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旅游规划资质,旅游规划需要什么资质
旅游规划资质取消后政府如何进行规划管理?
旅游规划是一项专业业务,如何才能让专业的团队和机构,干专业的业务,才能够避免非专业团队和机构的低质低价竞争,给旅游发展造成混乱和损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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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旅游主管部门不能因为不再审批旅游规划资质,就放松旅游规划管理,相反,应该加强旅游规划的管理!建议修编旅游规划规范标准,提高规划成果评审要求,开展规划实施效果的中期与期满评价,加强旅游规划编制与实施的监管工作。
我们建议旅游主管部门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于扰乱市场,将给地方旅游业发展带来重大不良影响的规划编制单位和个人纳入黑名单。
绿维文旅是全国知名的文旅城乡综合规划设计院,拥有旅游规划、城乡规划、风景园林设计“三甲”资质,聚焦旅游·特色小镇·乡村振兴,以"创意经典·落地运营"为理念,以开发运营策划为前提,以规划设计为核心,整合顶层设计、投融资、开发、建造、运营、培训等业务板块,打造“泛旅游开发运营服务平台”和“泛旅游开发运营生态圈”,为文化、旅游、大健康、体育、农业、教育、房地产等区域综合开发运营及项目落地建设,提供顶层设计、投融资、开发、建造、运营、培训等全链全程服务。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废止《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
(第8号)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废止<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 2021年11月30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部长 胡和平
2021年12月23日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废止《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文化和旅游部决定废止《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24号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文旅部就《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公开征求意见
“文旅之声”微信公众号消息,文化和 旅游 部 科技 教育司发布关于《文化和 旅游 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化和 旅游 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目的】为规范文化和 旅游 标准化工作,推进文化和 旅游 标准化建设,发挥标准化对文化和 旅游 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文化和 旅游 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文化和 旅游 标准化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作任务】文化和 旅游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加强文化和 旅游 标准化工作的统筹协调,制定并组织实施文化和 旅游 标准,对文化和 旅游 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
第四条【标准分类】文化和 旅游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按照标准的约束力,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五条【法规政策引用标准】提倡法规引用标准、政策实施配套标准,在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时积极应用标准。
第六条【标准化与 科技 创新互动发展】 推动文化和 旅游 标准化工作与 科技 创新互动发展,促进 科技 进步、技术融合与成果转化,以 科技 创新提升标准水平。
第七条【标准国际化】文化和 旅游 标准制定中应根据实际需要研究和采用国际标准,推进中国标准外文版翻译工作,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开展标准化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国文化和 旅游 标准国际化。
第八条【标准促进区域发展】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文化和 旅游 行政部门在协商一致、协同推进的基础上,支持出台区域性标准。
第九条【标准参与】鼓励企业、 社会 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文化和 旅游 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组织原则】文化和 旅游 标准化工作依据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开展。文化和 旅游 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相关工作。地方文化和 旅游 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和 旅游 标准化工作。
第十一条【归口司局】文化和 旅游 部 科技 教育司(以下简称“ 科技 教育司”)归口管理文化和 旅游 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文化和 旅游 标准化工作相关规划,拟定文化和 旅游 标准化工作规章制度,推动文化和 旅游 标准体系建设。
(二)对文化和 旅游 部管理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进行综合指导、协调和管理。
(三)依据职责组织文化和 旅游 国家标准的申报、起草、报批和复审等工作。
(四)组织开展文化和 旅游 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报批、编号、发布、备案、出版、公开、复审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文化和 旅游 标准的宣传和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六)参与和协调文化和 旅游 标准国际化工作。
(七)统筹协调本行业标准化试点示范和跨区域标准化工作。
(八)依据法定职责推进文化和 旅游 团体标准化工作。
(九)组织开展文化和 旅游 标准化研究、培训等。
(十)归口管理文化和 旅游 标准化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业务司局】文化和 旅游 部相关业务司局标准化工作职责:
(一)对涉及本司局业务的标准化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提出本司局业务范围内的标准需求和计划项目建议,推动相关标准起草。
(三)开展本司局制修订相关标准的宣传、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四)协同 科技 教育司对相关技术委员会开展标准化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五)配合做好本司局业务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咨询答复。
第十三条【技术委员会】文化和 旅游 部管理的技术委员会应根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要求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研究分析本专业领域标准化需求,对文化和 旅游 标准化工作提出建议。
(二)编制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提出标准计划项目建议。
(三)组织开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及标准外文版的翻译、审查等工作。
(四)受标准发布部门委托,承担归口标准的咨询答复。
(五)开展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宣传、培训和标准化研究、学术交流活动。
(六)履行技术委员会业务相关重要事项报告程序。
(七)承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文化和 旅游 部交办的其他标准化工作。
第十四条【特殊情况】有标准化需求但暂无技术委员会的领域,由 科技 教育司根据需要成立专家组或委托相关单位,按技术委员会职责承担相应的标准化技术工作。
第十五条【直属单位】文化和 旅游 部直属单位应积极参与标准起草、征求意见、宣传、实施等标准化工作,通过标准提升工作质量。
第三章标准的制定
第十六条【制定原则】制定文化和 旅游 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践行 社会 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导向。
(二)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
(三)适应文化和 旅游 发展规律和行业标准化需求,有利于提高文化和 旅游 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行业安全生产。
(四)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 社会 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
(五)标准制定过程公开、透明,广泛征求和听取意见,充分体现标准各利益相关方共识。
(六)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立项时宜明确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
第十七条【国家标准】在文化和 旅游 领域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制定国家标准。对保障人身 健康 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 社会 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文化和 旅游 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文化和 旅游 国家标准制修订的项目申报、起草、征求意见、审查等工作,按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办法和年度国家标准立项指南执行。
第十八条【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需要在文化和 旅游 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制定文化和 旅游 行业标准。文化和 旅游 行业标准是文化和 旅游 部依据行政管理职责,围绕重要产品、工程技术、基本公共服务和行业管理等所需制定的公益类基础通用标准。
(一)【基本要求】行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与现行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协调配套。一般性产品和服务,跨部门、跨行业的技术要求不应制定行业标准。用于约束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部的工作要求、管理规范等不应制定行业标准。禁止在行业标准中对资质资格、许可认证、审批登记等作出具体规定,实施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增加市场主体义务,增加政府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权利的行为。禁止利用行业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二)【立项】 科技 教育司每年公开征集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经立项评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下达行业标准计划。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做调整,确须调整的,按规定程序审批或备案后执行。
(三)【起草和征求意见】行业标准起草单位应按照规范的格式、体例和相关要求起草标准文本,起草单位和技术委员会应广泛征求意见。
(四)【审查】征求意见完成后,经技术委员会审查形成行业标准报批材料。未通过审查的项目,起草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修改完善并再次提交审查;或根据审查结论,通过技术委员会提出调整或终止项目计划,报 科技 教育司审核。
(五)【报批和发布】行业标准报批材料经审核后,由 科技 教育司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报文化和 旅游 部批准发布,按程序编号、出版。
(六)【备案】文化和 旅游 行业标准发布后按要求报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地方标准】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涉及文化和 旅游 领域的特殊技术要求,可制定文化和 旅游 地方标准。支持地方文化和 旅游 行政部门参与地方标准制定。地方标准的管理按照《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及各地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团体标准】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 社会 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高于推荐性标准技术要求的文化和 旅游 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 社会 自愿采用,在标准发布后向 科技 教育司报送相关信息。团体标准的管理按照《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企业标准】鼓励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技术要求的文化和 旅游 企业标准。企业标准的管理按照《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制定经费】行业标准计划下达后,文化和 旅游 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给予起草单位适当经费支持,经费使用应符合文化和 旅游 部相关经费管理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地方文化和 旅游 行政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四章标准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标准公开】文化和 旅游 标准由其制定单位委托的出版机构出版发行,并依法向 社会 公开。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 社会 公开。
第二十四条【标准宣传】文化和 旅游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布后,各级文化和 旅游 行政部门、相关技术委员会应开展标准宣传,做好标准解读。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相关 社会 组织开展文化和 旅游 标准宣传和业务交流。
第二十五条【实施主体】企事业单位和相关 社会 组织是标准实施的主体,应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积极采用推荐性标准。
第二十六条【标准监督】各级文化和 旅游 行政部门及其他具有相关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落实标准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第二十七条【反馈评估及标准复审】文化和 旅游 部建立文化和 旅游 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及行业发展需求、技术进步情况,组织技术委员会适时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二十八条【标准修改】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实施过程中,个别技术要求需要调整、补充或者删减,可通过修改单进行修改,按照《国家标准修改单管理规定》和行业标准修改单管理的有关程序执行。
第二十九条【试点示范】文化和 旅游 部组织开展本行业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鼓励地方文化和 旅游 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支持下推动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鼓励文化和 旅游 企业和各类组织积极参与国家各类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
第三十条【罚则】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向各级文化和 旅游 行政部门举报、投诉标准化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保障机制
第三十一条【规划计划】各级文化和 旅游 行政部门应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第三十二条【经费来源】各级文化和 旅游 行政部门应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鼓励 社会 资金投入文化和 旅游 标准化工作。
第三十三条【人才培养】各级文化和 旅游 行政部门应强化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加强标准化业务交流,充分发挥标准化专家的作用,推动提升科研人员标准化能力。
第三十四条【激励措施】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及技术水平高并在实施中取得突出成效的标准,各级文化和 旅游 行政部门可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表彰奖励或向有关部门推荐申报标准化和 科技 成果等方面的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细则】本办法由文化和 旅游 部 科技 教育司另行制定相关细则。
第三十六条【办法解释】本办法由文化和 旅游 部 科技 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2年X月X日起实施。原文化部文化 科技 司制定的《文化行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和原国家 旅游 局制定的《全国 旅游 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旅游 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央视网)
旅游资质全称
旅游公司的资质是什么 旅游公司是组织个人和团体旅游的一个部门,各地的旅游公司很多。现在,人们都富裕了,每到节假日,人们都会携家带口出去旅游。有的自驾游,有的到旅行社报名参加旅游,因此就滋生了各种各样的旅游公司,这样就需要有上级主管部门来统一的规划和领导,这个部门就是本级政府的文化旅游管理部门。
旅游开发需要资质许可吗?
旅游开发需要资质。
旅游是一个很宽广的产业体系。尽管传统的观光旅游仍然占有重要地位,然而节假日休闲、会展、运动、商务、博彩、游乐、娱乐、修学、培训、探险、创意产业、康体疗养、房地产、餐饮、现代农业等,都已经在旅游的大结构中形成共生。
因此,多产业的综合,成为旅游开发的基础。这一多产业、多专业技术的综合化,对旅游开发咨询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扩展资料;
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
(1)旅游景区开发、建设、经营,旅游景区园林规划、设计及施工,景区内旅游客运及相关配套服务;工艺品研发、制作、经营销售;会议服务。
(2)旅游发展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为:旅游资源开发和经营管理,旅游宣传促销策划、旅游商品开发销售、旅游景区配套设施建设、景区游览服务、旅游项目投资、房地产开发、销售、文化传播、园林绿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旅游开发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了提高旅游规划设计水平,规范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工作,根据国家旅游局《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从事旅游规划设计业务的独立法人,均可申请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
从事旅游规划设计业务是指:编制各级旅游发展规划,包括全国旅游发展规划、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地方各级旅游发展规划;编制各类旅游专项规划,包括旅游景区规划、景观设计、活动策划、营销策划、资源开发方案等;提供与旅游规划设计相关的其他服务。第三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第四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认定,遵循自愿申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第五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制定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负责对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 国家旅游局组织设立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省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并报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备案。省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根据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第七条 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负责甲级和乙级资质的认定和复核;根据资质等级认定需要,对甲级和乙级资质单位的旅游规划设计成果进行评价。
各省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负责本地区丙级资质单位的认定和复核;负责向全国旅游规划设计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推荐本地区符合条件的甲级和乙级资质单位,并协助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对本地区甲级和乙级资质单位进行成果评价。第八条 申请甲级、乙级资质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须向所在地省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初审通过后,向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推荐申报。丙级资质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由省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委员会直接认定,并报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备案。第九条 甲级资质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获得乙级资质一年以上,且从事旅游规划设计三年以上;
(二)规划设计机构为企业法人的,其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规划设计机构为非企业法人的,其开办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三)具备旅游经济、市场营销、文化历史、资源与环境、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等方面的专职规划设计人员,其中至少有五名从业经历不低于三年;
(四)完成过省级以上(含省级)旅游发展规划,或至少完成过五个具有影响的其他旅游规划设计项目;
(五)项目委托方对其成果和信誉普遍评价优秀。第十条 乙级资质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从事旅游规划设计一年以上;
(二)规划设计机构为企业法人的,其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规划设计机构为非企业法人的,其开办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三)具备旅游经济、市场营销、文化历史、资源与环境、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等方面的专职规划设计人员,其中至少有三名从业经历不低于三年;
(四)至少完成过三个具有影响的旅游规划设计项目;
(五)项目委托方对其成果和信誉普遍评价良好。第十一条 丙级资质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从事旅游规划设计一年以上;
(二)规划设计机构为企业法人的,其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规划设计机构为非企业法人的,其开办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三)具备旅游经济、市场营销、文化历史、资源与环境、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等方面的专职规划设计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从业经历不少于三年;
(四)至少完成过一个具有影响的旅游规划设计项目;
(五)项目委托方对其成果和信誉普遍评价好。第十二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每两年复核一次。复核通过的,换发新的资质等级证书;复核未通过的,由具有相应权限的资质等级认定机构作出撤消或降低资质等级的决定。被撤消资质等级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认定。