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管廊规划资质,综合管廊设计资质
电力管廊设计需要什么资质
代证上岗。综合管廊(日本称“共同沟”、中国台湾称“共同管道”)综合管廊规划资质,就是地下城市管道综合走廊综合管廊规划资质,即在城市地下建造一个隧道空间综合管廊规划资质,将电力、通信,燃气、供热、给排水等各种工程管线集于一体,设有专门综合管廊规划资质的检修口、吊装口和监测系统,实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和管理,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生命线”。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方案需要达到什么资质
需达到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10.4.1 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0.4.2 二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各类城市道路;单跨 45 米以下的城市桥梁;
(2)15 万吨/日以下的供水工程;10 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工程;25 万吨/日以下的给水泵站、15 万吨/日以下的污水泵站、雨水泵站;各类给排水及中水管道工程;
(3)中压以下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 150万平方米以下热力工程和各类热力管道工程;
(4)各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5)断面 25 平方米以下隧道工程和地下交通工程;
(6)各类城市广场、地面停车场硬质铺装;
(7)单项合同额 4000 万元以下的市政综合工程。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各项工程如何验收?要符合哪些规定?
1、 施工单位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综合管廊规划资质,并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综合管廊规划资质的法律、法规综合管廊规划资质,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综合管廊规划资质,确保安全施工。
2、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综合管廊规划资质的施工资质,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施工项目质量控制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
3、 施工前应熟悉和审查施工图纸,掌握设计意图与要求。实行自审、会审(交底)和签证制度;对施工图有疑问或发现差错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需变更设计时,应按照相应程序报审,经相关单位签证认定后实施。
4、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需要进行下列调查研究:现场地形、地貌、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其他设施和障碍物情况;工程用地、交通运输、施工便道及其他环境条件;施工给水、排水、动力及其他条件;工程材料、施工机械、主要设备和特种物资情况;地表水水文资料,在寒冷地区施工时尚应掌握地表水的冻结资料和土层冰冻资料;与施工有关的其他情况和资料。
5 、综合管廊的防水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的有关规定执行。
6 、综合管廊工程应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设地下管廊需要施工资质吗?
建设地下管廊需要施工资质,可以进一步保证施工综合管廊规划资质的质量和安全性。
在验证技术成熟度综合管廊规划资质的基础上,提前与项目综合管廊规划资质的设计单位、潜在的预制拼装技术提供单位进行沟通,同时也要向PPP咨询机构充分交底,以便在PPP项目实施方案中选择并确定合适的政府采购办法。考虑到预制拼装领域多表现出技术初创、技术及装备的普及率较低、拥有该技术及其施工能力的企业相对固定等特点,估计在施工单位的选择上难有更大的选择范围。
在钢筒的前面设置各类的支撑和开挖土体的装置,在钢筒中段周圈内安装顶进所需的千斤顶,钢筒尾部是具有一定空间的壳体,在盾尾内可以安置数环拼成的隧道衬砌环。盾构每推进一环距离就在盾尾支护下拼装一环衬砌,并及时向盾尾后面的衬砌环外周的空隙中压注浆体,以防止隧道及地面下沉,隧道在盾构推进的过程中不断形成。
廊道衬砌结构主要是由管片构成,它也是盾构施工的最终产物。管片所形成的结构物是永久性的,因此管片的设计是非常重要的环节。目前综合管廊规划资质我国一些地区已涉及到盾构隧道管片设计的规范性要求,但尚没形成系统地、完整地盾构隧道设计规范。因此进行盾构隧道管片设计理论的研究成为当务之急。
采用盾构法建造综合管廊绝对不是到施工图设计阶段才可以决定的,它必须通过前期可行性研究阶段的一系列方案比选,具备相应条件才可能决定采用。因此,政府实施机构应参照预制拼装法建设综合管廊的做法,结合盾构法建造综合管廊的诸多特点,提前与项目的设计单位、潜在的盾构技术提供单位进行沟通,同时也要向PPP咨询机构充分交底,以便在PPP项目实施方案中选择并确定合适的政府采购办法。考虑到盾构法施工对大型盾构装备的要求,对操作大型系统化盾构机技术力量配备的要求。
西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再生水、热力、燃气等公用设施管线的公共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投融资、特许经营,及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市政公用、国土资源、环保、交通、水务、广电、公安、文物、城市管理、工信、安监、人防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管理工作,解决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加大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投入,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和运营补助纳入财政预算。第六条 发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第七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和多渠道融资相结合的方式筹措。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投资补助、财政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建设运营。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和运营。
鼓励入廊管线单位参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和运营。第八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城市基础设施,其特许经营管理活动按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执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运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有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理资质的专业机构,作为政府监管部门的辅助力量,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安全风险防控,提高工程质量。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地下工程管线普查的基础上,统筹各类管线实际发展需要,会同本级建设、市政、人防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和管线单位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十一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应当与各类地下管线、城市道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市轨道交通、文物保护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合理确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综合考虑城市发展,预留和控制有关地下空间。第十二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区内的管线规划,应当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相衔接。已明确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管线,不再保留另外规划的管线位置。管线单位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行地下管线施工。
已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新建管线应当入廊,既有管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入廊。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线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管线入廊工作。第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统筹考虑新城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地下空间开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等因素,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中长期建设发展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对年度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十四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断面应当满足所在区域综合管廊规划确定的所有管线入廊的需求,符合入廊管线敷设、增容、运行和维护检修的空间要求,并配建检修通道,合理设置出入口,便于维护和检修。各管线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将入廊需求报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第十五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应当配套建设消防、照明、通风、防洪、给排水、视频监控、标识、安全与警报、智能管理等规范要求的附属设施,考虑人防设防需求,提高智能化管理水平,确保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安全运行。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应当满足各类管线独立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需要,避免相互干扰。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穿越城市绿地的,管廊顶部覆土深度应当满足乔木正常生长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