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地图测绘资质申请
测绘资质是从事测绘活动的主体资格,是从事相关活动的基本条件。测绘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企业应向主管部门申请获得相应的资质证书。电子地图属于基础测绘项目,按照《基础测绘管理办法》规定,具有基本测绘业务资格的单位,在取得乙级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各类基础测绘项目。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从事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开发和应用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应具备相应级别的测绘业务资格。企业申请电子地图地理信息系统施工单位需要具备相应级别地理信息系统施工能力;企业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测绘仪器设备和必要的技术人员。国家鼓励开展电子地图数据交换和服务业务;按照《互联网地图服务管理规定》,网站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地图数据及服务能力;互联网地图服务商应当具备相应等级的电子地图提供和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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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是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实体;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其中专职人员和从事测绘活动人员总数不少于3人,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测绘专业技术资格、测绘学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测绘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测绘行业专家;有适应业务需要的测量仪器设备、测绘软件及其他专业设备和测量工具;具有承担电子地图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开发和应用等项目的能力。
二、资质管理的要求
1、基本条件: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其中甲级资质由国务院审批,乙级资质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丙级测绘资质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地理信息系统软件开发: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应用软件研发的单位(包括独立开发单位)必须具备甲级和丙级两个等级地理信息系统软件开发能力。
3、测绘仪器设备应按照《国家测绘地图局关于加强基础测绘工作的通知》(国图函[2000]546号)规定的要求进行安装,并在使用前检查到位。
4、技术人员:从事基础测绘工作的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其中取得国家甲级和乙级两个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人;取得国家测绘局颁发的相应等级专业资格证书并在其执业范围内从事相应专业业务的测绘队伍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三、测绘资质有效期
测绘资质有效期为3年,但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的,测绘资质单位应当按照测绘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延续手续。延续时,原注册的测绘队伍应当符合资质要求。对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但在3年内继续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资质升级或降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测绘经营许可证:(一)未按规定取得乙级及以上测量甲级资质证书、未按规定参加乙级及以上测量甲级资质考试或者未取得丙级及以上测量乙级资格证书的;(二)未在3年内承担过1项以上国家重点基础地理信息工程项目;(三)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基础地理数据获取、加工与应用活动的;(四)有严重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记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