运输方式的综合运输枢纽作用;
(四)统筹不同层次港口的合理布局和功能分工,优化港口资源配置,提高港口群体的综合竞争力;
(五)依靠科技进步,适应国际国内航运、现代物流等发展的要求,提高港口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水平。第十四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港口布局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布局规划应当符合全国港口布局规划。
省、自治区行政区内跨市的港口布局规划应当符合省、自治区港口布局规划。
港口总体规划应当符合相应的港口布局规划。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采取措施鼓励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下列规划时,应当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 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
(三) 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
(四) 各类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需要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下列专项规划时,应当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一) 能源、化工、冶金、装备制造、农畜产品加工业等行业发展规划;
(二) 种植业、渔业、畜牧业发展规划和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
(三) 涉及江河、湖泊的水资源建设、开发利用规划,跨流域调水规划、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供水等专项规划;
(四) 地方公路、铁路建设规划;
(五) 土地开发整治规划;
(六)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七) 旅游区总体规划;
(八) 国家规定其他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第八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但是所在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已有相应规划并且已经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除外。第九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编制区域开发规划时,应当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称的开发区,是指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等集中发展工业的区域、物流园区和农业示范区。第十条 规划编制机关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第十一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第十二条 规划编制机关对规划的功能定位、规模、适用期限以及规划范围等作调整的,应当对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补充或者修正。
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补充或者修正的,应当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重新组织审查。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第十四条 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依法从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少于二分之一的,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无效。
参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家不得作为该审查小组的成员。第十五条 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对审查结论负责。第十六条 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公众和专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第十七条 规划编制机关在报批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规划草案时,应当包含下列文件:
(一) 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 规划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情况说明;
(三) 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还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第十八条 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作为审批的重要依据。
陆港事业部与物流事业部职能上有什么区别吗
陆港事业部与物流事业部职能上有区别。区别如下物流专项规划编制资质:
1、陆港事业部的主要职责:负责编制陆港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各专项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经济发展、商贸物流、口岸经济、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陆港土地征收储备计划物流专项规划编制资质,配合做好土地征收储备工作。
2、物流事业部主要职能:根据部门的业务定位和研发规划,负责行业应用软件技术研发和项目研发工作的具体实现,对研发项目的进度和质量负责,负责软件系统研发工作中的文档编制,能单独或带领其它技术人员完成上级交待的项目研发任务。
鄂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促进条例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加快空港型国家物流枢纽承载城市建设,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现代物流业的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和经营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现代物流业是指在原材料、产成品从起点至终点有效流动的全过程中,将运输、仓储、包装、装卸、加工、配送及其相关信息有机结合,为用户提供多功能、一体化综合性服务的复合型产业。第四条 现代物流业发展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创新驱动、节约集约、绿色环保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现代物流业发展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现代物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市人民政府设立物流发展服务机构。市物流发展服务机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服务全市物流业发展,促进物流企业实现现代化经营与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现代物流业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现代物流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联席会议由市物流发展服务机构定期组织召开。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协调全市现代物流业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
交通运输、商务、邮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经济和信息化、行政审批、大数据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现代物流业发展促进工作。第六条 鼓励物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技术交流、人才培训、信息咨询、权益保护等服务。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执行物流业相关法律法规、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情况,依法接受监督。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等相互衔接。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负责推动实施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现代物流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现代物流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应当包括物流枢纽建设、物流通道建设、配送网络体系建设、多式联运体系建设等内容。第九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制定物流枢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重点推进鄂州机场国际门户货运枢纽、三江港区国际物流铁水公空一体化枢纽、葛店国家级电子商务基地以及其他重点枢纽建设。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与周边城市通道的融合,与长江物流大通道、京广物流大通道等的对接;开辟近海运输航线,发展江海联运。支持鄂州机场申报航权,支持航空公司拓展航线,增强鄂州机场的航线布局和辐射能力。第十一条 支持城乡配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规范居民小区快递投放点设置,支持物流企业合理布局市区乡村(社区)四级配送节点,构建城乡双向畅通的物流配送网络。
鼓励物流企业设立境外分销和服务网络、物流配送中心、海外仓。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制定物流多式联运体系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构建铁水公空一体化多式联运体系。
依托鄂州三江港区铁水公空运转组织一体化示范工程,完善三江港铁路专用线、疏港航道、疏港疏站疏场公路以及多式联运转运等相关基础设施。
健全多式联运制度,推进各种运输方式在票据单证、定价计费、责任识别、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统一管理,鼓励创新“一单到底”“一票结算”服务方式。第十三条 市大数据管理部门应当推进物流相关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开放共享,加强数据监管,保障数据安全。
市物流发展服务机构应当加快建设物流大数据平台,整合物流大数据,提供数据采集、查询跟踪、供需匹配、统计分析等服务,提高现代物流业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水平。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空港型国家物流枢纽承载城市建设,加快临空经济区规划与建设,对接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进综合保税区申报与建设。
推进产城融合发展,支持生产性服务业、新信息技术、生命科学、航空配套等产业发展,加速资源整合和要素聚集,推动空港经济发展。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制定物流园区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专业物流园区建设,促进物流业集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