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电子地图资质
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互联网电子地图生产经营许可证)是指通过审核的符合要求的地理信息系统编制单位,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申请获取网络数字地图生产经营许可证书。从事互联网电子地图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审核许可证》。互联网电子地图服务,是指通过审核的符合要求的、可在线下载并在线使用的各种地图信息服务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审核证书》,申请人应具备如下条件:(1)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2)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互联网”、“地址库”、“地理信息系统”等字样;(3)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必须是中国籍公民。申请人拟申请从事电子地图服务业务时,应当提交《公司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如有必要,还应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经营范围的说明文件。申请人可以通过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网站、“中国测绘”微信公众号发布和获取电子地图服务资质相关信息,具体信息内容请参考《互联网电子地理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和《互联网电子制图服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申请从事电子地图编制业务的单位提交有关资料时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资信状况等;委托加工单位及其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生产单位及其负责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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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测绘单位;
(二)有必要的资金,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三)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制图工作场所;
(四)拥有一定数量的测绘地理信息技术人员,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五)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包括:计算机等信息技术设备和测试、测绘专用设备(如三维激光扫描仪等);地图数据管理系统;地图电子编辑软件,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地图生产和加工数据处理软件等。
二、申请材料
(一)企业章程
1.企业名称: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复印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或身份证复印件;
3.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的,还应当提供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资信状况等相关材料;
4.委托加工单位及其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
三、办理流程
(一)受理。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和依据。
(二)审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是否受理、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意见;作出书面决定的,向申请人出具《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证书》。通过形式审查的电子地图服务资质不予批准;需要进一步审查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