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道规划资质,道路绿化工程需要什么资质
珠海市绿道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有利于绿道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绿道网的生态、休闲、旅游、康体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绿道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使用和运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道,是指沿河滨、溪谷、山脊、风景道路等自然和人工廊道建立的一种线性绿色开敞空间,通常连接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古迹和城乡居住区等场所,可供行人和自行车骑行者进入的景观游憩线路和设施。第四条 绿道建设应当串联成网,形成绿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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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道网是由区域绿道、城市绿道和社区绿道构成的网络状绿色开敞空间系统。第五条 市市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市政园林部门)是本市绿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绿道的统筹协调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绿道的建设、维护、运营和日常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体旅游、交通运输、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道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当把绿道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投资计划,在经费上予以保障。第七条 本市绿道实行统一规划、统筹组织、属地建设、分区管理的原则。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绿道管理的相应机构,落实人员,明确职责,建立绿道管理长效机制。第九条 鼓励建立绿道多元化、多途径的投融资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无偿捐助、旅游开发、出资命名、认建认养认管等方式参与绿道建设、管理和运营。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 绿道网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乡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由市市政园林部门组织编制,并按程序报批。第十一条 绿道网的规划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人文自然条件。其规划应当因地制宜、因形就势、因陋见巧;选线应当依托山边、水边、林边;建设应当坚持生态性、游憩性、经济性;成效应当体现本土化、多样化、人性化。第十二条 绿道网应当按照标准设置绿廊、慢行、标识、交通衔接、服务设施等系统。第十三条 绿道网应当与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相衔接,方便市民出行,提倡低碳生活。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路,以及综合整治近岸海域、河道和排洪渠等建设项目应当将绿道建设纳入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第十五条 绿道沿线应当划定绿道控制区,勘定边界坐标,设置统一的控制标志。第十六条 在规划建设绿道时,应当按照国家规范标准,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及其它设施保持安全间距。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出资建设绿道,应当按照本市制定的规划和标准进行建设。第十八条 需要改建、扩建绿道的,应当事先征得市市政园林部门的同意。第十九条 绿道的规划、设计、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承担。第二十条 绿道的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市市政园林部门的意见。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将绿道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书面告知市市政园林部门。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绿道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抄送市市政园林部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绿道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第二十三条 绿道建设单位应当在绿道建设各阶段同步建立绿道档案,并依法提交城建档案馆存档。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将绿道项目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年度计划,实行市、区财政共同分担,专款专用。第三章 维护与管理第二十五条 绿道维护和管理工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专业维护的原则,由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市市政园林部门负责对全市的绿道维护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评。第二十六条 绿道管养单位应当对划定的绿道控制区实施空间管治,建立和完善使用、维护、运营、巡查和应急等制度。第二十七条 绿道管养内容应当包括:
(一)绿化、慢行道(路面)、停车场、公共厕所、标识、景观、照明等设施的保洁和维护。
(二)保安、租售、咨询、救护等服务系统的维护。
(三)对乱搭乱建、乱摆乱买、占道经营等破坏绿道设施和秩序行为的劝阻和治理。
(四)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其他事项的管理和维护。
西宁市绿道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绿道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生态环境,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绿道绿道规划资质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道,是以自然要素为依托和构成基础,串联城乡游憩、休闲等绿色开敞空间,以游憩、健身为主,兼具市民绿色出行等功能的廊道。第四条 绿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属地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道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绿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绿道建设、管理和维护经费由市、县(区)财政按照职责分工予以保障。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市绿道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改、财政、环保、城管、交通、林业、水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七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管理维护绿道,建立绿道多元化、多途径的投融资机制。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在绿道内休闲游憩、运动健身的权利,同时负有爱护绿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道及其附属设施和影响绿道安全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第二章 规 划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市绿道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绿道专项规划应当确定绿道建设目标、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明确绿道建设实施方案。第十条 绿道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道路交通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绿道应当互相连通,形成结构合理、衔接有序的绿道网络。
绿道网络应当与公共交通网络衔接,完善交通换乘系统,提高绿道的可达性。第十一条 绿道专项规划报送批准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经批准的绿道专项规划,应当在网站、新闻媒体公布。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绿道专项规划。因重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需要,确需对绿道专项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由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原程序报批。第十三条 绿道范围内可以设置下列配套设施绿道规划资质:
(一)服务设施绿道规划资质:管理设施、配套商业设施、游憩健身设施、科普教育设施、安全保障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绿道规划资质;
(二)市政设施:环境照明设施、电力电信设施、给排水设施和燃气、供热等设施绿道规划资质;
(三)标识设施:指示标识、解说标识、警示标识;
(四)交通衔接设施:交通接驳点、停车设施。
除之一款规定的设施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绿道内规划建设与绿道无关的项目和设施。第三章 建 设第十四条 绿道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绿道建设实施方案进行绿道建设。第十五条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道建设技术规范、标准和标识,规范全市绿道建设。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向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绿道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绿道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绿道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绿道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管理和维护单位办理移交手续。第十九条 绿道建设应当坚持绿色发展、生态优先的原则,鼓励应用绿色低碳、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第四章 管理和维护第二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绿道管理和维护单位,负责绿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与公路重合的绿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道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管理。第二十一条 绿道的管理和维护实行政府监管和市场化、专业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绿道管理维护技术指引和管理维护考评细则,统一全市绿道管理维护标准。第二十二条 绿道管理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绿道管理维护制度和安全巡查制度,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对绿道及其设施、标识标牌进行管理维护,在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设置警示标识,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确保绿道安全和正常使用。
广东省绿道建设管理规定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绿道规划、建设和管理,发挥绿道的综合功能和效益,保护生态环境,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绿道规划、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绿道,是指以绿化为特征,沿着滨水地带、山脊、林带、风景道等自然和人工廊道建立的,可供行人或者非机动车进入的线形绿色开敞空间和运动休闲慢行系统。第三条 绿道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体现地方自然风貌和历史人文特色。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绿道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保障其实施。第五条 绿道属公益性基础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立项、建设、土地等方面予以支持。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道规划、建设、管理、宣传推广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绿道工作的正常开展。属于基本建设投资的,应当纳入政府建设投资计划。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绿道建设予以扶持。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参与绿道建设。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本省绿道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绿道管理部门,确定其工作机构和人员。绿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绿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道工作。第七条 绿道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绿道规划、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第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绿道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多元化绿道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机制。第二章 绿道规划第九条 绿道建设应当符合绿道规划要求。编制绿道规划应当以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公众意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体现提高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质量的总体要求,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绿道规划包括全省绿道总体规划和城市绿道总体规划。第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省绿道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全省绿道总体规划应当确定省立绿道建设目标、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明确绿道控制区划定要求和各地级以上市省立绿道建设任务。
本规定所称绿道控制区,是指为保障绿道的基本生态功能、营造良好的景观环境、维护各项设施的正常运转,沿绿道慢行道缘线外侧一定范围划定并加以管制的空间,主要包括绿廊系统和为设置各类配套设施而应保护和控制的区域。第十一条 地级以上市绿道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城市绿道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绿道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全省绿道总体规划的要求,确定本行政区域绿道建设目标、空间布局和建设内容,划定绿道控制区并提出控制要求,明确绿道分期建设任务,制定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第十二条 绿道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全省绿道总体规划应当由具有城市规划甲级资质的单位编制,城市绿道总体规划应当由具有城市规划乙级资质以上单位编制。第十三条 绿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的绿道规划,应当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者专门场所公告,并在政府网站上长期公布。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绿道规划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不得减少绿道总长度和控制区总面积,不得影响区域生态结构、绿道连续性和服务功能,并按照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执行。
修改后的绿道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 新区建设、旧城改造以及涉及绿道建设的城乡建设项目,应当在编制规划或者设计方案时,统筹安排绿道建设内容。第三章 绿道建设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道规划制定绿道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七条 绿道建设应当利用和依托现有设施,或者与村庄整治、农林水利工程、环境治理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相结合,节约资源,避免对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资源造成破坏。
绿道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组织建设。
深圳市绿道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加强绿道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城市和宜居城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道,是指以绿化为特征,串联成网,供市民休闲游憩、运动健身的慢行道路。绿道分为下列三种类型:
(一)省立绿道,是指纳入广东省绿道总体规划,连接城市与城市,对区域生态绿地保护和生态网络体系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绿道;
(二)城市绿道,是指连接市域主要节点并与省立绿道相连通的绿道;
(三)社区绿道,是指连接社区公园、街头绿地,主要为附近居民服务的绿道。
绿道类型划定后,绿道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在绿道显著位置予以标识。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省立绿道、城市绿道及其控制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
社区绿道的管理依照现行绿化和道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将社区绿道纳入绿道专项规划。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绿道控制区,是指沿绿道路沿外侧,划定一定范围并加以管理和保护的区域。
省立绿道和城市绿道应当划定绿道控制区。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绿道管理,是指对绿道及其控制区内绿化、路面、标识、服务设施的管理。第六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编制全市绿道专项规划及省立绿道修建性详细规划。
市人居环境部门统筹全市绿道规划建设工作,组织制定绿道建设总体实施方案,开展绿道建设工作的检查监督、情况通报,协调解决绿道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市城市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市绿道的管理,负责省立绿道的建设,对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绿道管理部门开展绿道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交通运输、水务、文体旅游、农业、口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绿道建设、管理和运营工作。第七条 各区政府应当明确绿道管理部门,承担辖区内城市绿道和社区绿道的建设,负责辖区内绿道的管理工作。第八条 绿道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属地管理、专项考核的原则。第九条 绿道建设和管理经费由市、区财政按照职责分工予以保障。鼓励社会和个人通过各种捐助形式参与绿道建设和管理。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绿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道及其附属设施和影响绿道安全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第二章 规 划第十一条 绿道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国土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 绿道专项规划应当依托现有的山体、水系、绿地等自然环境,与公园、风景名胜区、历史古迹、文体旅游设施、居民聚居点等相连通,发挥绿道连通自然生态和历史人文节点的作用。
绿道应当互相连通,形成结构合理、衔接有序的绿道网络。
绿道网络应当与公共交通网络相衔接,完善交通换乘系统,提高绿道的可达性。第十三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结合我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要求,划定省立绿道、城市绿道的控制区,并向社会公开。第十四条 因重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需要,确需对绿道及其控制区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由市规划国土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
经批准调整绿道及其控制区规划的,不得破坏绿道的连通性。第十五条 绿道控制区内只能规划建设以下基本绿道配套设施:
(一)交通衔接设施:衔接设施、停车设施;
(二)服务设施:管理设施、提供饮料食品和自行车租赁服务的驿站、游憩设施、科普教育设施、安全保障设施、环境卫生设施;
(三)基础设施:水、电、燃气、通讯、防灾等设施;
(四)标识系统:指路标志、警示标志及其他标志。第十六条 绿道控制区内禁止规划建设以下项目和设施:
(一)经营类城市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大中型商业设施、宾馆、工厂、仓储等;
(二)污染绿道环境项目:餐饮服务设施、油库及堆场等;
(三)其他与绿道建设和养护无关的临时建(构)筑物。第十七条 绿道控制区内已建合法建(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第三章 建 设第十八条 绿道建设应当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标识的原则进行。
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制定绿道建设技术指引,规范全市绿道建设。
丽水市绿道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绿道规划资质了规范本市绿道规划、建设和管理,发挥绿道绿道规划资质的综合功能和社会效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绿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绿道,是指以自然要素为基础,以自然人文景观和休闲设施为串联节点,由慢行系统、服务设施等组成的绿色开敞空间廊道系统。根据所处区域和功能要求,绿道分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镇型绿道和城市建成区范围外的乡野型绿道、山地型绿道。第三条 绿道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全民共享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道规划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绿道实行属地管理,所需管养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为绿道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绿道的统筹管理和监督,制定全市绿道管理维护标准及技术规范绿道规划资质;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道的统筹管理和监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道所处区域和功能要求,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绿道管理单位。
绿道管理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园林绿化企事业单位负责绿道的日常运营维护和保护管理。第六条 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水利、交通运输、文广旅体、农业农村、财政、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应当按各自法定职责,做好绿道相关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绿道规划第七条 市级绿道管理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管理部门编制本市绿道总体规划,确定绿道建设目标、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划定绿道控制区并提出控制要求,总体规划应当纳入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第八条 绿道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经批准的绿道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绿道及控制区内的建设开发行为应当严格遵循丽水市瓯江大花园绿道规划等规划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建设经营与规划不符的项目。第三章 绿道建设第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已批准的绿道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制定绿道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条 绿道建设应当利用和依托现有设施,或者与村庄整治、农林水利工程、环境治理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自然文化景观等相结合,节约资源,避免对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资源造成破坏。第十一条 绿道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绿化保护带和绿化隔离带等绿色生态基底形成的绿廊系统及纳入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的绿线或绿地控制相关内容绿道规划资质;
(二)步行道、自行车道或者综合慢行道形成的各类绿道慢行系统绿道规划资质;
(三)停车设施、绿道与其他交通系统的接驳设施等形成的交通衔接系统;
(四)管理设施、商业服务设施、游憩设施、科普教育设施、安全保障设施、无障碍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等形成的综合服务设施系统;
(五)信息标识、指路标识、警示标识、安全标识等形成的标识指引系统;
(六)与绿道密切衔接、能够满足居民多种户外活动需求的公共场地。第十二条 绿道建设坚持生态优先的基本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丽水本地生态和人文景观,推广海绵城市、绿色建材、节能环保材料和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使用,采用可再生能源照明系统。绿道施工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保护植被、水体景观和历史古迹遭受破坏,工程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场地、恢复沿线景观。第十三条 绿道建设应当与公路、城市道路保持一定的隔离空间。为保持绿道连通,需借用公路或者城市道路的,应当在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上设置标识牌、减速带,按照道路标准设置交通标志线、交通信号灯,限制机动车车速。第四章 绿道管理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爱护绿道及其配套设施的义务,对于破坏绿道及其配套设施和影响其使用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第十五条 绿道开发利用遵循公益为主、盈利为辅的原则。鼓励利用绿道开展体育健身、文化展示、科普教育、休闲旅游等活动。
绿道慢行系统和公益性配套服务设施等应当向公众免费开放。餐饮、售卖点、自行车租赁、停车设施等商业性服务设施允许盈利性经营,由绿道管理单位负责统一管理。
绿道商业活动经营者应当服从绿道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并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
绿道属于几类工程?
都市型绿道从 . 标准》适用于福建省绿道的规划设计与建设实施,自 10 月 30 日起执行。 《标准》将慢行系统分为都市型、郊野型、生态型三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