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质申请要求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质是从事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的单位,需要办理的资质。申请条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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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成立并具有法人资格;
(2)有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测绘项目;
(3)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
(4)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密措施;
其中,从事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图编制管理机关申请资质。
一、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法人委托书
5、业务范围
6、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7、相关技术人员情况(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等)
8、项目业绩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等)
9、业务范围涉及互联网地图服务的,还应当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审批表》及相关材料。申请人应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单位办公场所情况说明,包括办公场所规模及面积,生产设施设备等情况,以及办公场所使用情况说明。
二、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3、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地图编制单位资格证书》;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4、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的审查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5、经批准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地图编制单位资格证书》和《地图编制单位证书副本》;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报时间
1、首次申请:申请人应当在取得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延续申请:在首次申请之后,在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申请人可以向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延续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延续申请书;(2)营业执照复印件;(3)原资质证书;(4)原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