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编制资质外借如何处理,工程资质外借
借用资质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企业的资质规划编制资质外借如何处理,是企业可以从事某项专业工作的资格证明。比如建筑企业从事建筑投标、施工的资格证明规划编制资质外借如何处理,代表企业在某个建筑领域的等级及可以承揽工程的范围。因此,企业资质,不可以借用。如果借用,存在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比如,他人以你企业的名义施工,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事故,依法你企业和法定代表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民事责任),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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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规章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规划编制资质外借如何处理: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第三十七条 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规出借本单位资质如何处理
只要损失是由出借资质造成规划编制资质外借如何处理,发包人就有权请求借用资质规划编制资质外借如何处理的单位或者个人与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法律对承包人资质作规划编制资质外借如何处理了严格规定。承包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目前,建筑市场出借资质情形较为常见,如何确定出借资质的单位与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承担方式,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4条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条规定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之一,在借用资质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下,名义上的承包人是出借资质的单位,实际上的承包人是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借资质方之名与借用资质方之实共同构成承包人,缺少任何一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都不能订立。
因此,在对外关系上,可将出借资质方和借用资质方作为一个整体,对发包人负责。
第二,出借资质一方通常会以收取管理费等名义向借用资质一方收取费用,因此应当对规划编制资质外借如何处理他人借用其名义签订合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三,借用资质一方本无权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其违反法律规定通过借用资质获利,因此也应当对其借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四,目前建筑市场上借用资质的情况较多,如果不让出借资质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出借资质一方不会慎重选择借用方,出借资质的违法现象会更加泛滥,对于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弊无利。
第五,根据《建筑法》第66条规定,出借资质方与借用资质方应对建设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借用资质与挂* 的法律性质相同。对于挂* 关系,司法实践中主流的观点是由挂* 人和被挂* 人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过错在于出借资质,其所承担的责任应与其过错相当。实践中,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主要是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
《建筑法》第6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4条规定吸收了《建筑法》第66条的规定。同时,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还可能造成工期延误等损失。
以上就是出借建筑工程资质存在的法律风险,卓玺集团建议还是自家公司办理建筑资质更安全有助于公司快速发展。
公司资质对外转借是否违法?要付什么法律责任
一、出借资质的建筑企业在实际施工人承揽的工程发生质量问题,造成损失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还要承担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等相应的行政处罚。
首先说借用资质答订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根据该规定,借用资质签订的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为无效。
其次,根据《建筑法》第6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司法解释》第4条也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筑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借用资质的法律后果最新规定
【法律分析】:借用资质属于违法行为,依据情况不同分别处以警告、罚款或吊销执照。具体分为:1.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实际施工中发生质量问题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承担没收违法收入、处以罚款、吊销资质,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等其他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借用资质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划编制资质外借如何处理:“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规划编制资质外借如何处理,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规划编制资质外借如何处理,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规划编制资质外借如何处理,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七十八条:“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规划编制资质外借如何处理;(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之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如何管理借用资质
如何防范借用资质 :
1、采取投标法人签到制 借用资质投标的特征之一规划编制资质外借如何处理,就是借用他人资质证书或者以他人名义进行投标。从投标报名、递交投标文件、答疑到中标合同签订规划编制资质外借如何处理,都是由借用资质的投标人持被借用资质单位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全程办理。 而借出资质单位的人员、法人一般不参与投标,投标往往不到场。其原因:一是怕麻烦,二是怕承担责任。 为此,针对这种状况,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文件中载明,要求参与投标的法人投标时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到达投标现场签到,参与开标活动。招标人在接受投标文件,可以查验投标法人身份证明;评标专家提出的答疑问题,要求投标人的答疑报告必须要投标法人签字,并加盖投标单位印章。 中标合同也必须要有投标法人到场与招标人签订,任何人不得替代或授权委托。这样既可以逼迫投标法人参与投标事项,增强投标的责任感。也可以因借出资质要法人到达投标现场,带来的责任和麻烦,限制他们借出资质。
2、采取往来资金转账制 借用资质投标的特征之二,就是投标保证金为现金,招标人的工程款也是直接进入投标人临时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财务账户。其原因:一是借出资质单位财务收支账目不好做。二是借用资质投标人害怕资金被截留。 针对这种状况,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文件和中标合同中提出要求,要求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提供详细的,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的,在投标单位所在地银行的常用账户,以便退取投标保证金、中标工程款等直接转入所提供的账户,严格控制直接拨付现金,从而以此来进一步限制借用资质。
3、采取中标资质回访制 借用资质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都是自行组织,并非借用资质单位人员,与借用资质无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福利以及社会保险关系。 针对这种状况,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说明,严禁借用资质,发现借用或假冒资质投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为此,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可以邀请招标监管部门、评标专家代表,到中标人单位进行回访。回访的主要内容就是投标人提供的人员、账户等相关资料,是否与投标单位原有的相符,查看所有人员的 工资关系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通过回访可以有效防止借用或假冒资质行为。
4、 加大监督防范力度 总之,要彻底解决投标人借用资质,各级主管部门还应加强打击力度。发现借用资质的,依据有关规定,首先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次对借用资质的投标人,不但要取消其投标资格,还要给予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对假冒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5、投标人为了能够投标,借用符合条件的资质证明材料,领取法人代表授权书,借用公章,从而以正规合格身份参与投标的行为。 目前,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 投标人借用资质投标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投标人甚至私刻印章,伪造他人资质参与投标,这些投标人一旦中标将直接影响履约行为,影响工程质量,败坏政府采购形象。为此,在实际工作中,必须要严格防范借用资质行为,保证招投标活动的规范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